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炒作监管(中国股票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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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市入市,退市,监管,惩罚机制分别是什么?
1、所谓崩盘本来是指股票大跌后的彻底崩溃叫崩盘。
股市的崩盘都是因为股市存在大量的泡沫,当大量泡沫短时间内突然破裂之后,形成了股市投资和投机者的恐慌性抛盘止损,结果泡沫全部破裂甚至击穿非泡沫股价,形成了崩盘。所谓的泡沫,是指价格的恶性上涨,价格严重背离了价值。
2、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Q2:中国股市监管的现状,缺陷,及改正方法措施
股市是一个有着严格法治的市场,中国股市只有在规范中才能健康发展,而所谓“规范”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法治”,如今,在防范股市风险、推进股市健康发展中,加强法治、完善监管已成为最为紧迫且十分关键的机制。
上市公司编造并披露的各种不真实甚至虚假的信息,对股票发行市场中的虚假信息等问题,缺乏法律规定。
政府部门或母公司长期占用上市公司募股资金,上市公司募股后拥有大量资金便利用行政权力从上市公司中调用资金并长期不还,不仅严重影响了这些上市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经营业绩,而且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一些母公司利用母子关系,直接调用或通过各种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转移大量资金,使上市公司事实上成为母公司的“取款机”,也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些现象均属严重侵害法人权益的行为,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均无规定。
一些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投资及其他方面的弄虚作假中,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实际上起着“协同”甚至“主角”作用,按照国外的规定,这些机构应负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我国《证券法》虽对证券公司一些行为违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均列明了罚款数额(属有限责任范畴),因此,《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中均无有关证券中介机构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规定。这不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合伙人制度不符,而且不利于约束证券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
投资失误是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快速下落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上市公司几年来累计投资损失高达几亿、十几亿元乃至几十亿元,且投资决策基本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而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抉择的背景下做出的,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由乱投资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犯罪,公司的直接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显而易见,在法律制度存在以上缺陷的条件下,要完善A股市场的监管机制是相当困难的,为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修补这些缺陷就成为一项紧迫的基础性工作。
Q3:怎样加强对股票市场投资的监管?
要立法,依法治市!
Q4:游资炒作股票做庄,为什么不监管啊?
股票没有庄家还有什么意思?游资当然可以做庄,做庄当然要赚钱,赚钱当然要炒作。只要不违法,没有说不可以炒作啊?当然前提是不违法,不是所有的炒作都违法!
Q5:股市内在的规律是什么?
7:2:1,这是股市中的铁律,70%的人亏损,20%的人保本,10%的人赚钱.
Q6:请说明目前中国针对证券市场有那些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
Q7: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别
前者就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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