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调整的主要形式(股票市价是什么意思)
内容导航:
Q1:股权激励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股权激励主要有哪几种?就是最普通的就是员工激励嘛,发给原承诺给予员工一定的股权,还有就是高管激励嘛,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管管理人员,中层干部,高层干部给予一定的股权,再有就是合作伙伴,合作伙伴给一定的股权,这种激励方式是最多的
Q2:股权变动的变动模式
一、现行立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及其问题
就股权变动而言,既有转让、出质等由法律行为引起的情形,也有由继承等事实行为引起的情形。本文研究的重心在于由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所以仅讨论转让与出质两个方面。综观现行立法,主要有以下条文与此相关: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采登记对抗主义,但股权变动究竟是采意思主义还是形式主义并不明确。
《公司法》第72条、第7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内部程序与优先购买权规则,这些规定构成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附款,并将影响股权能否依当事人的意思顺利发生变动。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本条做文义解释,似乎记名股票的权利变动标志是“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否则,本条后段不会使用“转让后”再进行股东名册登记的措辞。当然,对于本条中的“转让”,也可以理解为并非对权利变动的规定,因为“背书转让”是一个习惯用语,只是交付行为在股票上的变形,至于其是否能否引发权利变动,还得取决于其它条文的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的债权形式主义,即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并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第145条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股权变动一般采登记要件主义。
综上可见,《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进行了类型化规定。对无记名股票和上市公司股权权利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只是前者以交付引起权利变动而后者以登记引起权利变动;而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权利变动模式未有明文,需要解释。
《物权法》的通过似乎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变动模式,从第226条规定来看,《物权法》对股权出质的权利变动一律采登记要件主义,除了当事人合意以外,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有效设立质权。只是上市公司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其它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如果说《物权法》是将无记名股视为占有与所有相一致的特殊动产,不存在出质情形的话,那么它与《公司法》在无记名股和上市公司股权权利变动方面态度是一致的。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在解释和法律适用上出现了在股权转让时采登记对抗主义,而在出质时却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尴尬局面。由于转让行为引起的是根本性权利变动,出质仅仅是为权利设置负担,而后者对权利变动的要件设置却较前者严格得多,这里显然有矛盾。
出现这一矛盾的原因很多,既有《物权法》与《公司法》起草者不同,立法思想亦有不同的原因,也有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的背景。目前当务之急是对股权变动在我国的应然模式做深入研究,以做出取舍。如果不采登记要件主义,则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既然工商登记不能引发股权变动,那么股权变动究竟由何引起?除当事人合意以外,还需不需要某种形式?如果需要,应当以什么形式作为权利变动要件,股权凭证交付、背书,还是股东名册登记?
由于无记名股与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在《公司法》与《物权法》上已取得一致,而且也较为合理,本文不做进一步讨论。
二、对股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的根本理由
单就解决股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都能够办到。唯债权形式主义解决问题更为直接,而意思主义则需要借助系统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进行配套。在此债权形式主义虽有优势,但似乎并没有到非此即彼的地步。《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解释为效力性规定与取缔性规定亦均无不可。本文主张股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的根本理由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意思主义以牺牲绝对权的优先性为代价换取交易安全,会给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无特别理由,应尽量避免采用。海因·克茨指出,所有的绝对权必须公示,使得每个社会成员(在民事活动中)考虑到这些权利关系,避免侵害他人权利。即使配合登记对抗效力以弥补意思主义的缺陷,由于登记对抗主义本身也矛盾重重,也应尽量避免采用。事实上,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仅对交通工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等极少数例外情形适用登记对抗主义,而其中都有非常特殊的理由。例如交通工具不采登记生效主义,是因为民法学界认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我国采登记对抗主义,主要是基于“适应国情”、“提高效率”、“降低登记成本”等考虑,本文在此不赘述。股权变动显然不存在上述特殊背景,而且理论上也更倾向于将股权视为动产,所以不宜轻易将其权利变动模式解释为意思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
