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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新增股份上市一年内不能转让(哈投股份)

国企新增股份上市一年内不能转让(哈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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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是什么意思
  •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也需要从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吗?
  •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设立几年内不能转让?
  • 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按国家规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可以转让给民营企业的吗?
  • 哈投股份2020年三季报会怎样?
  • 急!!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是否需要行政审批?
  • Q1: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是什么意思

    就是这个新增的股份从上市开始一年内不能卖掉,过了一年可以卖掉

    Q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也需要从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吗?

    以前是三年内不得转让,新公司法改成一年内不得转让,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股份公司不同于有限公司,如有转让行为只要到工商局办理一下变更手续。股份公司成立后,如有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工商局是不受理变更手续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就是通过买卖股票实现的。而非上市股份公司如需要转让,首先需要找一家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办理托管登记手续,然后自己寻找定向转让的对象,这些都必须经过审核,也就是说都需要时间,而且都需付费(包括托管初始费、年费、过户费等)。

    Q3: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设立几年内不能转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另外,公司高管转让股份的时间及数量也有限制。详见〈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攀枝花建设工程李明华律师解答

    Q4: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这是证券法规的规定。

    Q5:按国家规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可以转让给民营企业的吗?

    上市以后的股票就属于公众公司股份,如果可以自由流通的话,其股份可以转让给任何人,至于说持有股份的国资委是否愿意卖出,那是另外一回事。

    Q6:哈投股份2020年三季报会怎样?

    哈投股份如果是2020年三季报的话也是非常不错的,因为在三季报的时候他是非常盈利的,所以很好。

    Q7:急!!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是否需要行政审批?

    一、转让行为不需要国资委批准
    这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经过国资委批准,但是各个国资委一般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例如国务院国资委有《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省级国资委有《……省属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这些文件都要求国有企业每年上报投资计划,计划内投资直接办理,计划外投资要上报对其出资的国资委批准,但是,即使是这种批准是国资委对其下属企业的要求,对你没有约束力,如果违反了,接受惩罚的是国有企业,不是你。
    二、你公司资产价值要接受评估
    虽然转让行为不需要批准,但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有企业付出一定资金拿到对等价值的资产,因此你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然后,按照那家国有企业所属国资委的不同以及级别的不同(如是一级企业、二级还是三级),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的集团或者国资委核准或备案。一般来说,这种手续是纯粹的流程性手续,不会被拒的,每个国资委具体规定不同,对方办理就可以了,不用你操心。但是你需要知道的是,根据前述法规的第二十二条,最终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
    三、针对你的补充问题
    你的问题很好,这个是我们国家的立法技术问题。这个条文的全文是:“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他的核心思想是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交易价格不能让国有资产折价超过百分之十。比如说你的股权评估下来值90万元,那国有企业不能付你900万元来买对吧,付多少合适呢,100万元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政府机关的文件逻辑很差的,外汇局有一个文件,有一个条文缩句后变成了“股东向公司支付红利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股东怎么会向公司支付红利呢?完全反了,没办法。但是,因为有这样一个规定,要按照我说的比例,国资方的折价不能超过90%,以前问题还不大,现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别到时候,万一出了纠纷,法院判决你们交易无效,就不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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