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锁仓什么意思(基金锁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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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机构锁仓 是什么意思
机构锁仓有玄机
作者张恩智
时间2009-05-21 07:52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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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大盘缩量下行,尾盘更是小幅跳水。从机构仓位看,筹码锁定良好,板块继续强势轮动,大盘上升趋势依然不变,投资者需在防范短期风险的情况下进行中期主题性投资。
筹码锁定性良好
近期大盘震荡下跌,不少指标股小幅下跌,但从成交量看,两市成交量依然维持2000亿元的牛市水平,显示出当前筹码锁定性良好。从机构仓位看,虽然大盘有所震荡,但多数机构仓位继续小幅上升,震荡难改长期上升趋势。
从机构仓位看,统计范围内的200只偏股型基金平均仓位小幅上升1.32%,若剔除期间股票市值变动的影响,200只基金相对上周仓位大致净变动0.42%,基金仓位维持在高位,筹码锁定性较好。我们按照晨星(中国)标准进行的统计结果显示,积极配置型基金相对上周仓位上升了1.01%,剔除期间股票市值变动的影响,大致持平;混合型平均仓位变动1.40%,若剔除期间股票市值变动的影响,相对上周仓位净变动0.49%。各类型基金仓位继续上升,机构继续持仓或者小幅加仓。
从引起基金仓位变动的因素看,既包括股票市场涨跌对持股市值的自然影响,也包括基金管理人的主动买卖操作。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基金仓位维持高位甚至出现减仓的情况下,股指依然可以走出牛市行情。目前我国A 股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券商、QFII、保险、社保基金、信托公司)约占A股市值的1/3强,基金约占20%。由于当前机构仓位维持高位并小幅加仓,我们认为中期向上趋势依然能得到维持。
两大板块力挺大盘
从盘面观察,虽然大盘下跌,但涨停个股依旧活跃,医药、煤炭两大板块多只个股涨停,热点继续轮动,后市机会值得期待。
从基本面看,国家出台了生物产业振兴规划,提出将生物产业打造成支柱产业。我国在生物产业促进政策中提出,必须抓住世界生物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机遇,将生物产业培育成为我国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以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和生物环保产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生物产业。生物医药被视为生物产业的重点领域,将为二级市场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值得持续关注。
除了医药板块之外,煤炭板块也异军突起,多只个股连续上涨,未来其表现可能更为突出。数据显示,2009年一季度煤炭消耗上升,库存继续回落,4月份钢铁行业经历二次去库存,4 月第二周国内钢材市场结束了连续9 周的下跌走势,价格开始企稳反弹,带动煤炭价格反弹。由于全国性中小煤矿专项整顿和山西中小煤矿兼并重组,预期中小煤矿产量将大幅下降,抵消炼焦煤进口对国内供给的影响,冶金煤焦价格将稳中趋升,煤炭板块值得持续关注。
Q2:股市术语,就地卧倒,进行锁仓啥意思
所谓锁仓,一般是指期货交易者做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开仓交易,以便不管期货价格向何方运动(或涨或跌)均不会使持仓盈亏再增减的一种操作方法。
股票锁仓的意思就是替主力或庄家买进一些筹码,然后持有不动以减轻主力或庄家在拉升股价时的做空压力,到一定的时候退出,通常可以保证获利的。
股票锁仓是主力控盘的重要法宝。主力锁仓拉高,是指庄家持有大量筹码,处于高度控盘后拉升。一般是受到市场关注,股票走势强于指数。
Q3:锁仓是什么意思以及如何操作锁仓
对于主力资金来说;对锁不仅有控制价格的作用;更有控制风险的考量。以便不管期货价格向何方运动(或涨或跌)均不会使持仓盈亏再增减。这对于资金量巨大;盈亏金额高的主力是资金管理的一种重要工具。特别是具有控盘地位的大户,则有堪称"法宝"之功。 主力利用锁仓操作来进行控盘,谋取更大利益的几种情况: 一、 利用锁仓来挤兑散户 如果主力大户在某合约上控制了一定数额的多空头寸,即已经锁仓,那么,主力大户在对冲头寸的过程中就会引起价格的上下波动,特别是对冲操作有意识地集中在较短的时间内时,会使这种波动更加剧烈。当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对冲空单时,就会导致价格的急剧上升;反之,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对冲多单就会导致价格急剧下跌。这就是我们曾经看到过的绿豆、咖啡、天胶、胶板和红豆为什么在一天之内会出现从跌停板到涨停板,从涨停板到跌停板的大幅反复震荡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作多还是作空的散户都会不堪困扰而统统受到主力的挤兑。 二、 利用锁仓来掩护出货 由于期货合约有交割期而使得其炒作受到时间的强烈制约,在期货合约即将到期之际,持仓水平必须降低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大量的实盘交割无论对于承接实盘的多头还是出让实盘的空头来说,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因此,多空双方都希望按照有利于自己的的方式使持仓减下来,但事实上往往只有实力较大的一方才能实现自己的意志。比如说,作多的人希望在高位出货,但大量的多头头寸对冲出局容易引起价格的回落,这是一个矛盾。