第二,如果将眼光放到整个民商法制度层面,就整个财产权权利变动模式的设计而言,将股权变动模式解释为债权形式主义的优势则更加明显。因为无记名股权、上市公司股权的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已成定论,从体系上应尽量避免人为割裂大同小异的各类型股权的变动模式。虽然《物权法》对记名股权质押采工商登记主义并非最优选择,但也不至于要到放弃债权形式主义而转采意思主义的地步。对股权变动统一采债权形式主义,仅针对不同类型股权的特点分别设计权利变动的外观标志,在逻辑上会更加顺畅,体系上也更具美感。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意思主义对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分带来的麻烦,也不考虑整个股权体系权利变动的体系美,仅考虑操作实践层面,意思主义还是会有不小的问题。因为如果股权随债权意思而变动,那么交付、背书、登记都可能成为对抗要件,在一股多卖情形下,三种公示方式分别对不同人采用,对于何种公示方式的对抗效力更强的问题,法官在解释时必然颇费思量。相反,若采债权形式主义,以法律条文明确股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自然可以避免以上麻烦。
综上可见,对股权变动模式采债权形式主义明显优于意思主义。但以上分析都是从效用角度分析债权形式主义更优,并没有正面回应意思主义提出的两点论据。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解释《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对登记对抗主义的明文规定;二是如何解释《公司法》不明文规定股权变动形式要件的做法。
对此,这里有必要区分股权变动的对抗效力与股权变动对公司的对抗效力。前者是指股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变动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主要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后者是指受让人可否依股权变动对抗公司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一个组织法上的问题。由于股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既有类似于物权的处分权,又有类似于债权的请求权,还有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身份权。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主要是针对身份权,即公司是否承认受让人为公司股东,其影响的是后一种对抗效力。由于股权证书的非设权性,导致其不具文义性,公司发放股利或接受股东行权时,并不能依据股权证书本身来确认股东资格,还要考察其它因素。由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公司每次召集股东开会或发放股利都去分别确认股东资格十分不便。对公司而言,最简单有效的方案便是依股东名册登记来确定股东范围。从经济学上分析,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股东资格比公司仅凭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范围来促使股权受让人主动办理登记过户效率要低得多。于是便产生了股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公司”的立法。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其实是对股权变动两种不同意义的对抗效力的误解,因为无论根据其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还是我国公司法权威专家对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对抗效力的理解,都是不登记则不能对抗公司而不是不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其实是对国外立法的误读,应进行目的性限缩。
至于《公司法》未明文规定股权变动形式要件,笔者认为此处构成法律漏洞,应该结合股权变动的制度要求进行补充,而不应对《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做反对解释。与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一样,股权变动模式之选择主要是一个立法政策问题,考虑的重点应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程度以及制度体系上的连贯性与逻辑的一致性等,上述两种主义并无是非之别,仅有优劣之分。如果我们认可股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优于意思主义的结论,则最优的方案应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股权变动的形式要件,次优的方案是尽可能从解释论上分析股权变动的形式要件,例如将股权解释为动产参照《物权法》适用,而不是轻易将其解释为意思主义,从而带来更多的问题。
三、在债权形式主义下股权变动模式的具体设计
笔者更倾向于在《公司法》上明文规定股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因为股权作为无形财产权,毕竟不同于动产,其公示方法有许多特殊之处。例如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交付股权证书外,还可能会有背书、股东名册登记、工商登记等不同的公示方式,这里又有一个法律选择的问题。本文主张针对“无形财产权有形化”的发展不同阶段进行区别,对股权变动的外观标志进行类型化的规定。
