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莱英股权变动(受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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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凯莱英医药集团怎么样?
凯莱英医药集团是2011-09-08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的集团。
凯莱英医药集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000010,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凯莱英医药集团,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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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公司前身系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2011年9月14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津开批(2011)437号批准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领取了更新后注册号为12000040035153的营业执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AO HONG
成立时间:1998-10-07
注册资本:23011.070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20000400035153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三街6号
Q3:大家了解天津凯莱英生命科技吗?
科研还可以,行政很累
Q4:大家了解天津凯莱英怎么样吗?分析岗
没得选的话,就自己去上班试试看啊,万一不满意,就辞职啊,反正现在你并不是也没有工作么?
Q5:股权转让,受让方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首先,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 此外,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首先,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 此外,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再者,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最后,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Q6:大家了解天津凯莱英怎么样吗?分析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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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受让股权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受让股权不需要股东会决议。但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简介: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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