那么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如果作多的主力是资金实力相对较强的一方,就可以在有足够炒作时间的远期合约上通过对锁的方式将价格节节推高,在这种看多气氛条件下,没有时间退路的空头就会受到"价升量增"的暗示而自动止损,于是多头头寸正好吞食空头的止损盘而顺利出局。这种对锁头寸本身虽不增加什么利润,但可以有效地实现盈利头寸的出货,巩固既得利润。这里说明了掩护多头出货的情况,掩护空头出货的方法亦相同。 三、 利用锁仓了控制行情的发展 当某主力已经取得一定数量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之后,如果 再继续以增加单边头寸推盘,容易造成头寸过大难于出局的被动后果,严重者甚至会深陷泥淖而不能自拔;但如果主力用对敲的方式突破关键价位,就会造成技术上一边倒的看法,从而引发大量的跟风盘,"众人拾柴火焰高",使价格向一个方向发展,这时主力的原有头寸大获其利,同时又能安然出局。这种"诱导"散户跟风的做法,真正可以达到"太极高手"那种借力生力的效果。等到别人明白过来时,主力的单向头寸已经离场,只剩下任何价位均可对冲的对锁单,从而远离了风险。 四、 利用锁仓为行情反转作准备 期货行情的发展要受到现货价格的制约,不可能无限制地向一方发展,这就使得控盘的一方在享受较大利润的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于是,在拉抬或打压某合约的同时,在其他合约上建立反向头寸,来达到保险的目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跨期套利。这也可以看成是锁仓的变通,即同月锁变成了跨月锁,这不仅避免了同月锁仓的盈利局限,而且还利于取得反向筹码,为翻仓作准备。比如,2000年七、八月份,大连大豆控盘主力在不断打压价格的同时,于S101、S105等合约上建多仓,持仓迅速增大,待到八月底多头吸筹完毕,多头主力大举反攻,以致出现了后来期价大幅扬升的迅猛多头行情。
Q4:什么叫股票锁仓率?
是一样的 说的是仓息费
Q5:我申购新股732688资金锁仓期是多久
一般是3个交易日
Q6:机构锁仓 是什么意思
机构锁仓有玄机
作者张恩智
时间2009-05-21 07:52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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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大盘缩量下行,尾盘更是小幅跳水。从机构仓位看,筹码锁定良好,板块继续强势轮动,大盘上升趋势依然不变,投资者需在防范短期风险的情况下进行中期主题性投资。
筹码锁定性良好
近期大盘震荡下跌,不少指标股小幅下跌,但从成交量看,两市成交量依然维持2000亿元的牛市水平,显示出当前筹码锁定性良好。从机构仓位看,虽然大盘有所震荡,但多数机构仓位继续小幅上升,震荡难改长期上升趋势。
从机构仓位看,统计范围内的200只偏股型基金平均仓位小幅上升1.32%,若剔除期间股票市值变动的影响,200只基金相对上周仓位大致净变动0.42%,基金仓位维持在高位,筹码锁定性较好。我们按照晨星(中国)标准进行的统计结果显示,积极配置型基金相对上周仓位上升了1.01%,剔除期间股票市值变动的影响,大致持平;混合型平均仓位变动1.40%,若剔除期间股票市值变动的影响,相对上周仓位净变动0.49%。各类型基金仓位继续上升,机构继续持仓或者小幅加仓。
从引起基金仓位变动的因素看,既包括股票市场涨跌对持股市值的自然影响,也包括基金管理人的主动买卖操作。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基金仓位维持高位甚至出现减仓的情况下,股指依然可以走出牛市行情。目前我国A 股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券商、QFII、保险、社保基金、信托公司)约占A股市值的1/3强,基金约占20%。由于当前机构仓位维持高位并小幅加仓,我们认为中期向上趋势依然能得到维持。
两大板块力挺大盘
从盘面观察,虽然大盘下跌,但涨停个股依旧活跃,医药、煤炭两大板块多只个股涨停,热点继续轮动,后市机会值得期待。
从基本面看,国家出台了生物产业振兴规划,提出将生物产业打造成支柱产业。我国在生物产业促进政策中提出,必须抓住世界生物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机遇,将生物产业培育成为我国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以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和生物环保产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生物产业。生物医药被视为生物产业的重点领域,将为二级市场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值得持续关注。
除了医药板块之外,煤炭板块也异军突起,多只个股连续上涨,未来其表现可能更为突出。数据显示,2009年一季度煤炭消耗上升,库存继续回落,4月份钢铁行业经历二次去库存,4 月第二周国内钢材市场结束了连续9 周的下跌走势,价格开始企稳反弹,带动煤炭价格反弹。由于全国性中小煤矿专项整顿和山西中小煤矿兼并重组,预期中小煤矿产量将大幅下降,抵消炼焦煤进口对国内供给的影响,冶金煤焦价格将稳中趋升,煤炭板块值得持续关注。
Q7: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一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一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
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第一种: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种: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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