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特点之一便是无形财产权的有形化。近一个世纪以来,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无形财产权并无实体形态,发生权利变动时,利害关系人常无从得知,这对交易安全显然不利,因此无形财产开始出现有形化的趋势。无形财产有形化的第一阶段是“证书化”阶段,因为对无形财产权最基本也是最简单的公示方法就是通过颁发或变更权利证书来实现。对已经证书化的无形财产,其权利的归属、内容、负担、期限等都能在权利证书上体现出来。而且发证机构对一份权利原则上也只发放一份权利证书,权利证书成了该权利唯一公示于外的凭证。当然,对于需要登记转让的无形财产权,相关机构的登记簿也是彰显权利的重要标志。这样,权利的变动便可以通过对权利证书的拟制交付或在相应的机构登记来实现,即权利出让或设质通过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即可产生公示效果。
为进一步便利交易,一些对流动性要求较强的无形财产权发展到了有形化的第二阶段,即“证券化”阶段。对进入证券化阶段的无形财产权,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和根据《证券法》发行的债券,其交易或设质除交付权属证书外,还须进行相应的背书方可发生权利变动。背书手续成为了证券化权利最标准甚至唯一的变动依据。
基于此,本文主张根据其“有形化”的不同阶段,对不同类型的股权分别配置不同的权利变动模式。具体而言,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于其转让是附条件的,即需要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而且还可能发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不宜规定以出资证明书的背书转让作为权利变动标志,比较适当的选择是采工商登记要件模式,而且这样还可以兼顾到与《物权法》第226条的协调。但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变动,则以采背书引发权利变动模式为宜,因为前文论及,对此采工商登记要件主义对于当事人而言,成本过高,不符合效益原则。而且,从《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来看,如此解释也更符合该条的文义和交易习惯。至于无记名股权和上市公司股权,则遵从《公司法》的规定,对无记名股权采交付转让,对上市公司股权采登记转让。这样便可以建立起一个统一采债权形式主义,但不同类型股权的形式要件又有一些区别的大同小异的股权变动模式。
Q3: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
您好,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外部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4:股权投资包括的具体形式是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企业的长期投资总是以其各类资产作为资本金对外投放的,且用于长期投资的资产发挥着资本的功能。长期投资评估不仅仅对被评估企业自身的评估,还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或单位进行审计、验资和评估。由于股票有上市和非上市之分,股票评估也将按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两大类进行。(一)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在股市发育完全、股票交易比较正常的情况下,股票的市场价格基本上可以作为评估股票的基本依据。但在股市发育不完全,股市交易不正常的情况下,作为长期投资中股票投资的价值就不能完全取决于不正常的股票市场价格,而应以股票的“内在价值”或“理论价值”为基本依据,以发行股票企业的经济实力、获利能力等来判断股票的价值。(二)非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1.优先股的评估。可以事先根据已经确定的股息率计算出优先股的年收益额,然后进行折现或资本化处理,即可得出评估值。2.普通股的评估。根据普通股收益的几种趋势情况,可分为三类:固定红利模型、红利增长模型和分段式模型。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中的会计处理(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 (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在股权比例增加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若为从成本法到权益法,股权投资差额遵循的是“追溯调整,合并摊销”的追溯调整法;若为从权益法到权益法,则应采用“分次计算,分次摊销”的未来适用法。在股权比例减少时,若为从权益法到成本法,应“全额结转,不再摊销”;若为从权益法到权益法,则应“比例结转,余额摊销”。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 一、股权投资的评估 股权投资是投资主体以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通过控制被投资企业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包括两种投资形式:一种是直接投资形式,投资主体通常以现金、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企业,并取得被投资企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确认股权;二是间接投资形式,投资主体通常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购买股票发行企业的股票实现股权投资的目的。对股权投资的评估将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分别讨论。(一)股权投资的特点股权投资是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而实现的投资行为。(二)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上市交易股票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对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正常情况下,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即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被评估股票的价值。