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特点(股票的发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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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一章、股票发行制度的理念和特点
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和“卖者自行小心并行。
核准制是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的体系。实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确发行人董事、监事,主承销商及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等各自的责任和风险,做到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形成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证券发行监管体系。
Q2:注册制的优点和缺点
注册制的优点和缺点在于优点是方便管理然后缺点是他人会嫌麻烦或者是觉得麻烦
Q3:中国的注册制会呈现怎样的特点
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路径来看,各国在新股发行方面主要采取的是注册制,但细节上略有不同。那么,中国的注册制会呈现怎样的特点?这一轮改革又会给资本市场的参与方带来怎样的影响?
一、发行提速预演练
注册制作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变革,将极大地简化企业发行上市程序、降低上市门槛,增加资本市场的包容度和覆盖面。
随着注册制推出,A股市场上一些估值较高的中小盘股承受较大压力。研究机构认为,注册制将影响A股估值体系。最近几年A股估值结构呈现明显的成长周期特征——创业板估值溢价持续攀升。
不过,从更高层面的中国经济转型角度来看,注册制改革被赋予了更“厚重”的预期。
注册制推动股权融资崛起,促进转型创新。
房雷也指出,投融资体系的变革意味着直接融资占比的显著提升,股权市场的地位在加强。
注册制改革中明确提出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这可以让那些现阶段无法盈利但却拥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直接受益。直接融资比例的提高,将畅通VC(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通过注册制改革让好的企业更容易从资本市场拿到钱,让有能力的创业者从企业上市获得丰厚的财务报酬,这和决策层鼓励创新的态度相符。
虽然注册制改革会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给二级市场带来供给和业绩压力,但同时作为相对市场化改革,有助于完善A股市场制度体系,增强中小企业投融资能力,从而刺激企业经营活力,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
二、中国注册制取长补短
中国注册制未来能否成功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是关键,这需要中国证监会多多吸取境外资本市场的成熟经验,取长补短,不断完善现有制度。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发行机制大多以注册制为基础,美国市场的发行注册制被认为是全球最高效的,美国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制度、累计投标询价制度、自主配售制度、超额配售选择权都是市场化的机制,对我国注册制的实施具有借鉴意义。
英国的核准发行制度重在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的决定作用;自律监管,强调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注重信息公开,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值得中国借鉴。
德国则是英美制度的“综合体”,它实行的是核准制和注册制相结合的“中间型”发行制度,针对不同市场制定差异化的发行标准,满足多层次企业的融资需求。它同样强化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中的核心作用。而在监管方面,德国实行的是律法监督和自律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很明显,在满足多层次企业融资需求方面,德国的情况与中国非常相似,而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也是中国资本市场近年来改革的重点。
中国注册制不可能完全效仿海外市场,肯定要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整体情况来综合考虑。实行注册制的核心是让市场供求规律发挥作用、自我调节,才能真正还原股价信号,并有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这个过程中,需要减少过度行政管制,让市场对IPO节奏和IPO定价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决定权。
三、“证监法网”铺路
注册制改革需要务实、周密的部署,推出也会有一个过程。在实践中不断磨合与完善,改革的效果也是逐步体现的,所以注册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也不会是一劳永逸的改革。
近年来,证监会为注册制的推出做了很多的工作。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加大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力度,同时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旨在通过对资本市场的过程监管的强化,配合IPO注册制改革的落地。
证监会主席肖钢2013年11月在上证法治论坛题为“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的演讲中指出:“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我认为,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草案强化了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强调参与发行各方,包括发行人、保荐人、中介等的责任,强调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追究,加入了集体诉讼的规定,这些都为保护投资者增加了强有力的工具。
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也是未来注册制改革下的看点之一。比如证券法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等。
证监会将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关于发行审核程序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要求,包括简化见面会方式、优化再融资安排、完善中止审核程序、依法处理举报事项、自主确定公众股发行比例、自主确定主承销商数量等。
四、参与方整戈待旦
