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股权合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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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公司的股权管理有哪些措施
一、完善组织构架
重点解决目前存在的董事会弱化、监事会虚化问题,逐步改变董事会、监事会因人设职、无标准、随意性强的现状。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产品归类、股东构成等要素,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构架设计方案,合理提出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改善董事会监事会组织架构。第二,规范董事会、监事会任职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工作标准,按市场化运作机制来选人、用人、培养人。第三,完善基本规章制度,集团公司要重点检查监督子公司是否按市场规律依法运营,促进子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作用,真正形成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营层执行的合理的组织架构、科学的运行机制。
二、设立股权代表
股权管理的实施主要依靠出资人,但是这个出资人不应是虚化的,如果出资人人格化,则出资人要选派能维护自身利益、能代表股东履行权利的代表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人来行使权利,受权人主要代表集团公司履行股东职责,代表公司与个股东沟通,这个受权人我们称之为股权代表。
三、优化工作流程
股权管理的核心理念就是工作流程的优化和调整,通过监控所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来反映股东的战略意图,在所投资公司召开董事会之前了解会议内容,通过股权代表反映股东的意见。由于非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做到事前监控,即在开会之前将集团公司作为股东决策或审查意见反馈下去。具体的工作流程是:由参加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股权代表负责,在召开董事会议前将会议议题报集团公司审定,股权管理部门将信息登记,按照职能分工分送各部门,再将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反馈给股权代表,由其在股东会及董事会上发表意见。
四、规范运行监控
第一,要从源头抓起,集团公司对新设公司的审批要统一归口管理、不能搞多头管理、多头审批。第二,股权管理要实现信息化,通过建立股权管理信息数据库,动态掌握所投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信息。第三,积极主张股东权益,进一步明确集团公司管理的重大事项的范畴,规范报告报审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子公司股权管理情况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做到每一层监控到位。
逐步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的配套制度,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股权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股权代表工作规范》。
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制度,对股权代表、董事、监事建立述职报告制度,实现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到位和职能到位,提高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质量和运行效果。
Q2:国有股权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有控股公司担当了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部分职能,但究其本质依然是公司法人,必须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台至今,国有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实践了很长一段时期.有学者通过比较国外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运行效果等内容。指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有两点明显的缺陷:
一是国有控股公司运作不规范可能成为政府干预企业的更有利的工具:
二是国有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之间的协调相比私人企业来讲更加困难。因此。如果国有控股公司治理不当.将导致国有股权行使不规范和法律监管不到位.非但不能起到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目的.反而在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徒增一道外表华丽的屏障。迷惑人们的眼睛。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的特殊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主体的代表性。即公司中国有股东仅仅具有代表身份,实质上的股东是国家或全民。名义上的股东是政府国资监管机构。
(2)股权行使具有非经济性目标。一方面.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特别在国有垄断性行业中.追求经济效益并非公司的首要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政治性身份决定其政治性目标。
(3)国有股东的强势地位导致其具备超股东特权。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份通常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加上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与股东权天然结合在一起,更助其代行股东f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部分职权。这与《公司法》规定的非国有公司具有显著区别。
(4)股权行使效果的考核方式及其路径特殊。与一般公司股东不同.国有股东行权效果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的考核.而考核方式及其路径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合理与不规范之处.从而引发许多问题。
(5)责任追究机制的特殊性。由于国有股权行使的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引发国有资产经营效率低下.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不在少数.这其中高额的代理成本和责任确立与追究的非市场性决定因素是其主要原因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行使不规范及监管不到位与其公司治理结构紧密相关 张维迎教授援引布莱尔的观点认为.公司治理从狭义上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治理不仅包括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包括第三人、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概括来说.目前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为内部治理结构弱化和外部监管不完善两个方面 前者主要表现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后者主要表现为股权结构不合理、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和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等方面。
