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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质押监管办法(股权质押办理时间)

银行股权质押监管办法(股权质押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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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如何处置股权质押贷款股权
  • 我国目前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有何规定
  • 新规为银行股权质押带来哪些利好
  • 银行是否可做股权质押融资
  • 银行是否可做股权质押融资
  • 新规为银行股权质押带来哪些利好
  • 请问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以“股权出质”抵押的,工商局是否给予登记呢?有没有相关规定呀!
  • Q1:银行如何处置股权质押贷款股权

    银行一般会协商或通过法院诉讼,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售出

    Q2:我国目前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有何规定

    股权质押贷款:

    1.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2. 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

    3. 贷款人系指本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及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Q3:新规为银行股权质押带来哪些利好

    相较股份行和大银行,中小银行做股权质押并不具备价格优势,定价看目前没有统一水准,都是个票个议,质押率折中价约在55折,相较去年牛市已经是很低的水平了。新规后,虽然银行还未出台具体指引,但股权质押很可能会面临重新估值,只是不会全部重新估值,毕竟许多股票质押率已经很低了。
    从wind数据看,大行、股份制银行和多家城商、农商行均有业务开展。虽然股权质押的直接影响较小,但减持定增受阻对银行的间接影响不容小觑。对银行而言,定增配资业务,尽管表面上看重的是第一还款来源,而不是质押股票的第二还款来源,但实际上,给上市公司定增配资的业务,主要依托的就是减持退出。
    对于银行接下来的应对,某城商行支行行长表示:“对于银行来讲,就存量而言,主要是要和客户协商,追加增信或者提前还息或多还息。增量业务,从我个人角度,基本是不会做了,还是要回归到融资主体的现金流究竟能不能覆盖融资,而不再是依靠减持退出。”
    减持新规的推出,意味着银行更加不会介入单票定增配资。银行更愿意选择私募打包几家公司的资产池进行配资,以分散风险,单独给一家上市公司大股东配资的风险太大。

    Q4:银行是否可做股权质押融资

    可以,一般接受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而且这个利率也不会太高,特殊情况下会接受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质押。股权质押融资券商、信托也可以做,目前券商、银行要的利率相对低一些。

    Q5:银行是否可做股权质押融资

    可以,一般接受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而且这个利率也不会太高,特殊情况下会接受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质押。股权质押融资券商、信托也可以做,目前券商、银行要的利率相对低一些。

    Q6:新规为银行股权质押带来哪些利好

    相较股份行和大银行,中小银行做股权质押并不具备价格优势,定价看目前没有统一水准,都是个票个议,质押率折中价约在55折,相较去年牛市已经是很低的水平了。新规后,虽然银行还未出台具体指引,但股权质押很可能会面临重新估值,只是不会全部重新估值,毕竟许多股票质押率已经很低了。
    从wind数据看,大行、股份制银行和多家城商、农商行均有业务开展。虽然股权质押的直接影响较小,但减持定增受阻对银行的间接影响不容小觑。对银行而言,定增配资业务,尽管表面上看重的是第一还款来源,而不是质押股票的第二还款来源,但实际上,给上市公司定增配资的业务,主要依托的就是减持退出。
    对于银行接下来的应对,某城商行支行行长表示:“对于银行来讲,就存量而言,主要是要和客户协商,追加增信或者提前还息或多还息。增量业务,从我个人角度,基本是不会做了,还是要回归到融资主体的现金流究竟能不能覆盖融资,而不再是依靠减持退出。”
    减持新规的推出,意味着银行更加不会介入单票定增配资。银行更愿意选择私募打包几家公司的资产池进行配资,以分散风险,单独给一家上市公司大股东配资的风险太大。

    Q7:请问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以“股权出质”抵押的,工商局是否给予登记呢?有没有相关规定呀!

    我国物权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物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它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
    股权质押贷款的基本条件:1、申请质押的股权依法可以流通,即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2、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即借款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3、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或暂停上市。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法律专家对后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被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贷款优势表现在:第一,企业贷款成本低、时间快。以武汉某公司为例,公司若使用抵押房地产的方法贷款2500万,房地产评估费、权证费及保险费用保守估计要花30万以上,且需要2-3个月时间。而该公司此次股权质押贷款只花了数千元评估费用,登记和审批完全免费。算上前后筹备时间也只花了一个月时间。第二,银行风险降低。从前基本没有银行会接受股权质押贷款,因为风险太大。企业还可以在抵押期间将股权转让,银行如果找不到股东,将承受很大损失。而根据新《规定》,企业股权在质押期间,将被工商部门锁定,无法进行转让,风险大大降低。
    不过,单纯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这主要是因为股权价值很难评估,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来讲,金融机构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来确认企业股份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所以银行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仍需要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两点:首先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变现时,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该权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股权质押的风险在于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而下跌。当股权价格下跌后,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担保法》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偿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偿还成为泡影。因此,商业银行在接受股权质押时,还要对企业资产加以锁定,即限制企业某些经营行为,以免股权价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须对该股权质押情况及质押成立条件进行充分了解。《担保法》对股份和股票设定质权采取不同的生效条件:以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股票质押的,质押合同以出质人和质权人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接受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一定要实际查看股东名册或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股权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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