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对待资金与经营股份分配(新股东入股稀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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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己经营的公司,现在朋友要投钱进来合股,请问股份如何分配比较好
目前的形式你就是独资 也就是你是企业唯一决策者 如何分配股份不需要任何依据 只要你们双方同意即可成交 当然他占的越少越好 目前市场上闲钱那么多 如果真的能够保证盈利 要是我的话宁可选择借贷 出让股份分红的时候是很心疼的
Q2:关于技术股分与资金股份在公司里的分配情况
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
资金股权的确定得区分投资者的类型,一般来说个人投资得看投资人的个人特性了,机构投资则更多有一套价值评估的系统,这些评估方法很多,大家如有兴趣可以去参考《创业融资实践》这本书,写了很多实用的方法。 这里我只是想谈谈对个人投资者的对待方法。 投资者为什么要投您的团队,最重要的一般都是看重人,其次才是项目。因此,我们也应该首先从人的角度来对待投资资金占的股份比例的问题。比如一个投资者的控制欲特别重,很可能您就不要去奢谈控股了,而不如把精力转到如何通过扩大盘子让团队的收益增大;如果投资者是特别豪爽的,或许您可以获得控股权。总的一句话,更多的还是尊重投资人的看法吧。如果真的觉得不合适,看来你选择的投资人错了,应该变的是你,而不是他。
至于经营股权部分,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这个方面可能有争持的地方,我的建议是设立一些简单的虚拟股权绩效评价系统。就是说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
如果您觉得还应该考虑创意角度的股份,那把这个方面单列。让最开始提出这个创意的人获得一定的股权回报。
因此,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Q3:合伙开公司股份如何分配?
法人代表和股份,是根据股东意见商定的。谁当都可以,法人没有什么特别,对外代表公司,办理年检等的需要法人身份证和签字。其余的比如收益则是股东约定的。
客户资源和资金对于开公司一样重要,你可以根据客户和资金的重要性作出衡量,举个例子
比如说新开公司,需要启动资金25万,公司所处行业客户资源非常重要那么你可以假设客户资源的重要性为50% ,那么也就是相当于25万现金,这样来看公司总股份100份,那么客户资源占股份应该50%,投入资金方25万的股份也是50%,考虑到公司经营和管理是你 ,那么你还可以额外增加一些股份,也就是你可以占55%-60%的股份,或者每月额外领取补贴薪水(针对股东不领取工资,季度享受分红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资金重要的情况下,资金的占比就要高一些,如果客户资源的重要性超过资金,则客户资源的比重可以适当调高 。
法人谁担当完全没有必要计较,主要是股份和受益控制好就可以了
祝公司生意兴隆,旗开得胜
Q4:资金和管理入股如何分成
以普通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比例可以超过35%,非货币财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技术出资入股由于是“把不是钱的东西当成钱”,因而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保障技术投资成功的关键,是要订立内容完备的合同。
附: 广州市技术入股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技术入股注册登记管理,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的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其技术入股注册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是指:
(一)专利;
(二)计算机软件;
(三)非专利技术成果。
四、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应当是特定、完整并在短时间内能够传授给所属技术领域里的一般技术人员的成熟技术成果。未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均不得作为技术出资的标的。
计算机软件须经过技术认证;非专利技术属高科技成果的须经技术成果主管部门鉴定或者登记。
五、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所有权人应当对该项技术成果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利,应保证合作方对该项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六、以普通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比例可以超过35%。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技术成果入股的,经股东协商确定该技术成果的入股比例或作价值,或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技术成果协商作价或评估作价后,应当经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八、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应就技术成果入股达成协议,技术入股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出资标的;
(二)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及计算方法;
(三)技术出资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明确办理技术成果所有权转移手续及交付公司所有的期限,技术成果原所有权人不得再将该技术成果转让他人;
(五)技术出资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六)股东对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确认方式及经确认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
(七)明确经股东各方对技术成果入股作价书面确认后,该技术成果如无需改进,原确认的作价不得改变;
(八)合作各方认为应该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作价入股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35%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该技术成果所产生的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二)属于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在国内自主开发、创新的技术成果,应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从国外引进的技术成果,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十、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作价入股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35%的,须提交下列文件,报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认定申请书;
(二)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报告等);
(三)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
(四)合作各方就技术成果入股达成的协议书或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市科技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十一、技术入股注册登记时,除按公司登记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当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的,提交合作各方关于技术入股的协议书,验资报告;
(二)以技术成果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入股的,提交合作各方关于技术入股的协议书,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三)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超过35%的,提交技术成果鉴定或技术成果登记证明文件;作价入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超过35%的,提交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认定文件;
(四)以专利技术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其中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注册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以技术成果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技术成果的转让事宜做出规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技术成果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办理技术成果财产权的法定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入股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举例:投资10万开店,约1年回本,我是资金入股方,我要收回成本吗?收回成本后,店铺只用赚来的利润经营,我还算股东吗?-----只能通过分红方式收回成本,不能随便撤回出资。还是股东。
再备注:还是两个人协商好.来个书面协议.或者更正规点备个档案签章.
