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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股权如何转让(股权无偿转让)

集体企业股权如何转让(股权无偿转让)

内容导航:
  • 集体企业能进行股权转让吗?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该怎么转让
  • 如何合法进行股权转让
  • 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转让其所持股权
  • 无偿转让股权如何缴税?
  • 股东间股权是否能无偿转让,工商手续如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课件
  • Q1:集体企业能进行股权转让吗?

    Q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该怎么转让

    您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及注意事项、转让程序有:
    步骤一:目标公司情况调查
    注意事项: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步骤二: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
    第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
    第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
    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
    第一, 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
    第二, 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三,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上述第一、二种方法失于简单,只能针对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种方法通常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股权的市场价格,但缺点是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较高。而第三种方法通常只能确定目标公司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简单静态价值,没有反映公司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成长、发展因素。
    对于转让价格确定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考虑按第一、二种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采用第四种方式;对于一般性公司,交易双方可以在审计、评估净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参考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市场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步骤三: 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注意事项: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或/并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步骤四: 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注意事项:
    1、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3、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步骤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注意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应当将股权受让方列为第三人。
    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步骤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注意事项:
    1、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
    2、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这种诉讼应当列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为共同被告。
    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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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如何合法进行股权转让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三、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评估、验资。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五、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六、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七、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八、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九、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Q4:集体所有制企业如何转让其所持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2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65篇 裁判文书66篇 相关论文1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6篇)
    第五条 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六条 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篇)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2篇)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7篇)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萝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营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裁判文书9篇)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第三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条 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七章 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4篇)
    第五十三条 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7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五十七条 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推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五十九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六十二条 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Q5:无偿转让股权如何缴税?

    日期: 2012-07-10 转载于: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网 问:B企业是A企业的子公司,C企业是B企业的子公司,B企业将C企业股权无偿转让A企业,是否有涉税问题?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B企业与A企业签订的将其持有C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母公司A的协议,涉及企业股权转让。A、B企业均应对该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B企业将C企业股权无偿转让A企业,其股权用于捐赠应视同转让财产,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A企业取得B企业无偿转让的C企业股权,应按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Q6:股东间股权是否能无偿转让,工商手续如何?

    理论上说不能无偿转让的,现在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有几个流程要走,公司要召开股东会,资料: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股东出资信息表、公司变更申请表、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新股东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新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具体表格形式可以去工商部门拿 。

    Q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课件

    内容来自用户:saazlyc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重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今日发布。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完善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结合市场反馈意见,在前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于5月27日发布施行。《分层管理办法》总共4章19条,包括总则、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层级划分和调整、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创新层的准入标准。《分层管理办法》设置了三套并行标准。标准一侧重于挂牌公司的盈利要求,以满足盈利能力较强、相对成熟挂牌公司的分层需求;标准二侧重于挂牌公司的成长性要求,以满足处于初创期、高速成长的中小企业的分层需求;标准三侧重于挂牌公司的做市市值要求,以满足商业模式新颖、创新创业型企业的分层需求。除了上述三套差异化准入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需满足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以及交易或者融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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