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房屋出资未办理权属变更(股东出资时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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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又未变更所有权的,是否应向其他足额缴纳的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未变更所有权的,视为没有出资,应当承担没有出资的违约责任。
Q2:公司一股东以实物出资未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也没把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现在在生产了,该如何处理
先协商吧!协商不行问他愿不愿意租给公司
Q3:公司法:出资不动产不过户产生什么后果
不动产出资,需要进行必要的价值评估,并且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只有办理过户手续,公司才能合法的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如果未经过户,则以该不动产出资的股东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需要补足出资,同时,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Q4: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出资为什么不合理
因为我国实行严格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交付使用和进行权利登记是房地产出资生效的两个必要条件。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以房产出资成立公司的,应当将房产由股东个人过户到新成立的公司名下。如果未办理过户手续,从该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而言,可以认为该股东违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已交给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转让法定手续的,不应认定期出资效力。如果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并无其他权属争议,则应当尽快在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果该房屋被该股东进行了抵押而导致无法过户,则可以认为该股东出资不实,应当以其他财产补足出资。
Q5:股东入股 出资方式有哪些
百度
http://baike.baidu.com/view/279043.htm
Q6:出资方式有哪些?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Q7:股东出资认缴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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