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资金拆借怎么披露(国有企业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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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从关联方拆借资金是合法的吗
企业之间不能否相互拆借资金,过去都是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讲的,据说这样做扰乱金融,所以不允许。1993年公司法施行以来,这种看法也没什么改变。合同法借款合同由于并没有明确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只能是银行,所以就有了企业之间到底能否相互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企业无外两种,一种法人,一种是非法人。企业法人都有自己的章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不能将企业的资金借与他人使用,要看该企业法人的章程是否允许。一般来说,企业法人借入资金章程都是允许的,不论向谁借都可以,但是企业法人借出资金,董事长、执行董事、厂长、经理是没有这个权限的,如果企业是公司的话,那么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公司的资金借与他人使用,就属于违章挪用,是要受到责任追究的。因此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一般来说是事实不能、客观不能,所以合同法第50条规定它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的各种无效合同。说是相对无效或者效力未定的合同都可以,只是没什么实际意义。有意义的是出借方可以根据公司法、章程主张无效,提前追回借款,并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法人,特别是公司,只要不是银行,过去不能出借资金,现在有合同法就是更不可以的事情。活口只在合同法第52条上,出借资金符合章程、履行了必要的表决批准手续的,那就是有效的。
非法人企业看起来问题似乎更简单一些,实则不然。因为非法人企业里论简单,只有一个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简单,因为法定代表人、业主都是说了就算的。合伙企业里执行合伙有没有权力出借企业资金,也要看合伙协议是不是允许、允许的话,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一般而论,企业之间是不能相互拆借资金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还可以象从前那样,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法复〔1996〕15号批复有认定合同无效和处罚的司法权。
Q2:近三年有上市公司关联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事件么?求大神指教,非常着急啊
按照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
(1)关联购销舞弊。所谓关联购销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购销活动进行的舞弊。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当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需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当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单个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因此无法抵消,但需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内容。
(2)受托经营舞弊。受托经营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我国目前缺乏受托经营法规的制度缺陷,采用托管经营的方式服务于利润操纵的目的,它是报表欺诈的一种新方法。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按双方协议价收取高额回报。这样就不仅避免了不良资产生成的亏损,还凭空获得一块利润,而这笔回报又常常是挂在往来账上的,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种虚假的“报表利润”。
(3)资金往来舞弊。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问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
(4)费用分担舞弊。所谓费用分担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关于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就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当上市公司利润不佳时,集团公司会通过种种手段,如调低上市公司费用交纳标准,代替承担上市公司各项费用,甚至退还以前年度交纳的费用等。
Q3:关联方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多少有要求吗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比较常见,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人员对此进行询问。从我国税务实践中来看,资金拆借主要涉及两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Q4:关联企业之间能互相拆借资金么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比较常见,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人员对此进行询问。从我国税务实践中来看,资金拆借主要涉及两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那什么是融通资金呢?简单的说就是融资,即借款。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各关联方之间应该按照独立公平的原则实施交易,不能以转移定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避税,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的资金拆借进行了一些限制。
(一)出借方
出 借方按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无偿出借资金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理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 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如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借入方
由于借入方涉及利息支出列支问题,所以税务实践中需要对此做一些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也就是利息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列支。
1、借入资金是关联方自有资金
税收实践中,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1)一般情况:资本弱化调整
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 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可 税前列支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上限为权益性投资×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能列支。
(2)特殊情况: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
按 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不进行资本弱化的特别纳税调整。
2、 借入资金是关联方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企业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全额扣除,不受资本弱化的调整。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 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能否推广到所有企业还有 待明确。
另外,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拆借给非关联企业使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答疑,只要能够证明该事项是真实的、无避税目的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Q5:国有企业之间资金是否能相互拆借
可以,所有企业之间的资金都可以拆借,只要法人同意
Q6:我集团内部拆借资金,总部子公司分别如何下账
总部
拆借资金给子公司时
借:内部往来--子公司
贷:银行存款
向子公司拆借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子公司
子公司
拆借资金给总部时
借:内部往来--总部
贷:银行存款
向总部拆借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总部
Q7:国有企业可以用什么办法借钱给另一个企业?
非法操作最好不要做,不出事都好,出事了牵出一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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