《证券法》修订案重构了证券发行审核体系。新法将提高证监会的权力范围和地位,强化其对特定市场的处置权,证监会将变身保护资本市场的“警察”;交易所将承担审核企业的责任,作为一名为投资者争取更好交易的谈判者;中介责任得到强化,中介变身“市场看门人”,也将是整个信用机制的重要一环。由证监会一肩挑的模式转变为证监会、交易所、中介各司其职的责任链条。
新股发行是自上而下的系统性改革,具有涉及面广、长期性和不断博弈的特点。我国股市仍然以散户为主,即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散户的信息处理能力仍待考验;审核权的下放,大批公司申请上市,对交易所的审核能力形成很大挑战;我国的中介机构是否足够强大,如何规制他们充当“市场看门人”,而不是与坏公司同流合污,也是个问题。构建一个像美国一样成熟的资本市场,各方的力量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不是一朝一夕能达到的。何况,美国的资本市场也并不完美。
Q4: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目前,世界上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采用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管理体制有关。
注册制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按法律的规定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提交与发行有关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其证券发行注册即发生效力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主管机关的审核强调公开原则和形式审查原则,主管机关要求发行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一切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对其投资价值不作判断,在申报文件提交的一定期间内,主管机关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正式进行证券的发行。这种审核制度的优点是:1)可以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2)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当然,这种发行审核制度,对那些不成熟的投资者来说,自然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但这种制度会促使落后的人跟上来,而不是让走在前面的人停下来等待。
实行注册制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其证券发行注册分三个阶段:第一,注册文件送达阶段,即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投资者准备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生效生即向广大投资者公布;另一部分是存放于SEC以供投资者查询的文件。前者为公布文件,后者为备置文件。第二,注册生效等待阶段,注册文件交由SEC审核,如果SEC未提异议的,审核自提交申请20日后,或由SEC决定的更早的日子自动生效;SEC认为注册文件有不充分不确切之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补充、修订的要求,申报人应进行补充、修订;如果SEC认为提交的文件有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等情形时,可以发出生效终止令。当然,申报人如能进行按照要求进行了修订,SEC可以解除终止令。第三,正式发行阶段,注册生效后,发行人需将印刷好的招股说明书散发给广大投资者,证券销售正式开始。①《日本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与美国大同小异,日本证券发行的主管机关是大藏省。《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在发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进行呈报时,不得进行。”第8条规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报书之日15日内产生效力,”生效时间比美国少5日,其效率更高。但是该条还规定,大藏大臣认为呈报书“在形式上不完备或该文件记载的重要事项记载不充分”或“在重要事项上有虚假记载以及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为免生误解所必要的事实起记载有缺陷时”,“可以命令呈报人提交订正报告书,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呈报人停止提交的呈报书的效力。如果呈报者按照规定提交了修正报告书,且大藏大臣认为适当时,可解除该项规定的停止生效命令。从以上规定看,日本的证券发行制度与美国如出一辙,日本1948年4月13日制定的这部《证券交易法》是日本在二战后,由典型的欧陆法向英美法转变的又一例证。
核准制的特点是,证券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既要进行的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除审查发行所提交的文件的完全性及真实性外,还要审查该证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方可获准发行。实行发行核准制的国家主要是一些欧陆国家,如法国、瑞士等,还有东南亚与菲律宾等新兴证券市场所在国。核准制的优点是:1)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增多的情况下,也难免“萝卜快了不洗泥”,质量不保;二是容易造成投资人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人群;三是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
我国《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的核准制。《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发行股票由中国证券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但依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指引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中国证监会主管。
Q5:股票发行方式有哪些
股票发行的方式:
