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学习选股

银行开展股权确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确权)

银行开展股权确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确权)

内容导航:
  • 股权确权诉讼有哪些类型
  • 股权的确权流程 应收账款的确权流程 是怎样的?
  • 股份确权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确权
  • 股权转让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 有什么农商银行股权交易的地方吗?
  • 农商银行股权值得买吗
  • 农村信用社股金,现在已经改名农村商业银行了,这些股金能成为原始股吗
  • Q1:股权确权诉讼有哪些类型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股权确认之诉的分类
    (一) 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 善意之诉。
    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对于此类诉讼,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2. 恶意之诉。
    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
     (二) 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 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 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何一个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的。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在实践中,导致原告提出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因有下面几个:
    第一,原告是隐名股东,其在主张和行使股权时遭到拒绝。
    第二,原告时挂名,冒名活借名股东,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要求享受公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第三,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原告没有出资,出资不实,他人垫资等情况导致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法律手续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司不认帐。
    第六,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2. 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例如:当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完全时,公司可以对其提出诉讼,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此时就涉及到一个前提,即被告必须首先是股东,否则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就没有依据。如果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是股东则必然涉及对股东身份的确认。
    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因为公司不承认被告的股东资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认的意思就足以达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诉讼。如果是承认被告的股东身份,更无需通过诉讼再确认一遍。因此,当公司对股东单独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股东不做任何辩解,将自己的股权同意变更到其他股东名下,极有可能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被诉人股权财产的行为。法院对此类诉讼应进行严格审查,不应予以受理。
    3. 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直索。

    Q2:股权的确权流程 应收账款的确权流程 是怎样的?

    股票确权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股权确权经常通过诉讼来处理,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解决股权确认纠纷的部分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Q3:股份确权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确权

    1、股票确权必须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的,如投资者的股票从主板退市后到三板交易时,要把在主板时持有的相关股票进行股票确权,确权实际上是确认相关股票的股东权利。
    2、相关的上市公司要被另一间上市公司进行并购且进行以换股的方式进行股票转换时,被并购方的股票投资者必须进行相关股票的确权。

    Q4:股权转让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一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有的民间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入股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或说说,只要资金过户了,转让便实现。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确认的办法要么有人证明,要么在企业财务处理上有记录。

    二是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是转让款已经过户。过户的确认,涉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而这恰恰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经营所得(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否,但在具体认定上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有以下情况的均属收入的实现,第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第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当然,款项过户的方式方法要与合同载明的办法联系起来考虑。

    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入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又因执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入的实现。

    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周详的回答。

    Q5:有什么农商银行股权交易的地方吗?

    有一些股票是上市的,有一些股票托管在交易所,有一些银行,有专门的地方受理内部转让挂牌。

    Q6:农商银行股权值得买吗

    如果有闲散资金,非常值得一买。农商银行每年都有股金分红,相较于普通企业,银行破产的可能性比较小,风险非常小。不想要股权,还可以转让。

    Q7:农村信用社股金,现在已经改名农村商业银行了,这些股金能成为原始股吗

    理论上可以,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现在的农商银行基本都是从农村信用社改制过来的,而以前的农村信用社发起人或者说股东实际上是农民,或者是当时的大队,公社为单位。改制后没听说他们还有股份在农商行的,基本变成了国家的。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3-1199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