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必要条件(非上市优先股方案)
内容导航:
Q1:优先股的发展需要怎样的条件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经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Q2:未上市公司能否发行优先股
国内好像还没有优先股。都是普通股
Q3:创业公司能不能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优先股的主体只有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创业公司在初创时期引入的战略投资方,VC等做的是股权投资,创业公司通过定增方式做的股权融资,而不是发行的优先股。但是对于VC,PE等对定增股份做出了特殊设计,不参与管理表决以及一些优先权利,或者退出权利等等。
Q4:非上市公司能做优先股吗?
股份公司要求的是同股同权,不能设置优先股。对于有限公司来讲,虽然分红可不按出资比例来享受,但分红权和表决权都属于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只有成为股东身份才能享受,且该分红权难以与股东权利分离。可以由股东私下和员工签个协议,将股东未来分红取得的收益实际让与职工,但这只是未来可期待之债权的让与,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即让与方主张权利。严格来讲不属于分红权的转让,分红权按实际上也不能单独转让,只是一种未来收益的赠与或附条件的赠与,由合同法来进行调整。
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订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其股权购买价格的确定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得多。在美国的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权出售价格的基础。我国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股权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每股净资产值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一些企业的股权价格干脆就简单的确定为普通股票的面值。如武汉国资公司对非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确定为"按审计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 "。以每股净资产值或者以股票面值作为交易价格的基础,在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作出部分溢价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广泛采用的方式。
Q5:请教:EPS,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稀释时发行在外股数的计算。(财富可追加)
建议你到英词霸里面去找答案
Q6:上市公司为什么发行优先股
如今许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控股股东及相关股东“一股独大”。因此讲控股股东过多的持股转化为非流通性的优先股,可以有效地激活市场的活跃度。
Q7:发行优先股会不会稀释股权的?
只要是新发行的股票,不管哪种性质一定会稀释股权的。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3-1240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