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企业拆借资金(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涉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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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不能拆借资金,为什么税法又允许
企业不具备贷款人资格。现在非金融企业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了,另一家非金融企业购入该债券,两方之间就产生了利息收支,我觉得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资金拆借,其中的利息可以在税法规定的金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其中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Q2:什么是企业间非法拆借资金
根据现行的1996年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任何企业法人之间都是不能互相借贷的,这是在计划经济和银行为主要融资渠道的条件下制定的法规,现在已经很不使用,新的《贷款通则》一直的制定中。目前变通的方法是进行银行委托贷款,及A公司将资金委托银行贷款给B公司,银行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形式上满足了企业法人间不能直接贷款的要求。
Q3:为什么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
防止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同时也为了社会安定。
Q4:怎么解释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急!!!
企业间拆借资金收取利益,不管是什么企业都是违法的(超营业范围,营业执照中规定的除外),处罚权在工商局。
正常的拆借方法是委托贷款(通过银行)
目前这块管得很松(税局只要正常申报税金也就默许了),工商局其他违法行为都罚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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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企业间拆借资金利息收入需要缴税吗?
1,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
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利率)如不属于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应依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2,会计分录如下: 归还拆入资金时: 借:同业拆入--××(拆出行)户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拆借资金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Q6:企业间互相拆借资金,借款方和出借方分别都涉及哪些税种?
现在这种方式受到了限制.如果有资金需求,需要通过银行中转,也就是常见的"委托贷款".
出借方,应交利息税,与企业所得税.如不考虑利息税,且双方所得税率相同的话,双方在企业所得税一项上是"零和博弈"
如有合同,还会产生印花税.
Q7:内资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各关联方之间应该按照独立公平的原则实施交易,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的资金拆借进行了一些限制。
(一)出借方
出 借方按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无偿出借资金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理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能以转移定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避税、经营的机构,上限为权益性投资×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能列支。
(2)特殊情况: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
按 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答疑,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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