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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退出给退不给钱怎么办(我想强制退出公司股东)

股东要退出给退不给钱怎么办(我想强制退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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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退出股份,大股东说退不了,我该怎么办
  • 请问签了退股协议之后,对方不给钱了,有什么比较快的办法解决?
  • 撤股大股东已经同意.现在就是拖着不给钱怎么办.
  • 公司股东退出怎么办?
  • 我是公司股东,想退出公司,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要怎么处理呢?
  • 要如何退出公司股份
  • 可否强行令股东退股
  • Q1:我想退出股份,大股东说退不了,我该怎么办

    股份可以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只能转让股份,不能退股。原股东可以优先认购

    Q2:请问签了退股协议之后,对方不给钱了,有什么比较快的办法解决?

    一,写个退股协议书,经合伙清算,应该退你多少钱,债权债务一律不再承担。二,写个欠条。

    Q3:撤股大股东已经同意.现在就是拖着不给钱怎么办.

    采用端口映射(Port Mapping)的方法,可以实现从Internet到局域网内部机器的特定端口服务的访问。例如,你所使用的机子处于一个连接到Internet的局域网内,你在机子上所开的所有服务(如FTP),默认情况下外界是访问不了的。这是因为你机子的IP是局域网内部IP,而外界能访问的只有你所连接的服务器的IP,由于整个局域网在Internet上只有一个真正的IP地址,而这个IP地址是属于局域网中服务器独有的。所以,外部的Internet登录时只可以找到局域网中的服务器,那你提供的服务当然是不起作用的。
    所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采用PM了。
    具体方法,请访问:
    www.pconline.com.cn/pcedu/soft/lan/jywgl/10301/127157.html
    database.cpst.net.cn/popul/computer/enets/artic/21205090324.html
    经典外在,精彩内在
    如果你是ADSL、CABLE MODEM或光纤等宽带接入用户,想在网吧或公司内部建一个游戏服务器或WEB服务器,并且能够让互联网上的用户访问你的服务器,那么你就会遇到端口映射问题。
    通常情况下,路由器都有防火墙功能,互联网用户只能访问到你的路由器WAN口(接ADSL线口),而访问不到内部服务器。要想让外面用户访问到服务器,那么你就要在路由器上做一个转发设置,也就是端口映射设置,让用户的请求到了路由器后,并能够到达游戏服务器或WEB服务器。这就是端口映射。
    目前,所有的宽带路由器都有端口映射功能,只是各个路由器厂商所取功能名称不一样,有的叫虚拟服务器,有的叫NAT设置。。。
    端口映射设置很简单,例如要映射一台IP地址为192.168.1.254的WEB服务器,只需把服务器的IP地址192.168.1.254和TCP端口80填入到路由器的端口映射表中就OK了。
    端口映射功能可以让内部网络中某台机器对外部提供WWW服务,这不是将真IP地址直接转到内部提供WWW服务的主机,如果这样的话,有二个蔽端,一是内部机器不安全,因为除了WWW之外,外部网络可以通过地址转换功能访问到这台机器的所有功能;二是当有多台机器需要提供这种服务时,必须有同样多的IP地址进行转换,从而达不到节省IP地址的目的。端口映射功能是将一台主机的假IP地址映射成一个真IP地址,当用户访问提供映射端口主机的某个端口时,服务器将请求转到内部一主机的提供这种特定服务的主机;利用端口映射功能还可以将一台真IP地址机器的多个端口映射成内部不同机器上的不同端口。 端口映射功能还可以完成一些特定代理功能,比如代理POP,SMTP,TELNET等协议。理论上可以提供六万多个端口的映射,恐怕我们永远都用不完的。

    Q4:公司股东退出怎么办?

    你好。你和朋友成立的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退出的途径通常有股权转让或者公司清算等方式。
    股权转让就是将你朋友的出资转让给第三方,当然也可以转让给你自己,不过这时公司变更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清算就是你和朋友一起注销该公司。
    股东出资后,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所以你不需要给他钱。但是如果你们在出资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形,则另当别论。

    Q5:我是公司股东,想退出公司,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要怎么处理呢?

    只要有人买股份就可以了

    Q6:要如何退出公司股份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5)公司陷入僵局。(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3)公司破产。(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其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其二,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1)协商价格。(2)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3)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选择诉讼进入退股,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那么,如何实现股东的退出权,让股东退出公司呢?1、我们建议股东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预先规定应尽可能详尽。比如:(1)规定当控股股东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情形发生时,受侵害的股东可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2)规定当某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矛盾,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该股东可以退出,并视为已得到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应收购其股权,并就收购款项及相关所有者权益等承担连带责任;(3)规定当公司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使利润达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任何股东提出公司解散,视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得依法进行清算等等。根据公司的行业,股东等具体情况不同,可预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机会和权益。股东在合作协议中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们建议应由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宜。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设立后,原合作协议即告失效,股东不得依据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2、为有效保护了持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退股的限制与第三人利益保护。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新《公司法》没有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笔者认为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限制:(1)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2)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3)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Q7:可否强行令股东退股

    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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