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技术壁垒(法拉电子什么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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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广东电子产品出口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近几年来,我国民营经济步入快速发展期,民营科技企业的资产规模在迅速扩大,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数量持续增长,民营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科技部的资料显示,在全国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民营高新科技企业占80%以上,从事技术领域高新化、多样化。北京、上海民营科技企业90%以上从事的是高新技术的产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在电子信息与生物技术等领域,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力军。
然而,随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不断成长并步入辉煌期,主要发达国家对我高新技术产品设置了重重壁垒,贸易保护手段已从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转向更深层次建立各种所谓“标准”,贸易保护的手段更加隐蔽,竞争也更加激烈。由于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起步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因此,这些所谓的各种“标准”,成了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出口的“拦路虎”。
第一只“拦路虎”:技术性贸易壁垒
据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李永江介绍,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已不能遏制来自出口国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情况下,各国出于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考虑,开始广泛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他们以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安全为理由,对进口的机电产品设立了更为严格的技术性能标准和机电产品的品质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继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行政措施)之后的新型贸易壁垒。
据了解,欧盟最早设置了针对机电产品的严格技术性贸易壁垒,CE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欧盟各国海关有权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美国则对电子产品进口设置了《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汽车制定《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不达标的产品将被拒之门外。日本则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机电产品的限制是JIS规格,其中许多是高于国际标准,不达标就不能进入日本国内市场。
目前,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日本则有81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美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更是多得不胜枚举。而且,这些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大多数要求非常苛刻,让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
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 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第二只“拦路虎”:绿色壁垒
我国商务部外贸司的官员认为,近几年,绿色壁垒已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他们以洁净技术和洁净产品能维护生态环境为由,制定相关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贸易惩罚措施,如环境附加税,以限制低质廉价的产品打进世界市场。涉及产品性能的条款还有,排污量限制、可回收率、节能性等多方面。如欧盟启动IS0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口产品从生产准备到制造、销售、使用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环保标准。还有美国的“UL"和“绿十字”、加拿大的“ECP”等等。为此,他们还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
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频频征收环保税,还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要求污染者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治理费用计入成本,也就是使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否则是进行生态倾销,应征收生态反倾销税。
从产品角度看,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
绿色壁垒已成为高新民营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此,李永江建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于通过了有关国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民营企业应实行免检或者自检,而对于质量较差的企业的品则实行抽检甚至强检。
第三只“拦路虎”: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
最近几年,发达国家迫于石油价格波动、汇率变化及国内劳工组织压力,把产品贸易同劳工标准、社会福利等非贸易壁垒相挂钩,针对发展中国家机电产品出口设置新的障碍。如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ocialAccountabil ity8000,简称SA8000),它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的管理标准体系。其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名,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把人权问题与贸易结合起来,最后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广东省社科院经济学研究员黎友焕博士认为,在中国有可能逐步成为国际制造业中心、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外贸依存度超过60%的背景下,随着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强制推行类似SA8000的各种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或审核,我国企业的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制约。
黎友焕博士向记者介绍道,跨国资本对我国企业的道德认证的要求越来越高。浙江省和广东省等沿海地区一些外贸企业出现这样的顺口溜:“跨国公司来验厂,不喝酒,不吃饭,问工资,查税款,数数茅坑才下单。”这些“验厂”,就是欧美推广的包括SA8000标准在内的几百种企业社会责任审核。据不完全估计,我国沿海地区已经有超过50000家企业接受类似的查厂。他强调,这些举动表明,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形势将更为严峻。
由于以上的这三大贸易壁垒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更由于这些贸易壁垒涉及面非常广泛、非常复杂、经常变化且各国差异较大,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厂家难以适应。
因此,专家们预计,未来的贸易纠纷将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方面。
Q2: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哪些内容?
