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成本包括资本公积吗(股权转让成本是否包括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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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权转让后资本公积的处理有哪些
你说的应该是在权益法下合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被投资企业除了净利润的变化带来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因而投资企业随之调整,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假设当投资企业在处理全部长期股权投资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对应的资本公积也应转出,而这项收益又是因为投资产生的,所以转入当期损益,计入投资收益中。
Q2:股权转让时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的问题
对于一般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其注册资本,应全部计入“实收资本”科目。此时不会出现资本溢价。而当企业重组并有新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就不一定全部都能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 ① 补偿原投资者资本的风险价值以及其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 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不同,往往前者大于后者。所以 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 另外,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属原投资者的权益,但没有转入实收资本。如果新投资者一旦加入,则将与原投资者共享该部分权益。这显然不公平合理,因此为了补偿原投资者的权益损失,新投资者如果需要获得与原投资者相等的投资比例,就需要付出比原投资者在获取该投资比例时所投入的资本更多的出资额,从而产生资本溢价。 ②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一个企业从创立、筹建、生产营运,到开拓市场,构造企业的管理体系等,都会在无形之中增加企业的商誉,进而增加企业的财富。但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下,出于会计计量上的不确定性和会计稳健原则等的考虑,企业不能够确认自创的商誉。因此,在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并没有体现因自创商誉而使企业所有者财富增加的部分。然而如果新投资者加入企业,将毫无疑问地会分享到自创商誉的益处,那么新投资者就必须付出更多的投入资本, 以补偿原投资者在自创商誉收益权方面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也会超过其按投资比例在实收资本中所拥有的部分,从而产生溢价。 ③其他原因 在企业重组活动中,除了上述两个原因之外,新投资者为了 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为了获得行业准入、为了得到政策扶持或者所得税优惠等原因 ,也会导致其投入资本高于其在实收资本中按投资比例所享有的份额,从而产生资本公积。 说白了就是获利代价,不用明细到—某某公司,资本溢价从产生开始就是共同权益了。
Q3:长期股权转让时,权益法核算,转让的差价不是含有资本公积的部分么,为什么最后算投资收益还要把它算进去
把其他权益变动记入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
Q4:什么是股权转让成本股权转让成本都包括什么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东有权处置自己的股份。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区分受让方是公司股东还是股东外其他人,而要起不同。
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对受让方没有限制,但对于发起人和公司高管有一些限制规定。
Q5:资本公积\股权转让\捐赠\未分配利润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只有在转增资本或企业清算分配时才会计算股东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转让价款相对于股东的原投入有溢价才会产生转让方个人的个税
企业接收的捐赠在最终分配给股东个人时才会产生个税
未分配利润在分配给股东个人时产生个税
以上个税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Q6:股权转让时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的问题
对于一般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其注册资本,应全部计入“实收资本”科目。此时不会出现资本溢价。而当企业重组并有新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就不一定全部都能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 ① 补偿原投资者资本的风险价值以及其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 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不同,往往前者大于后者。所以 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 另外,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属原投资者的权益,但没有转入实收资本。如果新投资者一旦加入,则将与原投资者共享该部分权益。这显然不公平合理,因此为了补偿原投资者的权益损失,新投资者如果需要获得与原投资者相等的投资比例,就需要付出比原投资者在获取该投资比例时所投入的资本更多的出资额,从而产生资本溢价。 ②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一个企业从创立、筹建、生产营运,到开拓市场,构造企业的管理体系等,都会在无形之中增加企业的商誉,进而增加企业的财富。但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下,出于会计计量上的不确定性和会计稳健原则等的考虑,企业不能够确认自创的商誉。因此,在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并没有体现因自创商誉而使企业所有者财富增加的部分。然而如果新投资者加入企业,将毫无疑问地会分享到自创商誉的益处,那么新投资者就必须付出更多的投入资本, 以补偿原投资者在自创商誉收益权方面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也会超过其按投资比例在实收资本中所拥有的部分,从而产生溢价。 ③其他原因 在企业重组活动中,除了上述两个原因之外,新投资者为了 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为了获得行业准入、为了得到政策扶持或者所得税优惠等原因 ,也会导致其投入资本高于其在实收资本中按投资比例所享有的份额,从而产生资本公积。 说白了就是获利代价,不用明细到—某某公司,资本溢价从产生开始就是共同权益了。
Q7:资本溢价后转让股权所要缴纳的所得税
方案1:自然人A投资100W开设X公司,积累净利润为10W,然后转让了10%的股份给C有限合伙公司,作价10W。——作价10万-A投资100W*10%=0. 该自然人在股权转让中没有盈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2:自然人A投资100W开设X公司后,B来增资X200W,占股份的50%,实收资本200W,资本公积100W,然后A转让了10%的公司股权给了C,作价20W。——A投资100W,后来B增资,变成A只占50%了。然后A转让了10%的公司股权给了C,作价20万-200w*10%=0。该自然人在股权转让中没有盈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3:自然人A投资100W开设X公司后,B来增资X200W,占股份的50%,实收资本200W,资本公积100W,资本公积再转回实收资本100W,然后A转让了10%的公司股权给了C,作价30W。——资本公积再转回实收资本100W,A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100万*50%*10%=5万。然后A转让了10%的公司股权给了C,作价30W-300w*10%=0。该自然人在股权转让中没有盈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双方的作价,并不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唯一依据。税务局可以认定合理的交易价格的。这个无法实现避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1.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
2. 税率20%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1.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 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2. 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个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2.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 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 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5. 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6. 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7. 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2. 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3. 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4.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5.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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