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注册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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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证监会同意4家企业科创板IPO注册是什么意思?
你好,科创板ipo发行是实行注册制,科创板发行新股由上交所审核报证监会同意后,企业及其承销商就可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准备发行新股上市。
Q2: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有哪些要点?
要求公司的上市过程中,对一些问题进行自行审查,自行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这几年经过注册制的改革,科创板的试点成果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在实际的IPO审核过程中,无论是保荐人员还是发行公司的自我信息披露的意识还不够强,距离真正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还有很一些距离。而这次下发的自查表,上交所也表示,这种做法是希望进一步压实相关人员的责任感,把控好IPO审核的关口。
这次的自审表,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个是上市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一些问题,例如公司研发能力,持续经营的能力还有同业竞争之间的关系。另一部分内容就是,保荐机构对公司上下游客户和供应商的审查,并且一些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问题。上交所特别提出,部分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核查动力不强,一些基础性的问题,在审核中,仍然需要交易所反复询问,这也导致大量审核资源浪费在这上面,影响了发审委审核IPO的效率。
上海交易所也表示,该自查表发布之后,未来上交所将加大对相关违规,不规范行为的监管力度,并且将对自查表进行动态的调整和优化,确保相关责任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上海交易所也始终保持着高压的态度,在过去一年里,否决的IPO数量达到了四十多家,淘汰了一直在17%以上。
参考资料:
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入口关。上交所表示,经过近两年的实践,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试点已经初见成效,但从审核情况看,无论是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还是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意识和执业质量,距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的内在要求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
《自查表》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的相关问题,如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持续经营能力、研发投入等。二是常见信息披露和核查问题,如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等常见IPO申报问题,以及重大事项提示、合作研发等科创板审核实践中总结的针对性问题。
Q3:科创板什么时候上市?
科创板在6.13日开板,已在7月22日正式上市。
自从去年国家主席决定要设立科创板,科创板就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关注。从设立到现在,科创板有关制度不断完善,并且向外界公布有关进展。科创板是国家主席提出的新设立板块,公司可以申请在里面上市。
6月12日,光通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通天下)的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得受理,成为第122家科创板受理企业。
从已获受理的122家企业注册地来看,来自北京的企业数量最多,总共有26家。其次是江苏的
企业,为21家。注册地位于上海的企业数量为18家。
广东以17家的企业数量位列地区榜的第四位。浙江省有13家企业获得受理。京苏沪粤浙五地的企业总数达到95家,上述5个省市也是仅有的企业数量达到两位数的地区。
其余地区的申报情况分别是,山东5家,福建3家,湖北3家,陕西3家,天津2家,四川2家,安徽1家,黑龙江1家,湖南1家,江西1家,辽宁1家,贵州1家,重庆1家,河南1家。
此外,还有一家企业的注册地位于开曼群岛,属于境外企业,目前已中止受理。相信随着科创板越来越成熟,将来会有更多的科技企业加入进来的。
Q4:什么是科创板,科创板和创业板有什么区别?
科创板(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board)是指设立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的创业板,于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其特点是并不限制首次公开募股的定价,亦允许企业采取双重股权结构。
科创板与创业板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上市制度和条件不同
科创板旨在扶持科创型企业,为盈利和规模都在初创阶段的中小型科创公司提供更加方便的上市渠道,所以它不同于传统板块,它的上市制度为注册制,只要符合证监会设定的相关条件即可登录这个版块,无需审批。但创业板实行的是和主板一样的审核制,要求每年达到一定的盈利标准、资产规模,提交的材料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批同意才可上市,相对来说较为严格。
【2】投资者门槛不同
科创板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较高,要求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人民币,证券交易时间为2年以上。如果未达到条件的投资者只能通过公募基金的方式参与。而创业板则没有资金要求,首次开通只需要携带证件到柜台现场办理即可,如果交易年限在2年以下,T+5个交易日开,交易年限2年以上,T+2个交易日开通。
【3】交易规则不同
科创板上市的前5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之后为20%,沿用了T+1交易机制,但增设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创业板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设为20%,次日起改为10%;科创板委托交易数量单笔不能低于200股,按1股单位递增,限价申报数量不可超过10万股,市价不可超过5万股。创业板的委托交易数量为100或者100的整数倍,单笔最大不可超过100万股。
Q5:目前申请科创板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上交所今日就受理首批科创企业发行上市申请答记者问。截至3月22日17时,上交所审核系统共收到13家公司提交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部门按照相关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了对其中9家企业申请文件的齐备性核对,提出了补正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晶晨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申请文件,经补正后符合齐备性要求,上交所决定予以受理。受理通知已通过本所审核系统发送给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发行人的相关申请文件已同步在本所官方网站进行预先披露。
此外,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于3月21日晚间9点后及3月22日提交申请的企业,齐备性检查仍在进行中。上交所将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首批受理的9家企业中,从所属产业、行业来看,新一代信息技术3家,高端装备和生物医药各2家,新材料、新能源各1家;从选择的上市标准来看,6家选择“市值+净利润/收入”的第一套上市标准,3家选择“市值+收入”的第四套上市标准,其中有1家为未盈利企业,9家企业预计市值平均为72.76亿元,扣除预计市值最大的1家(180亿元)后预计市值平均为59.35亿元;从财务指标来看,剔除1家亏损企业(最近一年总资产为241.94亿元,营业收入为36.94亿元,净利润为-26.02亿元),其他8家企业最近一年年末平均总资产为15.32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平均营业收入为10.34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平均扣非后净利润为1.64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各家企业平均营收增速为61.43%,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范围为5-20%。总的来看,上述企业所处行业、公司规模、经营状况、发展阶段不尽相同,总体上具备一定的科创属性,体现了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的包容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上交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及时开展是否受理的审核工作。上述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中,着重对申请文件进行齐备性检查,主要关注以下事项: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是否相符,文件名称与文件本身内容是否相符,文件签字或签章是否完整、清晰、一致,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中介机构报告是否在有效期等。
在此,上交所提醒发行人及保荐人认真对照本次出台的科创板制度规则,扎实做好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制作工作,确保申请文件质量,共同提高申请受理及后续审核的效率。
除了齐备性检查外,部分申请文件的内容,尤其是招股说明书,与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格式准则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例如,招股说明书简单照抄照搬其他板块的文件模板,在结合科创板定位对公司核心技术、行业地位、风险因素等作出针对性的充分披露不够;发行人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关于符合发行人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论述不够充分等。后续审核中,我们将通过审核问询,督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各发行人和保荐人事先按照要求,准备好招股说明书,可以减少后续不必要的审核问询,共同提高审核效率。
Q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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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05/11/2006|
实施时间:|05/11/2006|
效力状态:|有效|
正文
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Q7: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监管关注的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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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监管关注的案例(一)涉事当事人:
主要行为:一、未及时更正业绩预告公告
公司于2017年1月份披露了2016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度经营将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亿元至-2.6亿元左右,后公司在三月份又披露了业绩预亏更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4.5亿至-5.0亿,后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披露公司年报,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72亿元。与更正后的公告一致。公司业绩预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将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3.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经披露的业绩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付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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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说明(如适用)。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分歧与分歧所在。二、关于募集资金用来补充流动资金未屡次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披露公告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201)
公司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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