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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林科技如何发行双创债(双创基金债)

方林科技如何发行双创债(双创基金债)

内容导航:
  • 企业没钱怎么在新三板融资
  • “双创可转债”如何迈开第一步?
  • 债务证券承诺分配给发行实体的利润吗?
  • 深圳南山金融科技双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 Q1:企业没钱怎么在新三板融资

    一、股权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经过股改、挂牌等一系列规范化操作后,新三板企业信用水平得到提高,企业股东可通过将所持股份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贷款授信额度。
    股权质押贷款主要从2016年下半年兴起,目前占据新三板债权融资中的绝大部分,并且主要来自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自2012年5月推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优点有:
    (1)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短;
    (2)资金用途相对灵活,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合理安排;
    (3)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两年;
    (4)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
    但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缺点也很明显,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而且流动性不高,只能在合格投资者之间,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因此,经历过最初的一波火热之后,如今中小企业私募债已少人问津。
    三、双创债
    “双创债”全称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是一种专门针对创新创业企业的公司债,由证监会于2016年3月8日试点推出。
    “双创债”试点初期的目标公司为拟上市、已经或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
    “双创债”与定向增发和股权质押等融资方式相比,审核流程简便、融资成本低、资金用途广泛。
    目前已经发行“双创债”的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新三板企业。2016年已有9家新三板企业发布了预案或已发行成功,包括方林科技、凡拓创意、龙华薄膜等。
    四、资产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与传统的证券发行以企业为基础不同,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将缺乏流动但能带来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来获得融资。
    资产证券化更适合于现金流稳定的企业,就目前而言,新三板企业普遍现金流并不稳定,要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可能存在一些障碍。
    资产证券化融资在新三板异军突起于2016年,试吃螃蟹的企业有3家,分别是融信租赁、福能租赁和顺泰租赁。
    五、商业保理
    新三板企业哭穷,其实不是没钱,而是大部分的钱都在应收账款上,怎么把应收账款变现呢?商业保理是一个选择。
    商业保理即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是指供货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买方(即采购商)转为自身信用,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的融资,特别适合中小企业。
    据三板虎统计,2017年以来新三板就有15家企业申请及办理了保理业务,包括亿鑫股份、朗鸿科技等。
    六、绿色债
    作为一个新兴品种,绿色债券是一种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债券,并在审核、发行、流通、财税等多个方面获得支持。
    绿色债券的优点有两个:
    (1)融资成本比较低。因“绿色”标签受到资本青睐,利率往往比普通债券低。
    (2)审核进度较快。公司债的审核时间一般在1个月左右,而绿色债的审核时间通常在1个月之内。
    不过有利必有弊,绿色债也有其缺点:
    (1)资金用途受到限制,募集资金不能用来补充流动资金;
    (2)一般绿色产业项目周期较长,资金使用成本较高。
    目前,国内绿色债券的发行人以央企、地方国企为主力,募集资金前三大投向为节能、清洁能源和污染防治。
    自去年年初启动以来,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猛,成为当前绿色企业及绿色项目的重要融资渠道。
    七、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
    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是指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融资,且该融资以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合同项目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
    所谓的“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技术改造,通过分享用能单位未来节能收益为盈利模式的一种新型的节能运作模式。
    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的特色在于:
    (1)以未来收益权质押方式进行融资,无需抵押、无需担保;
    (2)融资期限灵活,一般与节能改造项目运营周期匹配,最长可达3年;
    (3)审批速度快,融资成本低。
    针对节能服务公司轻资产、投入大、回收慢等业务运营特点,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能有效解决中小节能服务公司因担保不足发生的融资难问题。
    目前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仅限于合同管理服务领域的企业,在新三板推广普及的范围尚小,据三板虎了解到,深圳市新三板企业世能科泰曾于去年实施过该种融资。

    Q2:“双创可转债”如何迈开第一步?

    根据《细则》,所谓“双创可转债”,是指创新创业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细则》还明确,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应当属于创新层公司。

    对此金长川资本董事长刘平安指出,新三板分层制度推出两年来并未推出配套红利政策,此次推出双创可转债或是迈开了差异化制度供给第一步。“尽管在短时间内难以对整个市场产生明显的积极效应,但是双创可转债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同时给挂牌企业增加了一个很好的融资工具,意义重大。”

    刘平安还强调,可转债将债权未来是否转化为股权的权利交给了投资人,这种期权上的安排强化了对投资人的保护,作为PE机构的避险工具,可转债相比优先股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意义更大。

    在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投融资部业务董事郭志强看来,之所以限定为创新层公司,除了与业绩、成长性有关之外,也与创新层公司在信批等方面相对合规有关。“未来双创可转债在创新层取得良好发展之后,再进行推广会更加稳妥。”

    Q3:债务证券承诺分配给发行实体的利润吗?

    资管新规颁布以来,非标遭到全方位政策围剿,2020年7月3日央行发布的非标新规堪称最严格口径认定标,非标转标大势所趋。对于标准化投资,监管层一直是鼓励的态度。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实行注册制正在逐步落实,取消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等条款修改,也将给未来债券市场带来更为广阔的空间。
    债券作为标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的重要载体。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包含许多不同的债券品种,而每一债券品种监管、审批机构和发行条件并不相同。通常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主管的券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证监会的在交易所市场,其他机构则两个市场都有。鉴于此,本文接下来逐一解析不同监管机构主管下的各类债券品种的发行条件。
    本文纲要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第一部分 财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二部分 发改委
    3、企业债券
    第三部分 人民银行/银监会
    4、金融债
    4.1、次级债/二级资本债
    4.2、永续债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协会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证监会
    6、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8、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9、可交换公司债
    10、证券公司次级债
    11、期货次级债
    12、其他创新债券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双创公司债、绿色债)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常见的4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和备案制,不同的债券品种使用不同的发行制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1)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
    (2)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预方面有较大放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
    在发行规模上,由发行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申请;
    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在发行方式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
    由于发行过程中行政干预有所放松,因此核准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较高要求: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
    (3)与核准制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核不同,备案制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理论上并不对申请文件的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4)注册制则与上述三种发行制度不太一样。注册制一般是指申请人要取得某种特定资质,或者加入某种特定行业组织需要进行注册,一般是加入某个行业协会。注册制下,发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关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及债券的价值等实质问题不进行实质审核,以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为基础,主要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综上,审批制和核准制体现实质管理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更多取决于审核者的实质判断。备案制和注册制并不等于不审核,但更多体现公开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对企业风险和债券价值的判断。
    从审核的严格程度来区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从信息披露要求程度来看,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
    第一部分 财政部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5)《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
    (6)《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
    6.发行方式
    实行审批制度: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并且债券发行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另外在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上,主管机构也存在较强的干预。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2)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4)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5)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
    (6)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7)《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8)《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地方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
    (1)普通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并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已经推出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轨道交通专项债和高等学校专项债。
    财政部自2018年起鼓励地方政府在专项债品种中进行创新,只要能够实现项目的资金自平衡、对地方基建有推动作用,都可以发行。2019年6月,《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制度做出重大修订:
    (1)专项债重点用于铁路、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2)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2020年4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发言对专项债新政第二次补充,将专项债使用范围再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三个领域。专项债可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从此前的20%提至25%。
    6.发行方式
    地方债发行前一年,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一般债和专项债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债务新增限额。财政部根据《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专门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

    Q4:深圳南山金融科技双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深圳南山金融科技双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7-09-07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大道2388号怡化金融科技大厦20楼。

    深圳南山金融科技双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MA5EQ5X8X9,企业法人深圳南山永晟实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南山金融科技双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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