证券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改革(证券二级市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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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证券二级市场,证券二级市场是什么
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是筹集资金的公司或政府机构将其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等证券销售给最初购买者的金融市场。
二级市场( Secondary market)是有价证券的交易场所。二级市场是有价证券的流通市场,是发行的有价证券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
或者我们也平时说一级市场是投资市场,二级市场是交易市场。
平时我们的深市和上海市场都是股票二级市场。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Q2:证券交易的限制规则
(一)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但我国目前大量的证券交易具体规则是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内容较为繁杂。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1.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2.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依目前的实践,投资人委托交易的指令可以采取书面报单、当面报单、电话报单和计算机报单多种形式。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从目前的法规来看,证券委托买卖规则实际上受到民事代理法与合同约定的支配;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3.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0--9:25),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使高于开盘价的买单和低于开盘价的卖单能够全部成交;⑵使开盘价下的买卖单成交量最大化;⑶如不能产生上述开盘参考价时,则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4.清算与过户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目前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目前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目前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编辑本段](二)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
我国目前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目前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编辑本段](三)金融期货交易规则
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1.基本交易规则
根据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基本经验,我国对于即将推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将实行以下基本规则:
(1)保证金交易规则。依据该规则,我国目前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实行8%的保证金交易规则,即证券期货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证金买卖一面值的证券期货商品;法律允许期货经纪商在该8%的基础上另加收保证金,按照期货市场惯例,该保证金比例不应超过15%。可见,保证金交易规则是双重的;一方面,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向所有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人实行并收取交易额8%的交易保证金,另一方面,期货经纪人将向其客户收取交易额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证金。
(2)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依据该规则,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其所有的期货交易会员并与之完成无负债结算,期货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再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凡客户已经穿仓的,将按合同构成对期货交易会员的负债,期货交易会员有权要求该客户补充交易保证金,并以自有资金对交易所承担责任。
(3)强制平仓规则。依据该规则,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4)逐日盯市规则。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期货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
(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
(7)风险准备金规则
(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2.结算会员规则
我国目前对于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依此制度,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仅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任何当事人欲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通过经合法批准的期货经纪人进行,客户与期货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为特定的经纪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每日结算者必须为其结算会员,不具备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必须通过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分为一般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两种,一般结算会员将以其自有资金并且自担风险代表其全部客户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而特别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时所能代表的客户较为有限;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全部结算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金融期货交易所交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其全部客户的交易向金融期货交易所负有结算担保责任。
[编辑本段]3.风险控制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强制减仓;
(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Q3:所谓的证券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是啥意思?
一级市场是太子铛们玩的,,二级市场是老百姓玩的。
Q4:证券交易佣金的改革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证券市场则是金融体系的一个核心基础,证券市场具有融资、投资、定价和资源配置四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其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要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善投融资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佣金是证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之一,证券交易成本的降低,明显有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营造证券市场的繁荣,提高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因此,为降低证券交易成本,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繁荣,佣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1975年5月1日,美国率先在全球取消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佣金协商制;
1984年开始,澳大利亚实行浮动佣金制,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佣金费率(有最低佣金);
1985年,法国也对大额交易实行佣金协商制,1989年7月1日取消固定佣金,将佣金率交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
1986年10月27日,英国对证券业实施了一场空前的重大变革(BIG BANG),取消固定佣金制,客户可与证券经纪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等,决定按何种标准收取佣金或是否收取佣金;
1999年10月,日本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2000年10月,泰国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2000年7月1日,台湾证券交易所取消了按交易金额实行佣金分级累进制,实行在最高佣金基础上的自由协商制度;
2000年,香港联交所董事局通过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期货交易最低佣金制,引入佣金协商制”,同时宣布减低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提高香港联交所在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而作为我国,其最早的证券交易佣金采用的是3.5‰的固定佣金比例,其市场化程度较低、佣金水平也较高,且当时的佣金比例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成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固定佣金制的不少弊端已逐渐凸现出来。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从而妨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
到2000年,由于证券交易额急剧放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成倍增长,部分证券公司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考虑开始“佣金打折”。由于佣金打折行为明显违反了沪、深交易所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引起了二级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因此证监会当即采取了措施制止此类“佣金打折”行为,并开始着手研究佣金比例调整问题。
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由市场各方参与的佣金改革研究小组,研究小组经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在多次征求市场主体对佣金改革的意见、反复权衡各种佣金改革方案优劣的基础上,提出了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优选方案。最终证监会经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4月4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对我国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进行改革调整,该通知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我国证券业整体实力的一项重大政策,更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Q5:如何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封闭式基金”?
可以象买股票一样买
网上交易很方便的
Q6:二级市场买卖基金怎么购买
建议不要做二级市场,风险大!现在人的投资眼光关注一级市场
Q7:二级市场是什么意思
证券交易市场也称证券流通市场(Security Market) 、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次级市场,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在二级市场上销售证券的收入属于出售证券的投资者,而不属于发行该证券的公司。
证券之星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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