(三)非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非上市交易的股票,一般应采用收益法评估。二、直接股权投资的评估企业拥有以直接投资形式存在的股权投资,主要是由于组建联营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等经济合作项目产生的。而且,合作通常是有期限的。直接投资形式的股权投资大都是通过投资协议或合同,规定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投资收益的分配形式,投资本金的处理办法等。就投资收益的分配形式,比较常见的方式有:(一)按投资方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参与被投资企业净收益的分配;(二)按被投资企业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三)按投资方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资金使用报酬,等等。而投资本金的处置方法决于投资是否是有期限的。无期限的不存在处置办法,而投资协议规定投资是有期限的则投资本金在投资期限届满时的处置方法要依投资协议规定办理。通常的处置方法有:1.协议期满,按投资时的作价金额以现金返还;2.协议期满,返还实投资产;3.协议期满,按协议期满时实投资产的变现价格或续用价格作价以现金返还等。对股权投资收益部分的评估,不论采取何种分配形式和方法,其评估方法基本上是收益现值法进行。根据投资协议投资方有期限的,按有期限的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如协议规定投资为非有限期的,则按非有限期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对于投资本金部分则要视协议的具体规定酌情评定。凡是以现金返还的,可以用收益现值法对到期回收的现金进行折现或资本化处理。凡是返还实投资产的,则应根据实投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上是股权投资中直接投资评估的基本思路。直接投资中可能还会有许多特殊情况,如投资方的直接投资份额在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过小,评估人员直接调查了解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许多不便,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就投资收益及协议规定的投资本金处置办法评估该项直接投资外,评估人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替代原则选择最恰当的方法合理地评估小股权的价格。如果股权投资为控股投资,则对控股投资的评估就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企业整体评估的方法可参见后面有关章节,这里不做介绍。三、间接投资的评估股权投资中的间接投资主要是股票投资。股票的种类很多,而且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票面有否记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有无票面金额可分为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按股票持有人享有权利和承担风险大小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按股票是否上市可分为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股票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有各种价格,包括股票的票面价格、发行价格、账面价格、清算价格、内在价格和市场价格。股票评估与股票的票面价格、发行价格及账面价格关系并不十分紧密,而与股票的内在价格、清算价格和市场价格有关。股票清算价格是公司清算时公司的净资产与公司股票总数之比值。如公司真正到了清算地步,对于公司股票清算价格的评估的实质等于对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并要考虑公司清算费用等因素。股票的内在价格是一种理论价格或模拟市场价格,它是根据评估人员对股票未来收益的预测经过折现得到的股票价格。股票内在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司的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获利风险等因素。当然也包括了评估人员对公司前景的个人判断。股票的市场价格是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的价格。在证券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的条件下,股票的市场价格就是市场对公司股票的一种客观评价,不需要人们再对股票做主观的判断。由于股票有上市和非上市之分,股票评估也将按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两大类进行。(一)上市股票的评估上市股票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票。上市股票在正常情况下随时都有市场价格。因此,在股市发育完全、股票交易比较正常的情况下,股票的市场价格基本上可以作为评估股票的基本依据。但在股市发育不完全,股市交易不正常的情况下,作为长期投资中股票投资的价值就不能完全取决于不正常的股票市场价格,而应以股票的“内在价值”或“理论价值”为基本依据,以发行股票企业的经济实力、获利能力等来判断股票的价值。以股票的理论价格为依据的评估可参见非上市股票的评估方法。上市股票评估值=股票指数×评估基准日该股票市场收盘价(二)非上市股票的评估1.优先股的评估。在正常情况下,优先股在发行时就已规定了股息率。评估优先股主要是判断股票发行主体是否有足够的税后利润用于优先股的股息分配。这种判断是建立在对股票发行企业的全面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包括股票发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股本构成中优先股所占的比重、股息率的高低,以及股票发行企业负债情况,等等。如果股票发行企业资本构成合理,实现利润可观,具有很强的支付能力,那么,优先股就基本上具备了“准企业债券”的性质,优先股的评估就变得不很复杂了。评估人员就可以以事先已经确定的股息率计算出优先股的年收益额,然后进行折现或资本化处理。
Q5:影响股票的因素有哪些?
