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激励股票哪里来的(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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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费用是怎么算出的??
这里说的公允价值,是说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允价值,指的是这个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公司估算出来,员工享有的这个激励值多少钱,一般应该是按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与授予股票的价格(10.82元)的差值作为公允价值的。
Q2:限制性股票激励 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这是变相增发啊?解锁期后可以流通?
至于是否变相增发 看流通股是否相应增加 定向激励量不大 对全局没有根本行影响 不用太过在意 限售期满后的流通是否会对即时股价有所影响也要看量的大小和企业前景 前景好的 一般不会变现 这对股价反而有不错的期望支撑
Q3:股权激励事件选股,超额收益源自哪里
股权激励简介
股权激励计划的本质是通过将公司核心人员未来的收益与公司未来的业绩与股价挂钩,为解决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代理人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截至目前为止,常见的股权激励标的有三种: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股票增值权,其中又以前两者居多。
股权激励标的逐渐偏向限制性股票
自2005年起,公布股权激励计划预案的公司数量基本上逐年增加,尤其是2010年以来,股权激励案例数量有了爆发式的增长。从激励标的来看,上市公司逐渐偏好用限制性股票进行激励。我们猜测主要原因是限制性股票在定价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并且只用缴纳一次税款。
股权激励实施日后10到60个交易日、120到250个交易日相对市值基准存在超额收益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一般需要经过董事会预案日、股东大会通过日、实施日、行权日、解禁日几个关键时点。我们在其中选取了董事会预案日,实施日以及行权日分别考查了其前60个交易日到后250个交易日之间股价的表现。发现在基准日前普遍存在超额收益,但理论上这部分收益不能提前预知,只能将基准日作为参考卖点。在实施日后11个交易日到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到250个交易日也存在明显超额收益,因此相应起点可以作为参考买点。
股权激励事件超额收益与激励股本数占总股本比例有关
我们分析了预案日前后股权激励股数占比超过总股本5%的样本以及行权日行权比例超过总股本1%的样本在基准日前后的收益情况,发现激励股本占总股本超过5%的样本平均超额收益更多。对行权日行权比例总数超过1%的样本,行权日后10个交易日至60个交易日负超额收益也更明显。
最优策略构建
我们根据分区间收益表现情况得出两个交易策略,第一个策略是在激励实施日后11个交易日买入,实施日后60个交易日卖出,第二个策略针对股票期权标的,在激励实施日后120个交易日买入,行权日后10个交易日卖出。两个策略相对市值基准的净值分别为3倍和4倍。其中第二个策略绝对年化收益48.8%,相对中证500平均年化收益25.37%,最大回撤6.62%。
Q4:股权激励的股票都是限制性股票吗
利好偏多。
股票激励是要综合分析的,一般而言,市场对其的解读是中性偏利好,但具体反映在股价上,一般不会出现特别明显的空间暴涨暴跌。
凡事都有利弊,股票激励制度是是中众多创造上市公司内部对经营目标的一种保障机制,总体而言对公司稳定迅速腾达发展是有好处的。但如果限制性措施过严,致使该机制无法起到激励作用就会形成副作用。因此,好的设想就可能难以落实或者未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Q5:小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最新)
内容来自用户:李成栋
很多时候我们总觉得自己企业小,不适合采用股权激励,其实股权激励只是一种手段和工具,他帮助你选择优秀的,和你一起共进的人把公司做大。最好的方式建议借用第三方的力量去做,效果会比较好。这是一篇小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以供参考。XXXX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一、目的
为了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避员工的短期行为,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开拓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本公司决定推行股权激励制度。
二、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公司大股东转让总股份(XX、XX、XX)的20%用作股权激励。其中预留10%作为未来引进人才的激励。[将用作股权激励的20%视为200股]
三、公司成立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5人,其中大股东2人、激励对象代表2人(由被激励对象选出)、普通员工1人。监事会有权查验财务收支情况,确保激励对象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监事会负责公布公司每个季度的财务状况。
四、激励对象及其享有的股份个量
4.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工作满6个月的员工;
4.2、部门经理以及业务、技术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暂定名单如下:
姓名|部门|岗位|股份个量(95)|
XXX|XX事业部|市场部经理|10|
XXX|XX事业部|XX部经理|5|
XXX|XX部|XX|10|<7.1.2 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岗位服务第二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80%,2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账户,未兑现的权益按每年8%计算
Q6: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对于限制性股票,征税时需要关注以下环节: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实际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限制性股票"规定月份数"的计算,应按如下方式确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应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考虑到我国当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从授予日到禁售期结束不得少于1年。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
Q7:如何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通常采用薛中行博士提出的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即,
定股
1、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 “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模式
4、虚拟股票模式
定人
定人的三原则:
1、具有潜在的人力资源尚未开发
2、工作过程的隐藏信息程度
3、有无专用性的人力资本积累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邦三层面理论:
1、核心层:中流砥柱(与企业共命运、同发展,具备牺牲精神)
2、骨干层:红花(机会主义者,他们是股权激励的重点)
3、操作层:绿叶(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对不同层面的人应该不同的对待,往往很多时候骨干层是我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
定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1.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2.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定价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定量
定总量和定个量
定个量
1、《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2、《试行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定总量
1、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
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2、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3、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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