企业出资人即股东权力主要包括三部分: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自从十六大提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来,国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均被赋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在此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出资人即国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对于以上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张军说.“管理必须通过管人来实现”:该中心企业所张文魁也强调.“国资委的主要工作就是管人 具体体现在对国有企业董事的推荐和考核”因此.国有股权行使的首要内容就是选择管理者。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一般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职务或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从国有股权管理的实践来看.现阶段的国有董事、监事等大多是采取上级任命的方式.这种直接任命或组织推荐的股东代表往往不具备胜任经营管理工作的素质要求。
如今,136户中央企业中有近半数企业的一把手归中组部负责,副手归国资委负责.而中组部在考察企业领导过程中不免倚重政治衡量标准.这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企改革宗旨是不相符合的。而选人机制不合理引发的直接后果便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和考核及监督机制的失效 以考核为例.由于大部分股东代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所以对其考核自然不是依据“企业家”标准。而要顾及其行政身份,将“业绩”与“政绩”混在一起考核不能达到改善公司经营的效果在“管事”和“管资产”方面.要求国有股东对国有控股公司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提出指导建议.参与制定、执行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按期收受股东权益,谨慎经营国有资产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然而.以国务院国资委现有的人力配备很难真正行使对l36家央企的国有股东权利.这就决定了很多情况下国有股权的行使处于“粗放型”状态。
其一,国有控股公司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一股独大”.而在短期内改变这种现象几乎是不可能的。此种状态下.国有大股东操纵公司董事会.导致关联交易十分严重.很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而且大股东的不当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民的利益.此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时代表现尤为突出。
其二,内部人控制严重。绝大部分国有控股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一般是由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股东代表构成.这些人员之间往往存在“裙带”关系.并且存在董事会与经理层互相兼任、执行董事在母子公司双重兼职等现象,进而无法实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效果,从而真正掌握企业命运的是以经理层为代表的企业“内部人”。
其三,董事会的核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首先是董事会成员结构设置不合理.其次是缺乏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再次是董事会议的运作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以上三点必然导致公司董事会治理机制虚化.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其核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将直接影响到国有股权的收益。其四,经理层的选拔不符合市场化的操作规律 目前许多国有控股公司的经理人员仍然是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模式来选拔和聘用.在董事兼任经理的场合自不待言 这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角色与职责定位不相称.破坏了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五.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比如监事会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公司外部监督机制还只是处于初步建设阶段等.限于篇幅此处不展开论述由上可见.国有股东在行使国有股权的过程中。
一方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于国有股权的运行规律和效果缺乏科学论证与考评,没有充分认识到国有控股公司的运营特点,从而导致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督偏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设置目标。
Q3:实施股权激励时必然会遇到的六大难题怎么解决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根据多年的服务经验,整理出以下四个实施股权激励的误区。希望企业家朋友学习后能够避免。
误区一 推行股权激励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推行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相反。一个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企业若贸然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甚至会引发企业生存危机。