你指的是定义还是什么呢?定义应该很好搜到,给你说些技术壁垒的表现形式,希望对你有帮助~
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及手段上的隐蔽性等特点,使得各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上的优势设置标准、技术法规等壁垒,成为阻止别国商品进入本国的手段。在蔬菜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具体体现在:
1.2.1 卫生检验检疫制度
根据WTO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各成员国可以为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免受病虫害或带病虫害有机体侵入而采取一些检验、检疫措施。一些国家就以此为借口,制定名目繁多的法令和规章制度,给国外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比如,针对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欧盟于2000年1月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计划,要求食品卫生责任首先由生产方承担,食品从饲料开始,经过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链条都要保证安全。美国则有《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对进口农产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1995年后,韩国根据S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1961年12月制定的《植物防疫法》做了修订,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口植物实行病虫害管理,该法规定:凡进口植物(包含容器及包装)及明令禁止的品种,必须及时向国立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查;进口植物等必须附带由出口国政府机构签发的,标明经检查没有携带有关病虫害的检查证明书或复印件,否则不得进口;禁止进口经病虫害分析,判断进入国内将对国内植物造成危害的病虫分布地区出产的植物或经由该地区的植物:禁止进口有害动物及有害植物;禁止进口泥土及附着泥土的植物;禁止进口上述植物的容器及包装物。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植物检疫,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发生该病虫害国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动植物、农产品还需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对于强制性检查食品要逐批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对不同时间进口的相同商品,则规定每次须检验,而对日本国内同类产品只需一次性检验即可。
1.2.2 技术规范和标准
技术规范和标准是针对有形产品在使用时能满足用户需要程度而做出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政府、各标准组织、行会以及其它相关机构都可以制定,不仅数量多,而且繁杂、苛刻、变化多端。目前存在有大量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许多国际标准,用于出口的商品必须符合和满足这些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要求。截至2003年初,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万多个,仅德国正在应用的国际标准约有1.5万种,日本则有81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气如日本从2002年开始,对中国蔬菜不断增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多项技术检测指标,由2001年前的38项增加到2002年的81项,2004年日本又增加了涉及粮谷类、蔬菜类等60种农产品的I1种农药残留指标,我国输日蔬菜类产品受到重大影响。德国也要求我国出口的脱水蔬菜必须出具非转基因、化学残留物和不含放射性的证明。这些技术规范和标准都限制了我国蔬菜的出口。
1.2.3 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由于包装材料及其所形成的包装废弃物和包装容器结构可能对生产者与使用者的安全与健康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许多国家颁布有关包装的法律、法令,对包装材料的内容、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包装容器结构等做出规定,要求生产者、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等强制执行,否则不准相关商品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销售。于是各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技术情况制定一系列标准,并提出许多苛刻的要求,以此作为设置技术壁垒的手段和依据,从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如,新西兰禁止用干草、稻草、谷糠等作为包装填充料;欧盟明确规定包装和标签要符合系列特殊标志;英国要求标明包装材料的产地:而德国禁止进口外形尺寸与本国一致的蔬菜罐头;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新法规的研究制订处于领先地位;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仅是在这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美国制造商就为此每年要多支出十几亿美元,对于技术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无疑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
1.2.4 合格评定认证制度
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规定了大量的合格认证制度,这些认证制度在细节上存在大量不合理的因素,并且认证价格昂贵,从而给国外包括蔬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进入设置了障碍。美国于1997年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e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管理体系,禁止进口未实施HACCP的水产品和肉类食品,要求所有对美国出口的水产品和肉类产品企业必须获得HACCP的认证资格。2001年美国FDA又要求果蔬汁的进口必须实施HACCP体系,否则该产品不得在美国市场上销售。此后,为了限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入,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韩国都相继采用了HACCP体系,对进口的食品类产品实施HACCP认证,否则不允许进口。如日本,根据《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的规定,从2000年12月开始,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食品都必须标注原产地。2003年以来,日本规定进口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禁止销售。2003年12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再次发出公告,要求以畜产品为主的进口生鲜食品必须标注原产地。在实践中日本一些地方政府又进一步提高了要求,例如广岛县规定要标明管辖生产者的农协组织:岐阜县则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凡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欧盟等国对速冻蔬菜加工企业比较注重建立良好操作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我国蔬菜出口欧盟市场则必须通过GMP认证。
1.2.5 食品反恐壁垒
为了防止恐怖势力利用食品进行攻击,2002年6月12日,美国颁布《2002年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与反应对法》(简称“生物反恐法”),拟通过加强对生物制剂和毒素、食品和物品、饮用水的管理,防止生物恐怖主义,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2003年10月10日,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出台了一项新的食品反恐规定。规定要求,在2003年12月12日之前,美国和外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及仓储、其产品供美国居民及动物消费的各类企业必须向FDA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否则其产品将遭美国海关扣留。另外,该规定要求外国进口食品在运抵美国之前,必须向FDA通报。美国是食品进口大国,其FDA注册和提前通报制度,实施范围之广、措施之严厉,己构成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新的技术壁垒,将不可避免地对相关输美农产品产生影响,这一壁垒无疑也给我国蔬菜产品的出口增加更大难度。
Q3:模拟电子技术?
财政赤字,入不敷出
债务 欠钱
Q4:河南法拉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外汇在中国还没有完全开放
Q5: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1998-12-12在福建省厦门市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园路99号。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02600846346,企业法人严春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1、薄膜电容器及其金属化镀膜材料的制造;2、研究、开发各类型的高新科技电子基础元器件及相关配套件;高新技术转让;3、批发机械电子设备、日用百货、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化学危险品除外)、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4、机电产品、轻工业品、化工产品的进出口和代理业务;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及生产所需物资的进口;加工贸易业务。在福建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237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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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广州市法拉电子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广州市法拉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05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等。
法定代表人:刘炳华
成立时间:1995-05-13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104200398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84-88号402房
Q7:常州法拉电子有限公司怎么样?
常州法拉电子有限公司是2001-12-27在江苏省常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顺园新村203-2-3。
常州法拉电子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4117337670226,企业法人施继伯,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常州法拉电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子元器件及配件、电容器用塑料薄膜及金属化镀膜材料、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3390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68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常州法拉电子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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