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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公募基金投资范围限制)

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公募基金投资范围限制)

内容导航:
  • 公募基金的管理和操作由几个人来完成?
  •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四章
  • 谁有公募基金 做投资交易 的内部流程制度或管理办法?
  • 如何评价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请问公募基金中偏股形60%的仓位限制是什么意思
  • 为什么公募基金有仓位限制呢?还有公募的规则是什么?
  • QDII基金的投资范围
  • Q1:公募基金的管理和操作由几个人来完成?

    公募基金的资金都是交由银行托管的,但是交易指令是由基金经理(通常是1到2个人)发出的。

    Q2: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四章

    非公开募集的基金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基金行业协会登记。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 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豁免注册。
    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应当报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员从业资质、注册资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报告安排等基本情况。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应当合并计算。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豁免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实行自律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不表明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
    未经注册或者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者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限制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
    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不再符合规定条 件或者有重大违法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注册。被依法注销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
    第一百一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九)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无限责任型基金的基金合同除上述事项外,还应载明:
    (一)无限责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无限责任人的除名条 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 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无限责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 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百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百零一条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有关信息。
    第二百零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适用本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至(五)项和第(九)至(十一)项、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 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Q3:谁有公募基金 做投资交易 的内部流程制度或管理办法?

    看看几个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都有投资决策流程的

    Q4:如何评价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01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募集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引入诸如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监督、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等机制。《办法》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基金业协会要求募集机构在过渡期内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内部制度建设及配套准备工作。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以基金募集流程为主线,对《办法》进行解读,对募集过程中需注意的环节进行集中梳理。


    根据协会阐释,《办法》项下的募集程序分成三个层次: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宣传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方可签署基金合同。基于前述三个层次,我们在《办法》所述的六步程序基础上将募集过程进一步细分为如下十个步骤:

    就上述各步骤,详述如下:


    ▌一 确定募集途径


    根据《办法》,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主体类型如下:

    如拟采用委托方式募集,应首先确认受托机构是否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关于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目前主要适用的监管规定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及《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9号),业务资格申请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某一主体是否已经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中查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某一销售机构是否已成为会员,可在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会员单位”中查询。


    在确定受托机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销售机构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办法》要求将销售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合同附件与基金销售协议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因此,在拟定基金销售协议时,当事方的权利义务部分约定应当明晰,并约定基金合同附件内容的效力优先性。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基金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进行基金募集,但《办法》要求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作为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备内容之一,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在风险揭示书中承诺在募集资金前已在协会登记为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因此无论采取何种募集途径,基金管理人均需在基金募集前完成管理人登记。


    ▌二 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办法》引入资金账户监督制度,要求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上述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监督机制采用了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项下针对公募基金销售相类似的要求,相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而言,《办法》更强调专用账户开立的强制性,监督机构的范围亦从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登公司”)扩大至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并要求监督机构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因此,在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阶段,所涉法律文件主要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之间的账户监督协议,其中需明确约定对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但如果募集机构为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可同时作为监督机构,在此情况下可豁免账户监督协议的签署。


    ▌三 确定特定对象


    《办法》要求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上述内容在先前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体现,此次《办法》对问卷的主要内容提出更具体要求,并制订了个人版问卷指引。募集机构应结合《办法》要求及指引,针对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制作相应的调查问卷,并为落实后文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机制,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设定评价标准。调查问卷应在提供基金推介材料之前,安排潜在投资人填写并签署。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此前在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中,指出“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此次《办法》再次明确这一原则,并规定了通过互联网媒介推介基金的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市场上一些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媒介的募集行为将更加有规可循。


    ▌四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延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现有规定,《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根据证监会此前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对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评级具体标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根据需要可由基金业协会出台指引。截至目前,相关指引尚未出台。


    为落实上述投资者适当性匹配要求,建议募集机构尽快制订或完善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及时落实基金评级工作。


    ▌五 制作及提供基金推介材料


    《办法》列举了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备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协会于2016年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推介材料的必备信息也有相关规定,制作基金推介材料时需综合考虑。

    此外,《办法》规定了推介基金时的禁止性行为,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新增或细化了部分要求,例如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基金推介材料中应避免出现相关表述。


    ▌六 基金风险揭示


    《办法》要求在基金合同签署前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拟定应参照《办法》附件2指引所示格式,涵盖指引所列内容,并要求投资人在投资者声明部分逐条签署,风险揭示书由投资人、经办人及募集机构三方签署。


    ▌七 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证明文件应能够体现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证明文件的具体形式,笔者建议可以是机构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个人投资者的近三年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基金账户对账单等可以证明其收入或金融资产状况的由第三方出具的文件。


    ▌八 签署基金合同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可安排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办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体现投资冷静期及回访制度,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如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与推介材料内容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对于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办法》做了差异化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基金可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约定冷静期起算时间。


    ▌九 投资冷静期


    各方应按照基金合同执行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十 投资回访


    投资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进行投资回访。为遏制“飞单”,《办法》要求回访由非募集人员完成。笔者建议,募集机构应对回访电话录音、往来信函予以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况下由投资人对回访结果予以书面确认。投资回访确认成功后,募集机构可宣布募集成功。


    另外,协会表示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鼓励和引导募集机构实施回访制度;回访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将由协会根据办法的相关实施效果等因素另行通知。募集机构可适时建立回访确认的成文制度。


    上述第一至第十项为针对一般投资者的基金募集程序,对于专业投资机构及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办法》允许豁免部分程序,体现分类管理、适度管理原则。其中,对于专业投资机构,可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如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等,可不适用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以及投资冷静期及回访机制。但《办法》并未规定“专业投资机构”的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Q5:请问公募基金中偏股形60%的仓位限制是什么意思

    基金发行前,要根据基金的类型和投资风格设定投资比例。60%最低仓位限制是股票型基金中对于股票规模占整个基金总规模的最低仓位要求,也就是说,本只基金在成立一段时间后(3个月——半年,也就是俗称的建仓期),其必须购买占总资产60%以上的股票,同时,以后整个基金的股票规模也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这种限定一般是出于产品风格设计的角度,一般为60%或70%或80%——95%之间,所谓的基金受制于该条款主要是因为在下跌的过程中,基金也要拿这么多仓位的股票,因而被动接受了损失,即使想退出,也没有办法。证监会设定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稳定股市。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如果股市一旦出现下跌风险,公募基金那么大的盘子一下子清仓,后果无疑将是股灾。
    理解:对于运作不好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仓位可以降到0也是没用,而对于好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优秀的长期趋势把握能力,深厚的投研能力,才是得以制胜的关键。长期优秀远比短期突出更关键。这也是我们去选择投资一个基金产品最核心原则。

    Q6:为什么公募基金有仓位限制呢?还有公募的规则是什么?

    证监会规定公募基金仓位不得低于65%
    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稳定股市
    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你想
    如果股市一旦出现下跌风险
    公募基金那么大的盘子一下子清仓
    后果无疑将是股灾
    但是,私募基金则不受此固定约束

    Q7:QDII基金的投资范围

    以港股、海外交易所交易基金和主动管理型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对基金和股票投资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目标比例为:95%,其中对基金的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0-40%。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港股、海外市场的交易基金以及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中香港市场直接投资股票,其他海外市场则通过投资基金,以“基金中的基金”运作模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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