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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的条件(成为融资融券标的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的条件(成为融资融券标的条件)

内容导航:
  • 企业通过股市融资有什么限制么
  • 可以融资融券的股票需要什么条件
  • 什么样的股票才能达到成为融资融券的股票要求
  • 什么叫融资融券?为什么上市公司都会融资融券?
  • 大股东开展融资融券好还是坏
  • 新股上市多少天才可以纳入融资融券标的?
  • 哪些股票可以融资融券 股票才能达到成为融资融券
  • Q1:企业通过股市融资有什么限制么

    证监会网站4月16日公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公开征集意见。
    《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范。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再融资办法基础上,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办法》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从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别是认股权证虽然与公司债券捆绑发行,但是发行后分别交易。从市场表现看,认股权证单独交易将避免其价格被市场低估,初试的债务人可以将权证在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有助于提高初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两者捆绑交易可能出现的权证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债权融资的成本。认股权证方面,《办法》就关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存续期间以及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权价格,《办法》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对存续期间,《办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对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办法》确定“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资方式。《办法》并没有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而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对象的数量上,《办法》予以了明确,要求不得多于10 名,且有1到3年的锁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将为外资并购增添新的途径。
    在再融资条件上,《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有松有紧,但总体感觉紧大于松。松,主要表现在财务指标的降低。对于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对于配股,仅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此外,还根据《证券法》取消了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紧,主要表现在市场约束机制的加强。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上,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以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不因增发而被稀释;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防止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不断摊薄老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增加上市公司增发和可转债转股的难度。第三,在发行规模上,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增发规模的限制虽然取消了,但在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第四,配股要求必须采取代销制,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在发行程序上,《办法》有了明显的简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获得核准后的6个月内有自行选择发行时机的权力;二是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允许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双向自主选择,并可自行配售股份;三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可走简易审核程序。
    我们认为,证监会在股权分置改革即将满一周年之际出台再融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在于向市场表明股改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和管理部门对于股改今年能够成功完成的信心;另一方面,在于兑现《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先完成股改公司可优先再融资的承诺,并以此来进一步推动后续的股改进程。
    《办法》的征求意见已经得到了市场的正面回应,为了尽力消除恢复再融资和之后的新老划断对市场的负面影响,管理部门在扩容步骤上提出了分三步走思想,即:第一步,恢复不增加即期扩容压力的定向增发以及以股本权证方式进行的远期再融资;第二步,择机恢复面向社会公众的其他方式的再融资;第三步,择机选择优质公司,启动全流通条件下的首次公开发行。另外,在资金扩容方面提出了“加快已获批准 QFII 额度的发放,在必要时可以考虑进一步增加 QFII 额度;推进商业银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加快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推动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增加直接入市比例;择机恢复投资者资金申购股票制度;开展基金公司专项理财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等非常具体的措施。这一切都充分显示出管理部门对于市场稳定的高度重视。

    Q2:可以融资融券的股票需要什么条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标的股票。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沪深交易所分三次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有700只,其中沪市股票400只,深市股票300只,包括主板股票143只、中小板股票123只和创业板股票34只。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Q3:什么样的股票才能达到成为融资融券的股票要求

    大市值 中字头 沪深300全重股

    Q4:什么叫融资融券?为什么上市公司都会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就是股票证券公司先借钱买股票一样,当然你得拿钱充当保证金。还有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可以融资融券。只有业绩比较好的才可以哦。想那个st股一般都不可以融资融券的。

    Q5:大股东开展融资融券好还是坏

    所以融资融券的功能是双向的,谈不上好,也谈不上不好。
    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大家都怨言自己的资金少, 如果在这个时候可以融资,那么好处是在你做对时候盈利的就更多,融资的好处是在你做多的时候扩大盈利。
    在行情不好的时候,大家都怨言股票市场只有上升才能赚钱, 下跌了只有亏损。但这个时候如果可以融券"卖空",那么好处是在下跌市场中不但可以空仓, 还可以融券"做空"等候股价跌低了买入还给券商,这样就可以赚到下跌空间中的差价。所以融资融券的功能是双向的,谈不上好,也谈不上不好。

    Q6:新股上市多少天才可以纳入融资融券标的?

    大盘收了一根缩量星,距离反弹以来的高点只有不到2个点。缩量星说明两点:1、大盘短线向上在前高附近遇阻2、是否进入调整看接下来一个交易日以什么状态收盘。如果大盘周五再收平行的星线,则周末消息面和下周一的市场反应决定短线大势如果很快越过今天高点,则大盘继续向上盘升。对于当前行情,最好的是继续往上走,至少到3200点最差的是继续进行大幅度的拉锯,
    但幅度最大也还是在2800点上下50点内到3200点附近。在这个区间内,鉴于很多股票要进入高位距离波动,有些股票还处于盘升阶段,所以行情会持续。

    Q7:哪些股票可以融资融券 股票才能达到成为融资融券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具体以所属券商为准。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上海市场)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证券公司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交易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上简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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