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什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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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具体业务
承保非商业性风险和提供促进性和咨询性服务是机构的两项主要业务。
承保非商业性风险
这是机构的主要业务,也是机构实现其宗旨的重要手段。机构的投资保险业务并不与各国的官方投资保险机构产生竞争,而是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由于官方投资保险机构容易受本国政治的影响,而且对投保项目的股权比例有限制,同时还规定承保金额的上限,这些都限制了官方投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使投资保险市场存在很大的空白。而机构的业务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
在承保非商业性风险时,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赔偿而使机构蒙受损失,《公约》规定机构所承保的必须是合格的投资。所谓合格的投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以及董事会的特别多数票通过的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
(2)合格的投资必须是在要求机构给以担保的申请注册收到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包括①为更新、扩大或发展现有投资所进行的任何外汇转移;②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
(3)合格的投资必须①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对东道国的发展有所贡献;②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条令;③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④该投资在东道国将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此外,东道国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必须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是一个同意机构承保特定投资的特定风险的国家,必须是一个对担保的投资给予公正和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可为合格的投资因以下几种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作担保:
(1)货币汇兑险。指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移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这类风险还包括消极的不行为,如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根据免责条款,对在担保合同签订时即已存在的外汇管制的法律、法令不予以担保。
(2)征用险。即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除了通过颁布法令直接取得财产,把财产所有权从原投资者手中转到国家名下这类直接国有化措施外,发展中国家还经常采取各种“间接国有化”措施,如妨碍投资者作为股东或债权人行使其基本权利,妨碍投资者转让证券和其他权利,妨碍投资者对其财产主要部分行使有效的控制权、使用权和处置权,或妨碍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对上述“间接国有化”措施,机构也予以承保。
(3)违约险。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①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②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③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
(4)战争和内乱险。指因公约适用的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风险。这里的军事行动既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军事行动,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政府、党派之间的军事行动,既包括经过宣战的战争,也包括未经宣战的军事行动;内乱则指针对政府的有组织的暴力行为。那些针对投保者私人的恐怖主义行为,均不在此风险之列。由于战争和内乱险不受东道国政府控制,因此机构在向投保者赔付后,一般不能向东道国索赔。
(5)其他非商业性风险。指由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经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机构可以承保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贬值的风险。
此外,机构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担保:
(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懈怠,包括①东道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②投保者自己的行为;③以投保者名义所为的行为;④投保者可以行使权利制止的投资企业的行为。
(2)发生在担保合同缔结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懈怠或其他任何事件。
办公环境
凡是机构的成员国内的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到另一个国家(仅限于发展中国家)投资时均可向机构申请承保上述风险。但作为法人必须是在商业基础上经营的,而且在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前,必须征得东道国政府的认可。此外,《公约》还规定,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便可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这一规定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境外的资金流回本国。
《公约》的“附件”还规定了“赞助担保”机制,即任何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均可自行筹资在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包括非机构成员国国内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这种担保的基本规定均采用机构的规定,因而可以为非会员国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与机构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的政治风险担保,从而有利于改善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引进更多的资金。
机构自成立以来,其担保业务发展迅速。到1994 年6 月,已先后收到1500 个项目的投资者的投保初步申请,签发保险合同100 项,承保金额超过10 亿美元。可见机构的业务发展潜力很大。
提供两大服务
机构通过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外国投资促进及咨询服务,以帮助成员国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外国私人直接投资。机构主要提供以下几类服务:
1.投资促进会议。通过帮助发展中成员国组织外国投资促进会议,促成成员国与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接触与对话,以创造现实的投资机会。
2.执行发展计划。这种计划的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工商企业界经理更好地制定业务发展规划,选择合适的外国合作伙伴,采用现代国际商业惯例,并就具体投资进行评估。机构从1992 年开始组织这种计划。
3.外国投资政策圆桌会议。这种会议邀请有关发展中国家及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经理参加,以推广有关外国投资的成功经验;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1992 年6 月机构在博茨瓦纳召开了第一次这种会议。
4.外国直接投资法律框架咨询服务。机构通过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帮助这些国家放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和规章;并与一些成员国达成了外国投资法律保护协议。
Q2: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条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或者<汉城公约>,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他同时又是独立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国际组织。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88年4月。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
根据公约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注册投保:
(一)合格的投资者
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二)合格的投资
《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但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三)合格的东道国
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四)承保的险别
和各国国家投资保险制度一样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但东道国政府有违约行为并不当然就立即构成MIGA承保的“违约险”。只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迄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虽有判决裁决但不能执行,这才构成“违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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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性质和组织机构如何,及其对担保合格性的要求是怎么样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他同时又是独立的国际组织。
该公约共11章67条,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1)宗旨: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2)机构地位: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同时具备私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3)机构的担保业务:只限于非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4)规定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和东道国条件;(5)东道国主权控制的范围;(6)争端的解决:公约将争端分为三类:有关公约的解释和施行而发生的争端,机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有关被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争端,对于不同的争端应适用不同的程序解决;(7)法律适用。
签署该公约与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鼓励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并致力于促进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为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私人投资提供担保,以加强国际合作。公约生效以后,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非商业性风险担保,对于补充国家及区域性和私人担保的不足,以鼓励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资金,起了一定作用。
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向世界银行递交了对该公约的核准书,从而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会员国。
Q4:8.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投资风险中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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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突出特点
MIGA机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一)MIGA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
(二)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
(三)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序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
(四)妥协的另一方面的结果是《MIGA公约》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
(五)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鉴于MIGA体制具有以上优点,中国对这种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一向采取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的态度。中国与MIGA之间的协作关系,将不断扩大和日益紧密。
Q6: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影响
MIGA 支持的项目有广泛的效益:创造当地就业岗位、创造税收、转让技能和技术专长、等等。当地社区往往通过改善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电力、医院、学校和清洁用水,获得大量的间接收益。MIGA支持的外国直接投资鼓励了当地投资,推动了当地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的增长。如果没有MIGA 的参与,许多投资者、贷款者和其它保险公司根本就不会支持贫困国家的项目。
MIGA的担保覆盖面要求投资者遵守世界上最好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如果没有世界银行集团的参与,项目的实施可能也确实会缺乏足够的保障。
Q7: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概述
当今的商业界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很好的投资机会。然而,
对不稳定政策环境的顾虑、对政治风险的洞察以及对具体投资机会的忽视常常会阻碍投资。结果,作为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部分仅投向少数几个国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世界上最为贫困的人群。
该机构通过两种方式应对上述顾虑:一是通过向投资者和贷款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二是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协助发展中国家吸引私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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