一方面,大多中小出版企业“船小好调头”,决策权与控制权可以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另一方面,由于规模小、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企业的经营权和决策权掌握在部分管理层手中,造成企业的个人决策多于集体决策以及经营决策的经常性转变,造成企业发展的不稳定。企业得不到有效监管时,很难保证股权激励的透明,所以只有建立了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经理人员约束机制,这种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外,选择好的实施时机才能使股权激励更好地发挥作用。激励在不同时间进行,其作用与效果是有很大差别的。超前的激励可能会使员工感到无足轻重;迟来的激励可能会让员工觉得多此一举,使激励失去意义,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激励如同化学实验中的催化剂,选择何时运用,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误区二 激励对象越宽泛越好
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如何确定被激励人员是一个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敏感的问题。中小出版企业往往容易把股权激励当成员工福利,利益均沾,鼓励大家入股,内部融资,而企业中个别员工对股权激励缺乏认识,只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导致了很多中小出版企业无法实施股权激励,即使分配了股权也留不住人才。应当明确,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形式,直接目的是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忠诚、团结奋进的核心团队,终极目的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优秀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它的目的并不是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或者实现企业内部融资。
目前很多企业采取的方法是,划定一定的持股范围,比如主要经营层、中层管理人员等,在划定范围内的员工自然就具有享受股权激励的资格。这种方式简单易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划定范围内的人员中也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考评体系,对不同的人员进行横向比较,从而明确他们的相对重要性,并与股权激励数量挂钩,适当拉开差距。出版企业可以从给予激励对象分红权开始,根据情况逐步变成期权和真正的股权。
误区三 持股时间一成不变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有了一部分股份,但是企业也会有“一次持股,终身享受”的担忧,也就是担心员工持有股份以后,具备了被雇用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如果工作表现不好,反而比原来更加难以约束。有的人拿到股份后就不像以前那样努力了,企业里只领分红不作贡献的人越多,这个企业的未来就越危险。
要解决上述问题,出版企业就必须建立股权流动机制和相应的考评体系。所谓“股权流动机制”主要是依据“以岗定股、股随岗走”的原则,对员工持有、增减、退出股份的条件、时间、价格等做出一系列约定的一种机制。其核心目的就是要体现员工股权激励的特性,把持股与员工的工作表现有效结合起来,并且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误区四 考核标准越高越好
合理的考核指标能够激励管理层努力经营,但又不至于让他们认为高不可攀而放弃努力。大多数中小出版企业没有上市,股票不流通,对以股票净资产定价来决定企业业绩的激励机制难以实施,这时企业可以选取关键财务指标来代替以股票作为计量标准,这样的评价在企业监管到位基础上会更有效。另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这些规定应是善意的,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而非一味地从高从严。
以上就是经股网的专家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Q4: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存在哪些问题
1.对于国有股权的评估的认识不够到位。
有时候甚至存在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补办资产评估手续的情况,使得国有股权的资产评估流于形式,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对国有股权评估的内容不完整、不科学。
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较为困难,在评估过程中会出现漏估、定价不准和虚假评估的现象,而使国有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现实的价值。无形资产从形象上看它不具有实物性,一般都依附于有形财产,当被依附的有形资产发生变化时,对应的无形资产才会发生变化。从价值上看,它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企业无形资产实际价值随时间的变化幅度要大于有形资产的变化幅度。而且无形资产的流失具有很大隐蔽性,客观上无形资产流失了,在财务报表上却不能发现有什么对应的数字变化,也不会在管理场所发现少了什么实物。
3.资产评估机构不独立,公正性较差。
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组织虽然近年来得到较大发展,但管理相对滞后,还很不完善,行政干预行为时有发生。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大,利润高,诱惑力强,一些行政部门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已手中,于是各自为政,令出多门,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权威的管理部门,评估市场的混乱给评估机构可乘之机。这些机构有的是社会中介组织,但也有的是依托其行政主管机关,,或是上级主管衍生新的所谓“中介组织”。他们垄断某一行业的评估市场,使其他机构失去竞争机会,违背评估的市场规律,所作结论难以客观公正,从而失去其权威性。同样的国有股权,在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这些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的不完善,给国有股权转让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4.评估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误差大。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评估制定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法》,更没有无形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无形资产评估缺乏量化标准,很难精确提供客观数据,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往往误差很大,超过国际认可的20%的可接受界限,人们对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心存疑虑。
Q5:关于股份合作的问题
这么难的问题连分都没有!
Q6:子公司可否拥有母公司100%股权的问题
呵呵
Q7:合作伙伴如何分红或占股问题?
这个问题,因相关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创建前就要
以文字形式出现在三方签定的合约中,如果三方对合同内容不产生异议,
那么就按你们当时约定的内容执行,建议你找个专业公司发的律师帮助
你商议修改,然后公证后就生效了!
为以后出现纠纷提出书面证明做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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