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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的保护(公司设立如何保护小股东)

论股权的保护(公司设立如何保护小股东)

内容导航:
  • 法律对少数股权持有者的权利的保护
  • 如何保护股权不被稀释?
  •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及完善之策,不少于300字。论述题。
  • 论佛系如何谈股权激励
  • 在公司僵局中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
  • 新公司法是如何体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
  •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 Q1:法律对少数股权持有者的权利的保护

    说几句吧,下面的话也许你不爱听,不想听.
    从你的提问可以知道,你现在对期货的兴趣很浓很浓,但却不太了解这行业,恐怕是期货经纪人给你描绘得太好了.说句扫兴的话,如果你现在做的话,无论给你多少钱你都会很快输光,概率为100%,因为你太热衷于技术方面了.劝你多看些书,多上期货类的论坛学习,这个阶段要两年以上,等你有了正确的心态和操作系统,再用1万元一点点的磨炼,暴几次仓后就会一点点上路了,如果你是天才,整个时间可以控制在4-5年左右.这个过程无人能跳越,不管你有多伟大,多聪明.记住一句话:财不入急门,越想赚的钱越容易赔!
    不要听经纪人的,如果能在期货上赚到钱,他为什么要做经纪呢?去问一些能稳定赚钱的人,看有谁不是经过了很长时间,赔光很多次才达到现在的境界.
    很可怕是吧?事实如此!!!!

    Q2:如何保护股权不被稀释?

    你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保证乙方的绝对控股,这要是一个反收购的问题
     反收购策略有多种,企业应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根据并购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并购意向选用一种策略或几种策略的组合。具体的策略有:
    预防性策略。要想从根本上预防敌意收购,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通过增持股份、增加持股比例以防止收购。控股超过50%则肯定不会出现恶意收购,但低于50%就可能发生恶意收购。当然,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一般持有25%的股权就可以控制公司,上市公司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控股程度,防止控股比例过低,无法起到反收购的效果或控股比例过高而影响资金流动的问题。
    相互持股策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有关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收购时,不将手中的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敌意收购的目的。此策略实质上是相互出资,缺点是需要占用双方公司大量资金,对资金紧张的公司会造成困难。
    “白衣骑士”策略。白衣骑士(White Knight)策略是指在恶意并购发生时上市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解救上市公司,驱逐恶意收购者,造成第三方与恶意收购者共同争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收购者要么提高收购价格要么放弃收购,还往往会出现白衣骑士与收购者轮番竞价的情况造成收购价格的上涨。直至逼迫收购者放弃收购。这种反收购策略将带来收购竞争,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中订立反收购条款。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该规定会导致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一定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入主董事会控制公司。因为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还是原来的董事,他们仍掌握着多数表决权,仍然控制着公司,他们可以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稀释收购者的股份,也可以决定采取其他办法来达到反收购的目的。这是降低收购方收购动力的一个有效方式。
    帕克曼策略。又称“小精灵防御术”是指当敌意收购者提出收购时,针锋相对地对收购者发动进攻,也向收购公司提出收购。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策略,其遵循的是“有效的进攻是最好的防御”这一理念。这种策略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很大,公司只有在具备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便捷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这一策略。因此,采用该策略时,上市公司应注意其在经济上的可行性:一是必须考虑其发出的抵御性收购要约能否在敌意收购者夺取上市公司控制权之前获得成功;二是必须考虑其能否首先选出自己的代表进入敌意收购公司的董事会;三是必须考虑是否有充足的财力;四是必须考虑帕克曼策略可能造成的严重不利后果就是上市公司在运用该策略时,如果双方实力相当,帕克曼策略的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甚至造成双方都被第三者兼并。

    Q3: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及完善之策,不少于300字。论述题。

    【大清历朝实录】四千四百八十四卷,清代历朝官修史料的汇编。
    通俗易懂的白话文推荐你读【清史纪事本末】,由著名明清史专家、南开大学教授南炳文先生和白新良先生等主编的10卷本,上海大学出版社出版
    【清史编年】中国人民大学李文海教授

    Q4:论佛系如何谈股权激励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为五步
    (一)定股
    1、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模式
    4、虚拟股票模式
    (二)定人
    定人的三原则:
    1、具有潜在的人力资源尚未开发
    2、工作过程的隐藏信息程度
    3、有无专用性的人力资本积累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邦三层面理论:
    1.核心层:中流砥柱(与企业共命运、同发展,具备牺牲精神)
    2.骨干层:红花(机会主义者,他们是股权激励的重点)
    3.操作层:绿叶(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对不同层面的人应该不同的对待,往往很多时候骨干层是我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
    (三)定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四)定价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五)定量
    定总量和定个量。

    Q5:在公司僵局中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

    稍等

    Q6:新公司法是如何体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

    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的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75条)。
    “中国人常有的现象,就是合作设立企业后很难共处。多人合作的时候情况还好,两三个人合作的时候,一做长了,心理上就有一种排斥一种欲望,或者冲动,把公司多割一块到自己名下,我多控制一点是一点,所以股东之间以大欺小的情况太普遍,尤其是两三个人的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大股东把门一关不让小股东进来。大股东一手遮天,其他的零散小股东毫无办法,只好出奇招,出现了很多可笑的事,比如抢公章。”甘培忠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人家也是投资的主人,但过去小股东去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很少受理,通常直接驳回,助长了这种现象的猖獗。”
    “新《公司法》就是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制约,一切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掌握一部分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起诉侵权的董事给与公司赔偿,如董事不从,股东可直接起诉到法院。还有比如两股东分歧比较严重,公司内形成了僵局,别扭闹翻天了,公司运作不下去了,股份转出去又没人要,最后的办法就是可以通过法院介入把公司进行司法解散,这也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一个手段。”

    Q7: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我和我的朋友投资了一家公司,占了20%的股份,我是公司的监事,我的朋友是董事,投资时,大家谈好我和我的朋友可参与管理,监督财务,并作出董事会记要。可投资一年多来,我们非但无法参与公司管理,而且连基本的知情权也没有。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很担心,所以有几个问题请教:1、 公司最近计划贷款,可在贷款前开了个董事会,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决议:既股东可向公司借钱。因担心资金被挪用,我的朋友投了反对票,既反对贷款,也反对股东向公司借钱。请问“股东可向公司借钱”这种决议有效吗?可否认为是超越了董事会的权限?银行是否认可非全体董事同意的董事会决议?2、 作为监事,我无法监督公司的财务,为此,我多次提议对上一年度公司的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可被拒绝了。有什么办法能强迫公司接受审计吗?3、 董事会决议是否需要全体董事同意才生效?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全体股东同意才生效?4、 鉴于目前被动的状态,如何寻求法律的途径以保护我们的权益?1、股东知情权2、董事会议事规则3、监事的职权4、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首先,关于贷款问题。股东是否能向公司借款,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据此可以认为如果章程中规定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的,并且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则股东向公司借款是有法律根据的。究竟要经过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同意应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如公司章程未做规定,因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可以理解为应当通过股东会同意,而董事会没有经过股东会授权则对此事项应当无权做出决定。其次,关于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问题。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因此,判断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是否超越权限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是否拥有对此事项的决定权(同意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如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再次,关于监事的职权问题。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监事有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除可以提其上面提到的撤消董事会决议的诉讼外,还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另外,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直接诉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同样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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