股票的市场价格由股票的价值所决定,但同时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一般地看,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因素
包括对股票市场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A.宏观经济因素。即宏观经济环境状况及其变动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等规律性因素和政府实施的经济政策等政策性因素。股票市场是整个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是宏观经济运行微观基础中的重要主体,因此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理所当然地会随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变动而变动,会因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例如,一般地讲,股票价格会随国民生产总值的升降而涨落。
B.政治因素。即影响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政治事件。一国的政局是否稳定对股票市场有着直接的影响。一般而言,政局稳定则股票市场稳定运行;相反,政局不稳则常常引起股票市场价格下跌。除此之外,国家的首脑更换、罢工、主要产油国的动乱等也对股票市场有重大影响。
C.法律因素。即一国的法律特别是股票市场的法律规范状况。一般来说,法律不健全的股票市场更具有投机性,震荡剧烈,涨跌无序,人为操纵成分大,不正当交易较多;反之,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制度和监管机制比较健全的股票市场,证券从业人员营私舞弊的机会较少,股票价格受人为操纵的情况也较少,因而表现得相对稳定和正常。总体上说,新兴的股票市场往往不够规范,而成熟的股票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则比较健全。
D.军事因素。主要是指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是一国国内或国与国之间、国际利益集团与国际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发展到不可以采取政治手段来解决的程度的结果。军事冲突小则造成一个国家内部或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动荡,大则打破正常的国际秩序。它使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遭到破坏,因而必然导致相关的股票价格的剧烈动荡。例如,海湾战争之初,世界主要股市均呈下跌之势,而且随着战局的不断变化,股市均大幅振荡。
E.文化、自然因素。就文化因素而言,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储蓄和投资心理,从而影响股票市场资金流入流出的格局,进而影响股票市场价格;证券投资者的文化素质状况则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影响着股票市场。一般地,文化素质较高的证券投资者在投资时相对较为理性,如果证券投资者的整体文化素质较高,则股票市场价格相对比较稳定;相反,如果证券投资者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则股票市场价格容易出现暴涨暴跌。在自然方面,如发生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有关股票价格下跌;反之,如进入恢复重建阶段,由于投入大量增加,对相关物品的需求也大量增加,从而导致相关股票价格的上升。
2.产业和区域因素
主要是指产业发展前景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它是介于宏观和微观之间的一种中观影响因素,因而它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主要是结构性的。
A.在产业方面,每一种产业都会经历一个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称为产业的生命周期。产业的生命周期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稳定期、衰退期。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在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方面有较大差异,这必然会反映在股票价格上。蒸蒸日上的产业股票价格呈上升趋势,日见衰落的产业股票价格则逐渐下落。
B.在区域方面,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区域对外交通与信息沟通的便利程度、区域内的投资活跃程度等的不同,分属于各区域的股票价格自然也会存在差异,即便是相同产业的股票也是如此。经济发展较快、交通便利、信息化程度高的地区,投资活跃,股票投资有较好的预期;相反,经济发展迟缓、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地区,其股票价格总体上呈平淡下跌趋势。
3.公司因素
即上市公司的运营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上市公司是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运用者,也是资金使用的投资收益的实现者,因而其经营状况的好坏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极大。而其经营管理水平、科技开发能力、产业内的竞争实力与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等无不关系着其运营状况,因而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影响着股票的市场价格。由于产权边界明确,公司因素一般只对本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产生深刻的影响,是一种典型的微观影响因素。
4.市场因素
即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各种股票市场操作。例如,看涨与看跌、买空与卖空、追涨与杀跌、获利平仓与解套或割肉等行为,不规范的股票市场中还存在诸如分仓、串谋、轮炒等违法违规操纵股票市场的操作行为。一般而言,如果股票市场的做多行为多于做空行为,则股票价格上涨;反之,如果做空行为占上风,则股票价格趋于下跌。由于各种股票市场操作行为主要是短期行为,因而市场因素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短期性质。
在以上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诸多因素中,宏观因素、产业和区域因素及公司因素主要是通过影响股票发行主体即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来影响股票市场价格,它们在股票市场之外,因而被称为基本因素。基本因素的变动形成了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主要利多题材和利空依据。市场因素则主要是通过投资者的买卖操作来影响股票市场价格,它存在于股票市场内部,与基本因素没有直接的关联,因而被称为技术因素。技术因素是技术分析的对象。
Q6:股票市价买入和限价买入有什么不同?
市价买入是指以现价买入。根据价格优先的成交原则,你要最优先成交就必须以最高价申报买入,换句话说:市价买入其实就是以涨停价下单。举例,股票价格昨天收盘为5元,你有10020元的资金,5元申报下单可以买2000股,但如果你用市价委托下单,系统会以涨停价下单, 即5.5元下单申报买进,这样你只能买1800股左右。
Q7:影响股价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股价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公司基本面好坏,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动,净利润增减变动情况,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变动,突发利好消息或利空消息等都可能影响股价上涨或下跌。还有很多,不一而足。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3-111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