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转让股权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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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七、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该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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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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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Q2:税务局如何知道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
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转让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Q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应在何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十二、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相互告知税款计算方法,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税款入库;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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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Q4:间接转让所得7号公告申报需要去到国家税务总局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因此,一般情况下是每个月15日前申报缴纳,如遇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Q5:非居民企业之间在境外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如何缴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Q6: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如何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七、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该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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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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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Q7:外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用不用交税,怎么交,交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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