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计税依据(企业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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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债转股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即:由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债转股合同,因此,债转股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但是股权转让环节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Q2:企业间债权转成股权,税务上有什么要求吗?
一、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特殊性税务处理具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Q3:增资要交印花税吗
应该是由B公司承担,仅供参考
对实收资本交印花就属于“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在注册当年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只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没有发生变动(增加)不在就“资金帐簿”贴花。但发生减少是不缴也不退印花税的。
Q4:以在建工程抵债如何计税
研发助理是做项目跟踪、组织会议 领导的助理等工作
待遇与岗位和能力有关
公司是做视频会议产品,前景很不错。
Q5:请教可转债转股的股价是如何确定的?
一、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招募公告中有约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
(二)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在公司发行可转化债券时在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投资者应详细阅读这部分内容。基本包括:
1、送红股、增发新股和配股等情况当可转债发行后,发行人面向A
股股东进行了送红股、增发新股和配股、股份合并或分拆、股份回购、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
(1)调整公式设初始转股价为P0,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
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转股价P1为:送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上两项同时进行:
P=(P0+
Ak)/(1+n+k)
派
息:
P1=P0-D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
(2)调整手续因按规则需要调整转股价时,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2、降低转股价格条款(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当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若干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一定比例,发行人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
作为新的转股价。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例如,鞍钢转债(125898)规定,当鞍钢新轧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80%,发行人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20%(含20%)
以内的修正由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行使此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修正后的转股价应不低于1999
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值2.08
元人民币和修正时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并不低于修正前一个月鞍钢新轧A股股票价格的平均值。
(2)修正程序因按本条第(1)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时,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
Q6:什么是可转债转股价?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拓展资料:
基本收益: 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 最大优点: 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
可转债投资的策略
从上述可知,可转债兼具了股票和债券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安全和收入优势。但为了提高可转债投资收益,投资者应依据自身的资金数量和要求的收益水平选择合适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时机。
(一)可转债投资的基本策略 投资者应根据发行公司的偿债能力、行业地位、发展战略以及财务、产品、管理、技术、市场等综合基本面因素,重点对其未来业绩和现金流做出预测,确定可转债投资品种。 一是稳健性投资,即投资于市价接近债券本身价值的可转债,从而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是进取型投资,即投资于基本面较好、具有成长性、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优惠的可转债,从而在风险相对较低的前提下获得不低于基准股票的投资收益; 三是寻找套利机会,即市场存在一定的无效性,当处于转股期内的可转债市价低于转股价格时进行套利操作。
(二)不同价位的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在不同价位下会显示出不同的特性。因此,投资者应区别对待不同价位的可转债。 一是债券溢价在30%以上的高价位可转债。这类可转债的下跌空间相对比较大,但如果投资者看好其基准股票,则可以投资于该类可转债。因为一方面可转债买卖的手续费低于股票,可以降低投资者买卖成本;另一方面可转债在中长期持有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此外,在股市长时间下跌的情况下,可转债还具有一定的抗跌能力。
故该类可转债的未来收益相对于普通股票还是有比较优势的。
二是债券溢价在15%到30%的中价位可转债。这类可转债股性和债性都适中,其转换价值比其市价要低得多。在股市上涨时,获取收益相对要慢一些;但在股市下跌时,其损失也会小一些。进行这类可转债投资时可多关注转换溢价率相对较低而基准股票的波动性又较高的可转债。
三是债券溢价低于15%的低价位可转债。这类可转债的债性较强,下跌空间有限,进行中长期投资时一般不会有大的损失,而且也很可能在未来分享到股市上涨的收益。这类可转债比较适合低风险、期望在中长期投资中获益的投资者进行投资。 (三)可转债投资时机的选择策略 可转债还本付息的特性确保了稳定的收益;可转换成股票的特性提供了获取更高收益的机会。
总的来说,可转债的操作方式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分为三种:
一是当股市向好,可转债股票特性表现较为明显,市场定价考虑股性更多;可转债价格随股市上升而上涨并超出其原有成本价时,持有者应抛出可转债以直接获取价差收益。
二是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业绩转好,其股票价格预计有较大提高时,投资者可将可转债按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以享受公司较好的业绩分红或股票攀升的利益。
三是当股市低迷,可转债债券特性表现较为明显,市场定价考虑债性更多;可转债和基准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可转债及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都不合适,投资者应保留可转债以获取到期的固定本息收益。[编辑] 可转债投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与股票相比,可转债投资风险要小得多,但投资者还会面临如下风险:
一是当基准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格时,可转债价格随股价的上涨而上涨,但也会随股价的下跌而下跌,持有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
二是当基准股票市价下跌到转股价格以下时,持有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为转股会带来更大的损失;而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故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风险。
三是提前赎回风险,可转债都规定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这不仅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也给投资者带来再投资风险。 四是转换风险,债券存续期内的有条件强制转换,也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但一般会高于提前赎回的收益率;而到期的无条件强制转换,将使投资者无权收回本金,只能承担股票下跌的风险。
为了避免和降低上述各项风险,投资者在可转债投资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要注意把握可转债投资的时机。可转债投资的关键在于对买卖时机和持有期的把握,可转债尤其适合在景气复苏的初期投资,较适合中长期持有。投资者正确的操作策略是以中长期持有为目标,低价买进可转债,等股价上涨后,再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或直接卖出可转债,赚取其中的差价收益。
(二)要注意把握可转债的特定条款。在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一般包含票面利率、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强制转股规定。
具体来说,
一是票面利率,它涉及到可转债的债券本身价值。一般来说,由于可转债具有可转换性,其票面利率低于其它债券和银行利率。但可转债的利率水平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般呈每年递增的趋势,不同的可转债的票面利率和利率递增方式仍有区别,投资者应十分关注。
二是回售条款,投资者须关注其回售期限以及回售价格。一般来讲,回售时间越早、价格越高,对投资者越有利。三是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目前上市可转债多为股票市价连续N个交易日低于转股价80%-90%以上时向下进行修正。该条款体现了可转债发行人对持有人的保护程度,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制定得越灵活,投资者的风险越小。四是赎回条款,发行人制定赎回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促使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间尽快转股,投资者要充分理解该条款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转债是否包含了上述几个条款,具体条款的实现条件如何。
三最后也最重要的是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和基本面。可转债作为一种企业债,其信用比国债低,因此投资者须关注可转债发行人的信用评估等级及担保人的经济实力。可转债的价格与基准股票价格有正向的联动性,而公司的基本面是股票价格的决定因素,因此投资者把握好公司基本面,最好有良好的业绩支撑,同时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业务拓展空间。
Q7:可转换债券转股数是按100元除转股价还是当时债券价除以转股价?
按面值,即100元计算。那个200元价格只是市场上进行交易可转换债券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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