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股东减持通知规则(美股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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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美股上市后原始股东可立即减持吗?
不可以,也是锁定一年,我有朋友在纳思达克上市的公司工作,分到了股份
Q2:大股东减持规则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Q3:中国大股东减持规则和美国一样吗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就美国和中国相关大股东减持的区别对比,我们例举一个案例来阐述:
2016.1月份中信证券大股东精确踩点减持虽然还没有等来相关部门的调查,但却也暴露了中国股市在大股东减持问题上的一些制度缺陷。我们不禁要问,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作为全球资本市场中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其在类似大股东减持问题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则,或许能给中国股市今后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对监管机构重新审视这一问题也会有一定的启发性。
大股东“限制性证券”须慢走
美国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灾之后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其中,就有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 号条例》。
实行《144 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同时满足五大条件
第一是满足锁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你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因为在公开市场获得的证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对在市场购买发行方证券的关联方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
但是如果关联方再次出售时,要符合该条例的其他条件。从发行方手中购买额外的证券不会影响先前购买的同类证券的锁定期。如果你是从其他非关联方手中购买限制性证券,你可以把非关联方的锁定期加入你的锁定期中。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赠品,则锁定期开始于购得证券的时间而不是赠送的时间。如果是雇员收到的股票期权,锁定期通常开始于期权执行的时间而不是给与的时间。
第二是在抛售股票前必须要公布足够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根据1934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第三是满足交易量规则。
一年锁定期之后,每3 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4 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是必须为普通的经纪交易。
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第五是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美国证交委)。
在你下卖单的时候,如果3 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 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 美元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3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在任何时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对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如果把此次中信证券大股东减持事件放到美国的话,已属于违规行为,一是因为单次减持3.16%,超过了每3 个月减持数量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1%的规定;二是因为中信证券“事后通报”的做法与“事前申报”规定不相符。
Q4:持股百分之五股东减持需公告吗 最新,证监会对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增减持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持股百分之五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间接持有,即以亲属名义或合伙的名义购买的股票的持有,也包括有控股关系的投资者合计持有。 1、公告的时间。公告时间为三天,自持有百分之五的事实发生当天起开始计算。在公告前,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即所持有股票所属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告的主体。公告的主体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的投资者。 3、公告的形式。公告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一般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 4、公告的基本内容。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告和报告的内容为:(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所持有的股票名称、数量。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必须为在证券交易所所用的具体名称,一般也应包括在什么交易所进行交易。(3)持股达到法定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5、禁止行为。公告的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包括直接或间接买卖)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
Q5:PE投资企业在科创板IPO当天可以出售股份吗?
不可以的,科创板IPO企业股东减持股份适用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大部分规定。
例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一般股东的锁定期为12个月。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必须在锁定期满后才可以按照减持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另外,上交所针对企业申报科创板前后不同时间段的新增股东,有区别的锁定期要求。比如,如果PE在企业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也就是36个月。
Q6:公司上市IPO发行股票后,原始股的权益是不是稀释了?
发行上市的是公司的股票,增发才会稀释
不是这样的,和上市流动股数没有关系,是个总股数有关系
这个大宗交易要公告的,减持超过多少的话,证监会都有规定的
当然了,股数和权益相关的,不过利润也要留给公司做公积金的,不是都拿来分配的
Q7:美股AMD怎么增发股票?
美股当中的AMD增发股票,这也是公司需要再融资的,急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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