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学习选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资金股权和技术股权)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资金股权和技术股权)

内容导航:
  •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标的
  •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标的与投资方式
  •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办法中的国家产业政策包括哪些
  • 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了吗?
  • 技术入股最多可达多少股权比例
  • 甲方出钱,乙方出技术,二人合开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 Q1: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标的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四)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五)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Q2: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标的与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一)投资机构符合第九条规定;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由专业团队负责管理;
    (三)基础资产或者投资的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四)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五)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后续管理规划、收益分配制度、流动性及清算安排;
    (六)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七)具有登记或者簿记安排,能够满足市场交易或者协议转让需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属于权益类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债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物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不动产。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本款前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投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管理方式。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同一不动产的,应当分别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Q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购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后援中心、灾备中心等自用性不动产,应当运用资本金。
    保险公司投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该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0%。
    保险公司投资的同一不动产,含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确定运用资本金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比例,分别核算成本和投资收益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境外不动产,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和境外的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保险资金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投资项目公司股权,不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Q4: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办法中的国家产业政策包括哪些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Q5: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了吗?

    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将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包括上市股票和未上市股权),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战略合作。
    另外,保监会还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购汇投资境外市场,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额度(含购汇和自有外汇)可以达到保险总资产的15%。在增加投资额度的同时,保监会还将在扩大投资市场、增加投资工具(股权和基金等投资品种)、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投资风险、确定保险投资交易对手标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好政策和制度安排。
    部分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试点,投资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时,根据当前资本市场形势,有关保险公司实际投资的股票比例已经上调2%左右,达到保险总资产3%至4%以上。这次调整对增强保险行业投资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Q6:技术入股最多可达多少股权比例

    这个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是公司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技术作价出资的股权比例不能超过百分之七十。

    Q7:甲方出钱,乙方出技术,二人合开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根据出资、技术、资源等要素的贡献来分配股权创业团队肯定会遇到以下四种情况:1、一方出钱、一方出技术2、一方出钱、一方出力3、双方出钱、一方出力4、双方出钱、双方出力

    股权怎么分了?1、按出资额比例分?2、谁钱多,谁占大头,工资少开一点?3、按照出资比例分,工资按照市场价开?4、……以上的方法会让人满意吗?不会!一定会有一方不满!因为你不科学!

    应该怎么分股权才科学?一个创业项目的股权分配需要考虑资金投入、人力投入、资源/技术投入等各种要素,充分考虑这些要素的价值才能平衡各种关系,获得科学的分配方式。我教大家一个股权分配公式:首先考虑资金等要素对项目的贡献权重,其次考虑每个人在单个要素下的投入比例。股权比例=资金对项目贡献的权重✖️投入资金的比例+人力对项目贡献的权重✖️人力投入的比例+资源对项目贡的权重✖️资源投入的比例这个公式可以解决大部分创业团队的股权分配问题

    你的提问中,甲方出钱,乙方出技术,共同开公司,就算是都在公司全职工作吧,那么,资金对项目的贡献权重是50%,技术对项目的贡献权重是30%,人力投入对项目的贡献是20%;甲投入资金的比例是100%,甲人力投入的比例是50%,甲资源投入的比例是0%,那么甲乙的股权划分如下:甲方股权=50%✖️100%+20%✖️50%+30%✖️0%=60%乙方股权=50%✖️0%+20%✖️50%+30%✖️100%=40%甲乙股权的比例是60%:40%

    要素的贡献权重比和什么有关了?和行业有关,比如互联网开发和电商行业,比较依赖技术和运营,人力的作用就大一点,如果是资金投入型的,资金的贡献就是大头。创业黄金法则:先小人后君子,讲道理的是朋友,分利益的是君子。基于合理科学的利益分配的关系才能善终。专注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股权设计和激励,业余爱好搏击认同我的观点,欢迎点赞、关注咨询合作请私信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3-1488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