Q5:关于公司新项目,新股东入股的股权分配问题
贵公司在初创期(创业初期)是4、3、3的股权结构(就是各占40%、30%、30%),你和A是投资方,股权比例相对较少,B不出钱但主管经营,核心力量在B方,占有较大股份,这是正确的,不过有隐患,等下讲。
现在有新项目,需要融资,就要涉及股权稀释了。需要你和AB三方协商,这个需要扩展的部分是从哪一方去稀释,整体上也有关联的。简单说,比如原来公司资产100万,有100万股,每股1块钱,你和A各占30%也就是各有30万股,B有40万股。现在需要融资,就是增资扩股,假设需要融资100万,那么再多发行100万股,这个时候公司的资产达到200万了,总共有200万股的股权,那么你和A的股权比例(持股比例)就变为:30万股/200万股=15%,B的持股比例为:40万股/200万股=20%,就是整体上都被稀释了,持股比例下降了。
和新项目沾不沾边?这要看新项目是否在原有的公司名下,如果原来的公司假设叫“得力”公司,这个新的项目归在“得力”公司名下,那么就像上面说的一样,你和AB三个原始股东的股权都被稀释。如果针对这个新项目成立另一家成为“未来”的子公司(注意不是分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一样的,如果设立子公司,那么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股东权利),由其中一方来做股权稀释,比如说“个别员工和朋友”是你的员工和朋友,那么就从你的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部分来稀释出去,和AB无关,这时候是你掌控了这个新的项目。当然,新项目还是要依靠B来运营,那么还是规划于B的名下比较好,就是“未来”这个子公司由B掌控,B在母公司“得力”公司的持股比例仍然是40%,你和A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依然分别为30%,但是B在子公司“未来公司”的股权设置可另外全新配置。
最后来说一开始的4、3、3股权结构的弊端。法律规定:
1.持股大于1%的人,享有公司事情的投诉权利;
2.持股大于10%的人,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甚至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持股大于三分之一,可享有重大决策否决权
4.持股大于二分之一,股权的转让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5.持股大于三分之二,一手遮天!除了以上权利,还可修改公司章程!
在创业期,就是企业初创期,有决策的人持股建议不低于三分之二,现在你和A拥有30%,不超过三分之一(也就是低于33.3%),任何的决策都必须通过B来表决才可以,但是B的股权40%也很低,如果不成立子公司,大家的股权都被稀释,稀释到连持股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话,可能就被10%的持股比例的人绑架了!以后公司的大小事就不是由你们决定的了,持有10%股权的人一旦闹事,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除非你股权众筹很多人,每个人投资比例不超过1%(因为超过1%的持股比例就可以针对公司发生的某件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能面临找不到那么多人来众筹的问题。如果一开始B拥有70%的股权,后面的不管有多少项目需要融资,由B来慢慢稀释股权就可以了,而且还不担心公司的控制权,你和A只是作为投资家,不参与运营,也不需要持股比例那么多,只要公司内部协商分红的机制就好了,比如股权低,但是年底分红多也可以,另外拟定分红协议就能够实现。现在三个人股东的股权比例写入了公司章程或者已盖章的协议,就涉及到了法律的问题!
因此建议成立子公司,而且由B稀释股权,最好是三人协商好之后再做定论。更多疑问,可咨询华绅资本集团。华绅资本集团专注于企业商业模式优化、股权涉及、投融资、挂牌上市、企业资源整合。与您携手共进!
Q6:股东的股权在兑现期间,新进入股东后该怎么稀释股份?
一、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因此进行股权稀释比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注册资本。
二、通过转让股权(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依据公司性质不同,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股份)转让的规定并不相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即,公司稀释某股东的股权,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达到稀释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份的转让规定比较繁琐和严密,首先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于记名股票,应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如果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以上问题均在《公司法》上得到相应的规定。
Q7:公司增发新股,如何稀释大股东的股权?
其实这是双向的。公司增发新股,如果大股东不认购,那么他的股权在减少;公司增发新股,如果大股东也同时认购,反而扩大了他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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