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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先增资再股权转让避税)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先增资再股权转让避税)

内容导航:
  • 认缴制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转让股权吗
  • 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 开公司以掏了13万!但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
  • 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原值
  •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 股权转让协议书
  • 相对于直接股权转让,增资后在股权转让可以避税吗?为什么
  • Q1:认缴制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转让股权吗

    您好!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其次,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Q2: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可以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下的出资责任,从法律方面肯定了合同的效力。但是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具有一定风险,尤其是在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最后的实缴义务由哪一方承担上会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若注册资本大,则对应的股权出资义务高,受让方的风险较大)。因而,一定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晰未实缴股权的出资义务由哪一方承担。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权未实缴出资,受让方会就受让股权的对应出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受让人承担实缴出资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会予支持。

    Q3:开公司以掏了13万!但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

    可以转让股权,但是需要明确未出资部分由受让人出资,否则仍有可能需要承担出资责任。

    Q4:如何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原值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

    关于股权转让的收入,“税总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次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三种方法中,第一序列为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关于取得股权的原值,“税总6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

    综上, 对于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因股权转让,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均为股权转让收入。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规定了税收保障措施,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秉承计税基础相衔接的原理,取得股权的原值应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特殊情形下,按转增额或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前次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确认。从而使得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在认缴登记制实行后,应按股东所转让股权份额与其认缴出资取得的全部股权份额的比例与实际缴付出资额之积计算所转让股权的原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Q5: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内容来自用户:连接科技

    编号:_____________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年月日在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有限公司%的股份共元出资额,以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50%的股权转让价款,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5日内付清。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其出资证明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4、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否则,每延迟一天,按股权转让价款

    Q6:股权转让协议书

    内容来自用户:sunguohong11

    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股权转让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署:(1)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常州市延陵东路558号,法定代表人为曹坚(以下简称:“卖方”);(2)上海嘉采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25层25001单元,法定代表人为彭心旷(以下简称:“买方”)。(买方、卖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1、宿迁市洋河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400万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卖方持有目标公司90%股权,对应实缴出资额人民币37,260万元;2、买方有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向卖方购买和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且卖方有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向买方出售和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
    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1.1买卖双方同意,卖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向买方出售和转让,且买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向卖方购买和受让(“本次股权转让”)目标公司90%的股权(“标的股权”),对应目标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1
    37,260

    Q7:相对于直接股权转让,增资后在股权转让可以避税吗?为什么

    对于企业股权转让收益所面临的高额税费,我司有个税收筹划的配套解决方案,可以帮助股东节省75%以上税金。合规合法,不影响并购。一般来说企业自身所做的税收筹划,基本上都是地方税务部门采取的先征后返方式,只是将地税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可能还会涉及二次纳税。我们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通过五级累进税率配合避税地税务部门的应税所得率,可以有效的将税率做低到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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