(1)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这是根据发行的对象不同来划分的。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事先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公开推销股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扩大股东的范围,分散持股,防止囤积股票或被少数人操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性和知名度,为以后筹集更多的资金打下基础。也可增加股票的适销性和流通性。公开发行可以采用股份公司自己直接发售的方法,也可以支付一定的发行费用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代理。不公开发行又叫私募,是指发行者只对特定的发行对象推销股票的方式。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股东配股,又称股东分摊, 即股份公司按股票面值向原有股东分配该公司的新股认购权,动员股东认购。这种新股发行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事实上成为对股东的一种优待,一般股东都乐于认购。如果有的股东不愿认购,他可以自动放弃新股认购权,也可以把这种认购权转让他人,从而形成了认购权的交易。二是私人配股, 又称第三者分摊,即股份公司将新股票分售给股东以外的本公司职工、往来客户等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第三者。采用这种方式往往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为了按优惠价格将新股分摊给特定者,以示照顾;二是当新股票发行遇到困难时,向第三者分摊以求支持,无论是股东还是私人配售,由于发行对象是既定的,因此,不必通过公募方式,这不仅可以节省委托中介机构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还可以调动股东和内部的积极性,项固和发展公司的公共关系。但缺点是这种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流动性差,不能公开在市场上转让出售,而且也会降低股份公司的社会性和知名度,还存在被杀价和控股的危险。
(2)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这是根据发行者推销出售股票的方式不同来划分的。直接发行又叫直接招股。是指股份公司自己承担股票发行的一切事务和发行风险,直接向认购者推销出售股票的方式。采用直接发行方式时,要求发行者熟悉招股手续,精通招股技术并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当认购额达不到计划招股额时,新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现有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自己认购来出售的股票。因此,只适用于有既定发行对象或发行风险少、手续简单的股票。在一般情况下,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或因公开发行有困难( 如信誉低所致的市场竞争力差、承担不了大额的发行费用等)的股票; 或是实力雄厚,有把握实现巨额私募以节省发行费用的大股份公司股票,才采用直接发行的方式。 间接发行又称间接招股,是指发行者委托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出售股票的方式。这些中介机构作为股票的推销者,办理一切发行事务,承担一定的发行风险并从中提取相应的收益。股票的间接发行有3种方法:一是代销,又称为代理招股,推销者只负责按照发行者的条件推销股票,代理招股业务,而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在约定期限内能销多少算多少,期满仍销不出去的股票退还给发行者。由于全部发行风险和责任都由发行者承担,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只是受委托代为推销,因此,代销手续费较低。二是承销,又称余股承购,股票发行者与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签订推销合同明确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如果中介机构实际推销的结果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发行数额,其差额部分由中介机构自己承购下来。这种发行方法的特点是能够保证完成股票发行额度,一般较受发行者的欢迎,而中介机构因需承担一定的发行风险,故承销费高于代销的手续费。三是包销,又称包买招股,当发行新股票时,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先用自己的资金一次性地把将要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买下,然后再根据市场行情逐渐卖出,中介机构从中赚取买卖差价。若有滞销股票,中介机构减价出售或自己持有,由于发行者可以快速获得全部所筹资金,而推销者则要全部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包销费更高于代销费和承销费。股票间接发行时究竟采用哪一种方法,发行者和推销者考虑的角度是不同的,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一般说来,发行者主要考虑自己在市场上的信誉、用款时间、发行成本和对推销者的信任程度;推销者则主要考虑所承担的风险和所能获得的收益。
(3)有偿增资、无偿增资和搭配增资 这是按照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是否交纳股金来划分的。有偿增资就是指认购者必须按股票的某种发行价格支付现款,方能获得股票的一种发行方式。一般公开发行的股票和私募中的股东配股、私人配股都采用有偿增资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发行股票,可以直接从外界募集股本,增加股份公司的资本金。无偿增资, 是指认购者不必向股份公司缴纳现金就可获得股票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只限于原股东,采用这种方式发行的股票,不能直接从外办募集股本,而是依靠减少股份公司的公积金或盈余结存来增加资本金,一般只在股票派息分红、股票分割和法定公积金或盈余转作资本配股时采用无偿增资的发行方式,按比例将新股票无偿交付给原股东,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股东分益,以增强股东信心和公司信誉或为了调整资本结构。由于无偿发行要受资金来源的限制,因此,不能经常采用这种方式发行股票。搭配增资,是指股份公司向原股东分摊新股时,仅让股东支付发行价格的一部分就可获得一定数额股票的方式。
Q6:股票中的注册制是什么?
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
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这类发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
Q7:股票发行的方式有哪些?
股票发行的方式按照募集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1)公募发行。
公募发行也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方式。
在公募发行的情况下,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
公募发行的优点是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面广,投资者众多,筹集的资金量大,股权分散,不易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发行后上市交易也很方便,流动性强。
但是公募发行的要求较高,手续复杂,需要承销商参与,发行时间长,费用较私募发行高。
(2)私募发行。
私募发行也称不公开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
私募发行手续简便、发行时间短、效率高、费用相对低,投资者往往已事先确定,不用担心发行失败,但是股票的流动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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