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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概念)

收益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概念)

内容导航:
  • 让与担保制度的特征
  • 质押和让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 让与担保的基本理论
  •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啊?
  • 公司股权转让后担保及债务问题
  • 股权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
  • 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Q1:让与担保制度的特征

    1. 让与担保的从属性 与所有的担保物权一样,让与担保的设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实现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并不的与主债权相分离,其效力亦受到主债权的效力的影响。
    2. 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力转移于债权人
    即事先转移担保物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的目的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通常也是债权人),债权人多基于占有改定的方式间接占有担保物,也就是让与担保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要,担保物仍由担保人占有并使用。如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认为:凡是可以转移的动产、不动产、权利均可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对以动产为担保物设定让与担保的,应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移转所有权。
    3. 让与担保的客体广泛性
    相对于抵押、质押、留置来说,让与担保的客体范围广泛,诸如集合物(如原材料、库存半成品、制成品等)、集合财产(如企业的机器设备、厂房等)、知识产权、尚未形成权利的财产利益(如在建的房屋、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老铺的招牌等)以及一些新型的权利等等都可以设定让与担保。
    4. 是一种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即可设定,而且不是成文法所规定的法定物权类型,是通过判例和学说肯定其合法性而确立起来的担保方式,相对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担保来说,它是一种非典型担保。

    Q2:质押和让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就是你有相应价值东西压给债权人。担保是别人(第三方担保机构)给你做还款保证。

    Q3:让与担保的基本理论

    让与担保是各国于实践中以判例法形式确立的一种担保制度,在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上并不一致。因此,我国建立让与担保制度应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重视,并在规则设计安排上予以关注:  1、设定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瑞士仅以动产作为让与担保标的;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让与担保设定的标的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且正在形成中的财产和其他具有财产性质权利均在其列。我国宜采取日本的做法,以体现和突出让与担保适用的灵活性、广泛性和综合性等特点。  2、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与性质。对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与性质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和判例多持所有权构成说,而日本学说和判例多持担保权构成说,并存在不同的学说流派。所有权构成说不利于维护设定人利益,故笔者趋向我国采纳担保权构成说中的期待权理论,将其作为设计和解释让与担保效力规则的理论基础和根据。让与担保的基本法律构造是由信托关系(债权)加上权利(所有权)移转关系,故担保权人在对外关系上虽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但在内部关系上只是取得担保权人的资格,只能在担保目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换言之,担保权人所取得的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期待权;而设定人也不是完全丧失担保物的所有权,仍保留有对担保物所有权回复之期待权。因此,担保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若擅自处分标的物,或因违反保管义务而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则一方面构成对信托条款的违反,应负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构成对设定人于债务按期清偿时对担保物所有权回复之期待权的侵害,亦即形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同样,设定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擅自处分担保物,或因违反保管义务而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则一方面构成对担保契约的违反而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构成对担保权人于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对担保物所有权完全拥有(对内部关系而言)之期待权的侵害,亦即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还有可能承担侵占罪之刑事责任,形成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48]与此同时,它也能解释和说明,担保权人虽在对处关系上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但其在实行担保权时,一般仍负对担保物清算的义务,并对于担保物担保债权以外的价值部分负有返还义务。  3、公示对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让与担保公示与否,德国不作要求,但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弊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强调需要公示。我国应强调公示问题,但公示与否不应影响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只影响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即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这样规定有利于让与担保适用的灵活与方便;而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登记与否应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宜强行规定。  4、公示方法。物权公示方法多种多样,不动产表现为登记,动产表现为占有和交付(包括占有改定),在日本甚至将标的物打上标记或交付财产权利凭证也视为公示方法。我国宜确立多种公示方法,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对于占有改定能否产生公示效力,日本有学者提出质疑,我国亦有探讨的余地。  5、实行方式。让与担保实行方式有变价清算受偿、估价清算归属、估价流质归属三种方式。我国应鼓励前两种方式,但不应禁止第三种方式,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对其危害可从规则设计上加以规制和防范。[49]  6、弊端规制与风险防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弊端和风险,主要是因存在流质条款而致使债权人实现暴利、担保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违反诚信而擅自处分担保物等。针对这些存在的弊端和风险,可以分别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侵占罪刑事责任和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制度等措施的确立来加以规制和防范。

    Q4: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啊?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三、设立抵押、质押与留置应注意的方式及程序
    1、 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担保法第42条所列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 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 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包括: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7、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 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http://www.lvshi100.net/news.php?NewsID=2550

    Q5:公司股权转让后担保及债务问题

    需要看您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保证期限是多长?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合同的约定非常重要,与您转让股权关系不大。

    Q6:股权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

    正品好像是洽洽

    Q7: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您好,股权转让合同又称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由于股权转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多,为了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一般都需要签署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转让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有些地方还要求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才可以作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依据。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明晰股权结构
    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2、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出让方的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5、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
    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3、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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