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股权转让698(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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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间接转让股份是什么意思
假设A为非居民企业(一般来讲非居民指注册在国外,且主要管理机构不在国内)其在中国境内投资一企业B(由于在境内注册,因此为居民)现在有另一非居民企业C想购买B的股权,如果A直接把B卖了,则构成直接转让,现在A并不直接卖B而是把自己的股权卖给C,则C间接得到B的股权。
Q2:请教:有没有审核期间上层股东间接转让股权的案例?
个人觉得要看是不是影响到实际控制人吧?比如有个合伙制的PE做股东,这里头人进进出出不是企业能控制的啊,特别是LP们
Q3:股权转让和撤资的规定?
1、两者概念的区别:
①“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会导致股东发生变化。例如某公司的股东甲某将拥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50万元转让给乙某,那么该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只是股东的构成发生了变化。
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则专指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例如2010年A、B、C三家公司各出资500万成立甲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如果2011年5月A公司撤回投资,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则甲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先的1500万元变为1000万元,股东由三个变为两个,即B、C两家公司;如果2011年5月A公司通过退股的方式减少投资300万元,则股东组成不变,注册资本变为1200万元。
2、两者计算的区别:
①股权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例如:2010年3月A公司购入B公司股权1000万,2012年5月A公司将拥有B公司股权的80%以1200万元的价格出售,那么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00万元(1200—1000*80%)。
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例如:2008年A公司出资500万元投资B公司,占B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2011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A公司撤回投资,A公司分得资金800万元,截至2011年3月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350万元。因此A公司分得的800万元分为三部分:500万元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105万元(350×30%);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95万元(800-500-105)。
Q4: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应向哪个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九、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
十六、本公告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在中国应税财产被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的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确定。
......
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Q5:股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公司股权流程的注意事项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1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八)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十)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二、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方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防范和避免股权转让的风险,建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股权转让价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股权转让必需文件;
(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Q6: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先是准备资料,递交到工商局。然后所有的法人股东到场签字,等一个星期后去工商拿执照。工商变更好了再变更税务,大概一两个星期左右。
Q7: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手续?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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