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转让个人贷款债权(银监会关于银行转让债权)
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往往会涉及第三方的利益,此时合同效力问题便成为一大争议点。那对合同效力有异议时应通过何种程序提出?法院审查合同效力问题时会考虑哪些要点?哪些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对于这些问题,张仁藏律师团队将结合长期以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经验,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要点向您作简要介绍。
二、确认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程序如何?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影响不良债权能否正常转让的重要因素,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将不能发生债权转让的预期效果。从诉讼程序上来看,根据《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五条,若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主张债权之诉中提出案涉不良债权转让对国有资产造成了损害,合同应属无效,应当另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对于受让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应在受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后合并审理。若在二审期间才另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应在该诉讼受理并作出一审裁判后才可继续主张债权之讼。
三、法院审查不良债权合同效力涉及哪些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纪要》规定,法院在认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时,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是否可转让、受让人是否适格以及转让程序是否公正、合法。
就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属于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不能批量转让或对外公开转让。
债权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主要涉及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不良资产处置的审批、公告、备案、挂牌、竞拍、评估等程序。根据《纪要》第四条,地方政府及其政府代表机构、部门、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对不良资产具有优先购买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前应履行通知义务。《资产处置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公告办法》)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审批、公告、备案、挂牌、竞拍、评估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四、认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有哪些具体的考虑因素呢?
首先,从《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一般事由,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签订双方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等。
在合同无效一般事由的基础上,《纪要》第六条确立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因为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债务人或担保人属于国家机关;不良债权涉及国家安全、敏感信息等禁止、限制转让情形;转让行为系恶意串通;违反《资产处置公告办法》规定,并有其他不适当行为;不良债权应经合法、独立评估而未评估或者因恶意串通导致低估、漏估;不良债权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采取上述方式或者投标人、拍卖中介机构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拍卖法》规定;未依照规定报批或备案、登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能办理;受让人系关联人或有关联人参与;受让人与不良债权转让参与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五、案例分析
在(2020)川16民初4号中,法院指出,就案涉《资产转让协议》涉及的华蓥中学的债权转让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需要考虑案涉金融不良债权是否可以转让、转让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是否存在损坏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法院也从上述几个方面就《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无效展开分析。
第一,案涉金融不良资产是否可以转让。法院认为,案涉债务人华蓥中学虽系华蓥市政府出资开办,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并且清偿的债务数额与华蓥市政府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性质为事业单位,而非国家机关,不属于债务人为国家机关的金融不良债权,也不存在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故而可以转让。
第二,案涉不良资产转让程序是否合法。法院认为,就通知优先购买权人问题,华融四川分公司在案涉债权转让前依法通过公证处向主要债务人的共同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即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政府邮寄送达了《告知函》及资产明细。上述机构已收到,但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视为放弃。审批、公告、备案、挂牌、竞拍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不涉及补登公告问题。就公告资产包与实际资产包不相符问题,资产包减少依法不需进行补充公告,且在公开挂牌处置前,华融四川分公司已经向优先购买权人告知了资产变动情况,增加的一项资产也不会对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最后,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并非一定要对外委托评估,且华融四川分公司就未对外评估问题做了合理说明。综上,华融四川分公司转让程序正当、合法。
第三,案涉不良资产转让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法院认为,要求查看拟处置的不良资产具体情况的意向购买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信息不外泄从而造成损失符合交易惯例。意向买受人从交纳保证金到资格审核通过、网络竞价报名成功中间相差一定时间间隔,不能因为买受人交纳保证金后未及时报名参加竞买而认定其与转让人存在恶意串通。另外,从首次挂牌到最后一次挂牌系逐次降价,并且案涉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已提前告知优先购买权人,亦向社会公众公告告知,不能以买受人出价仅高出挂牌价20万元而认定其与转让人存在恶意串通。
第四,案涉不良债权转让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案涉不良资产转让不违反《纪要》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且资产包是经公开处置、市场筛选检验后的交易结果,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
六、总结
综合上述,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认定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考虑不良债权是否可转让、受让人是否适格以及转让程序是否公正、合法等问题。而其中的通知、公告、备案、评估、拍卖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是否涉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与法院的考量重点。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六、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
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
(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
(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
(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
(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
(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十五条 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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