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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知情权和分红权(股东分红权之诉)

股东的知情权和分红权(股东分红权之诉)

内容导航:
  •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是如何规定的
  • 分红股东有什么权力与义务?
  • 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之一:股东的知情权
  • 5%分红权。和5%股权的区别。
  • 什么是股息收益、股利收益、股权收益?
  • 投资股权收益权跟炒股有什么不同
  • 收益权众筹和股权众筹有什么不同
  • Q1:法律对股东分红权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且,公司收益的分配是有顺序的,现在弥补亏损,然后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所余利润分配给股东。

    Q2:分红股东有什么权力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注意: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编辑本段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意: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2.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Q3: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之一:股东的知情权

    内容来自用户:春夏秋冬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新峰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享有知悉公司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的权利,此知情权利亦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前提。
    公司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具体表现在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以及财务报告(会计报告、财务帐簿)。
    所谓股东的知情权,即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需要知悉前述公司文件,这是股东作为投资人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必要条件。因此,知情权是股东不可剥夺的基础性权利。
    这不可剥夺的权利,也体现在如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有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规定或约定的,该规定或约定皆为无效。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一)行使主体:股东资格
    1、股东资格的时效问题
    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股东,需是现任股东。
    北京高院认为,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上海高院亦认为,股东权利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也就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也就是说,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只能是公司现任股东。2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吴淞商贸总公司作为联华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

    Q4:5%分红权。和5%股权的区别。

    其实都是一样的意思,准确来说没有什么分红权

    Q5:什么是股息收益、股利收益、股权收益?

    简单一点 就是投资的反义词

    Q6:投资股权收益权跟炒股有什么不同

    前者靠分红来赚钱,也可以参与上市公司决策(但股权不能太小)来装装逼。后者一般指靠股价的涨跌来赚钱,就是所谓的投机。。

    Q7:收益权众筹和股权众筹有什么不同

    股权众筹是确确实实的拥有股权,收益权不拥有股权,但是拥有相对的分红,
    股权众筹有风险,还是要选择正规平台,像淘宝众筹,众筹中原,京东众筹,这些都是一线平台,都是比较好的,欢迎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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