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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增发有什么猫腻(美股减持规定)

美股增发有什么猫腻(美股减持规定)

内容导航:
  • 怎么会有人主动给你推荐股票,里面有什么猫腻吗
  • 基金业都有什么猫腻?特别是股票型投资基金
  • 美国股市中有那么多被退市的公司,那投资者不是老是亏损,退市的公司融资赚一把就跑了,完全没有惩罚吗?
  • 美股为什么喜欢回购股份,而很少通过增发再融资?
  • 上市股市获得增发批文以后要什么时候增发上市
  • 美股有像A股一样的减持风险吗?
  • 请问美国股市也被庄家操纵吗?
  • Q1:怎么会有人主动给你推荐股票,里面有什么猫腻吗

    当然有猫腻,是反过来的‘托’,在主力要出货的时候,故意推荐你买入。

    Q2:基金业都有什么猫腻?特别是股票型投资基金

    老鼠仓占比较重!
    经理们捞一笔可能就辞职不干了!

    Q3:美国股市中有那么多被退市的公司,那投资者不是老是亏损,退市的公司融资赚一把就跑了,完全没有惩罚吗?

    美国股市的公司等到退市时,公司股价只有几毛钱一股,公司市值大幅缩水,公司一旦退市,以后再也没有机会再次上市,永世不得翻身。所以上市公司会非常珍惜已经上市的这个机会,专心把公司业绩做好。因为你业绩不好,股价一落千丈,跌到几分钱或几毛钱一股(有规定的,如果公司股价在几分或几毛钱保持一段时间,成交也很少的情况下,就必须退市),只有业绩上去了,股价才会上升。
    所以它的制度好,就是逼上市公司认真做好产业。不像国内的A股,动不动就搞增发,增发后就跌破增发价。套牢一大帮人。真是害人啊。退后到三板市场。过几年,搞个重组,又杀回二级市场。改个名字,股价仍是暴涨,再过个二三年,业绩又不行了,股价暴跌,又回到三板。就是不死鸟。过段时间再搞重组!所以制度很重要,一个好的制度能把一个坏人变成一个好人,一个不好的制度,却能把一个好人变成一个坏人。中国的股市制度就是很烂的。坑了一代又一代国民。真是害人啊。

    Q4:美股为什么喜欢回购股份,而很少通过增发再融资?

    在美股市场股票的回购已经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制度,巴菲特曾表示对回购股份的喜爱:“包括美国银行在内的多家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投资过的公司,一直以来都在回购股票,许多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额相当惊人。

    我们非常喜欢这种股票回购,因为我们相信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回购的股票在市场中是被低估的。毕竟,我们持有这些股票的原因也是因为我们相信这些股票被低估了。当公司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但流通股数量不断下降,股东将会非常受益。”

    美股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可以说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制度。2009年初金融危机见底以来,美股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热情持续升温。到了2013年,美股月均股票回购达到560亿美元,创下金融危机以来最高水平。仅在2013年一年间,标普500指数成分企业就把近70%的自由现金流用于回购自身股票,苹果、埃克森美孚、辉瑞以及通用电气、沃尔玛等行业巨头一马当先,并催生了许多美股大长牛。

    所以说,美股回购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一是对股价而言,可以称为是“股价稳定器”,二是相对于分红而言,是对股东更好的一种回馈方式,堪称“分红升级版”,三是站在上市公司角度上看,股票回购是“现金管理利器”。

    但是同时股票回购埋下了两个雷,一是增加了高管存在滥用股票回购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英国《金融时报》指出股票回购的真正受益者未必是公司股东而是高管这些内部人士,因为他们的薪酬很多时候取决于公司股票的表现。二是由于股票回购当中可以增加杠杆,存在借款加杠杆的这种行为将导致公司债务违约风险上升。

    美联储不断抑制利率,借钱变得便宜,导致公司发行的债务激增,这些债务的大部分没有用于合并,收购或资本支出,而是用于股票回购和股息发行的资金,越来越多的股票回购是通过使用杠杆进行的。

    Q5:上市股市获得增发批文以后要什么时候增发上市

    一年吧

    Q6:美股有像A股一样的减持风险吗?

    也是有,不过一般都是在解禁之后会有风险资金的退出。

    Q7:请问美国股市也被庄家操纵吗?

    美国股市也会被庄稼操作,但情况极少 原因:
    作为全球资本市场中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其在类似大股东减持问题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则。
    大股东“限制性证券”须慢走
    美国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灾之后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其中,就有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 号条例》。
    实行《144 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同时满足五大条件
    第一是满足锁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你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因为在公开市场获得的证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对在市场购买发行方证券的关联方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
    但是如果关联方再次出售时,要符合该条例的其他条件。从发行方手中购买额外的证券不会影响先前购买的同类证券的锁定期。如果你是从其他非关联方手中购买限制性证券,你可以把非关联方的锁定期加入你的锁定期中。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赠品,则锁定期开始于购得证券的时间而不是赠送的时间。如果是雇员收到的股票期权,锁定期通常开始于期权执行的时间而不是给与的时间。
    第二是在抛售股票前必须要公布足够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根据1934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第三是满足交易量规则。
    一年锁定期之后,每3 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4 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是必须为普通的经纪交易。
    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第五是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美国证交委)。
    在你下卖单的时候,如果3 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 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 美元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3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在任何时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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