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普通股偿还顺序(先分配给优先股还是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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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普通股与优先股
1. 普通股有投票权,优先股没有投票权。
2. 我们生活中常说的股东基本上都是普通股股东,他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公司的分红,但分红并不是固定的,公司效益不好时可以不分红。
优先股更像债券,优先股股息是固定的,公司效益不好也必须支付优先股股息。
3. 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排在普通股股东前获得补偿,普通股股东永远排在最后。
Q2:优先股 股份公司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的优先分配的规则是什么?
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具体的优先条件必须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
Q3:什么是普通股、优先股?
二者均是对公司所有权的凭证,区别在于利润分派的的先后顺序和权限上,普通股在利润分配时的顺序后于优先股,但普通股持有者所拥有的权限多于优先股,所以优先股的优先即体现在优先分配利润上。
Q4:公司的清尝顺序是先尝还高级债务、担保债务、一般债务、普通债券、次级债券、优先股、普通股。对吗?
不是的,《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扩展资料
据《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 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Q5:怎么确定分优先股和普通股啊?
优先股享受比普通股更优先的利润分配权益
1.优先股享受定期的红利 固定年化收益率
普通股分红可分可不分
2.在利润分配的时候优先于普通股,既当公司偿还债权人债务之后,优先分配优先股股东,剩余部分再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3.当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况,公司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其次是优先股股东,最后才是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可以流通,但是有锁定期。不过目前在我国还不存在有优先股。
国外一般将股票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比如巴菲特购买的美国银行(好像是美国银行具体哪个公司忘了)的就是优先股票。
但在我国,还不存在优先股票,目前中国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就是散户买的),外资股(比如B股还有QFII)。
平时经常听到的什么大小非解禁什么的就是那些国家股,或者法人股等等。
Q6:什么是优先股,什么是普通股,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区别?
1、含义
普通股是目前最常见的股票,一般来讲投资者交易的都是普通股,拥有普通股的投资者在盈利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在利润分红和清偿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2、股息分派与清偿
优先股之所以称为“优先”,是因为它在公司破产财产清算和股息分配时具有一定的优先权。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清偿的顺序为债权人最先,优先股其次,普通股再次。公司盈利后,一般先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接下来就是优先股的股息,最后才是普通股的红利。
3、股息与投票权
优先股在清算和利息分配上的优先权是以放弃某些权利为代价的。首先,优先股的股息是固定的。从本质上讲,优先股带有债券的某些特点。它的风险较低,但收益也被固定了。普通股的收益则不确定。
另外,优先股一般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财务困难无法支付股息的时候,优先股才有有限的投票权。
4、适合人群不同
普通股一般的散户都可以购买。优先股的门槛则较高,一般是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则要求资产在500万以上。因此,小散与优先股的投资无缘。
Q7:优先股与普通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优先股和普通股各是什么?区别在哪?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
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②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干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较,虽然收益和决策参与权有限,但风险较小,优先股起源于欧洲,英国在16世纪就已发行过优先股。但在以后几百年内,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一般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只发行普通股,很少发行优先股。进入20世纪后,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为了筹集急需的巨额资金,优先股就有了适宜生长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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