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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配股关联交易(怎么参与配股)

参与配股关联交易(怎么参与配股)

内容导航:
  • 什么是”关联交易“,请举例说明
  •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 如何判断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还是非公允的?
  • 增发、送股、配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 如何进行配股操作
  • 如何申购配股
  • 关于配股 怎样操作
  • Q1:什么是”关联交易“,请举例说明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 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 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 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 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 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行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 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进行,而在关联交 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 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 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 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 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 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Q2: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Q3:如何判断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还是非公允的?

    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等价交换原则,且其结果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侵害。注册会计师必须警惕非公允关联方交易,将审计风险降至最低。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其动机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向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输送”。
    按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和上市交易以及发行债券等,
    均需达到一定的盈利指标。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获取融资资格或摘掉“ST”、“PT”的帽子,控股股东常常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非公允交易来达到为后者“输血”的目的。采取的主要手段包括:
    采用大幅度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或资产转让;在关联企业之间或者通过第三者最终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人为地抬高上市公司销售额和利润;以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方式收取固定的回报;以收取管理费用和分摊共同费用的方式调节利润等。
    控股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无偿拖欠上市公司货款。按《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配股募集的资金,应按募集说明书的用途予以使用。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些资金却常常被控股公司挪作他用。上市公司变成了母公司的“提款机”,成为母公司从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的工具。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关联交易中,母公司拖欠上市公司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也十分严重。
    控股股东常常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通过一种地下通道(即“隧道”)的方式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最后“掏空”上市公司。
    主要手段包括:向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其产品;向上市公司收取不合理的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及服务费等,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就是避税。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减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
    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减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经济后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关联交易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后果主要有:
    (一)对上市公司的自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利益输送型关联交易,虽然能够使上市公司在某一阶段创造或维持较好的经营业绩,中小股东似乎也从中享受到额外收益。但也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丧失市场独立性而过分倚重关联企业的扶持,上市公司抗击外部风险能力不断衰弱甚至最终丧失。当大股东自身难保,对上市公司没有能力再进行挟持的时候,上市公司的业绩随时可能跌入低谷,甚至出现大幅亏损。更为严重的是,当控股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货款,利用劣质资产向上市公司套现,以及转移上市公司利润,掏空上市公司时,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更是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很小,他们的利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如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利用其融资套现,募集资金后又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移出上市公司;又如母公司将其某些资产卖给上市公司而不论这些资产对其是否有利;再如为保证配股权,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销售,虚增利润编造业绩,这些都是对中小股东的欺骗和侵害。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产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唯一保证。如果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侵吞公司资产或利用公司为其债务担保,就会使公司资产减少或处于高风险状态,从而令债权人的债权无保障。
    (四)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原国有企业经改制成为股份公司上市后,保留了大量的非流通国有股,在借壳、 买壳上市的企业重组、购并风潮中,转让国有股是一个经常采用的方式。在某些产权转让的交易中,价格明显过低,这显然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外,为包装上市公司,提高其业绩,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有的不惜牺牲自身利益,同上市公司进行输血式的关联交易,间接地损害国家利益。
    (五)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这是企业避税的一个常用手段。如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移至低税率企业,确保集团整体税赋最低。这种行为无疑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制度,
    造成国家利益的流失。
    (六)危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公平关联交易会损害国家、少数股东、债权人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尤为重要的是,若任由不公平关联交易滋生、蔓延,势必会打击投资者信心,扰乱市场秩序,如果投资者受到伤害并失去信心,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受到严重的影响,这将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极为不利。

    Q4:增发、送股、配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送股是直接用公积金买股,无条件送出;配股,是必须出钱才能获得股份;增发,是不具备以上二者资格,但还要融资的方式.三者都属于融资方式.

    Q5:如何进行配股操作

    您可以在配股日通过卖出操作进行配股
    配股:简单来说就是股东追加投资(配股),公司得到资金以充实资本;
    温馨提示:散户参与配股不一定获利,但若放弃配股又未在停牌前卖出,就一定会遭受折价损失;千万注意,要么准备好充足资金参与配股;要么在停牌前逢高卖出股票,以免遭受折价损失

    Q6:如何申购配股

    配股认购于R+2开始,认购期为10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作放弃。
    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配股,由股东到《配股说明书》指定地点认购缴款。认购结束后,配股主承销商将相应数据按深交所所规定的格式制成磁盘送深交所登记。
    配股的条件,公众股、转配股、职工股的配股,由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报盘认购,报盘认购配股可以撤单。运作程序如下:
    1.R+1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通过结算通讯系统接收结算数据包中的配股权证数据;
    2.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深交所对配股认购数据进行确认,结果记录于"配股认购确认库
    3.证券营业部应当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及时查询当日"配股认购确认库",如发现差错,应当查明原因并于下一认购日纠正;
    4.L+2日(L日指配股认购截止日),深交所从证券营业部清算头寸中扣减配股款;
    5.L+3日,深交所将配股款划至配股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6.L+10日内,深交所根据配股主承销商提交的相关文件,办理配股余股登记手续;
    7.配股登记工作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方可申请配股上市交易。

    Q7:关于配股 怎样操作

    跟买卖股票是一样的。选卖出,输入代码700089,然后按比例计算你可以配多少就输入多少。确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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