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券商投资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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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持续督导期是什么
其实说的就是保荐人的督导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保荐人责任有:
1.确认公司符合本所创业板的股票上市条件,并在公司上市后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该条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2.在公司申请股票首次上市时,协助公司处理股票上市事宜,确认所有上市申报文件符合本规则,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
3.辅导和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回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规则的咨询;
4.辅导和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核对公司拟公告的信息披文件并书面确认;
5.及时回复本所的质询;
6.辅导和督促公司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义务;
7.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提交《保荐人年度尽职调查报告》;
8.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
9.确保有足够和合适的人员专门从事保荐业务;
10.本所规定的其他责任。
Q2:持续督导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持续督导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与之签订
《持续督导协议》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日常经营、持续运营特别是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专业的规范、引导和督促,使之符合国家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同时便捷、快速且自律地熟悉、遵循并适应新三板市场的运行规范,更好地与投资者互动和成长。
其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二是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 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 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Q3:新三板拟挂牌或者已挂牌公司可以更换主办券商吗?具体流程是什么?
根据第一路演小编的新三板操作经验,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直接与主办券商自行协商即可,无须报告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在公司挂牌后,仍需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股转系统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导关系,除主板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关系。
主板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须解除持续督导关系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督导工作,事前报告给股转系统并说明理由。在今天操作流程中,挂牌公司和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Q4:新三板主办券商需要持续督导多长时间
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条件是,有持续经营能力,第一路演小编可以告诉你,企业在新三板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券商的持续督导。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是需要券商的持续督导的,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还是新三板企业,就一定需要券商的督导,但是不一定要是同一券商。
二、主办券商需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2、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3、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
4、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5、在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发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明确和细化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
三、要求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四、 根据新三板规则,主办券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承担系统性风险,对企业进行挂牌前的尽职调查、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其中持续督导是在公司挂牌后,主办券商需持续督导挂牌企业应合规合法的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但同一主办券商对同一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可以是非连续的,同一挂牌公司可由不同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但持续督导不可间断。可见,持续督导贯穿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整个生命周期。
Q5:什么是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什么是财务顾问主办人?
保荐人(Sponsor)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内地的舶来品,其作用有些类似于内地证券市场的上市推荐人。所谓保荐人制度,是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采用保荐人制度的主要是香港和英国。保荐人是特殊的交易会员,它不仅可以进行产(股)交易的自营或代理业务,而且它是在本所平台上交易的股权的辅导推荐人,享有辅导企业和推荐企业股权进入本所平台交易的权益。
保荐代表人,一是具备3年以上投行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二是具备5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一个项目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三是具备3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目前担任主管投行业务的公司高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行业务的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根据有关规定,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财务顾问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根据客户需要,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及债务重组、财务管理、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所提供的大的顾问项目有:投资顾问、融资顾问、资本运作顾问、资产管理与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与发展战略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政府财务顾问等。
Q6:新三板中提到一个做市商做市商的概念是什么?
简单的说就是由券商来帮你买卖股票。首先由券商按一定的价格购买不低于5%的公司股票,券商报出买入价与卖出价。有投资人觉得价格比较合理就按照买入、卖出价买卖。券商赚取差价,并且将股票交易量做上去。
Q7:比较证券经纪商,做市商和自营商的区别
证券经纪商是代理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而自营商是自己买卖证券,做市商是场外交易不是交易双方决定证券价格,而是由做市商决定交易价格,因此叫做市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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