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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法规汇编(新三板股票查询)

新三板法规汇编(新三板股票查询)

内容导航:
  •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 新三板定向增发信息披露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 新三板公司治理的15项制度是什么
  • 新三板关联方,关联交易所涉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些
  • 新三板挂牌条件是什么?新三板挂牌条件有哪些?
  • 怎样查询新三板交易行情
  • 新三板股票行情查询怎么查
  • Q1: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规
    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Q2:新三板定向增发信息披露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等相关出条文,可以看到。

    Q3:新三板公司治理的15项制度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相关规定,新三板公司管理机制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Q4:新三板关联方,关联交易所涉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些

    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经常遇到的关键词。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从事新三板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说,熟知关联方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编整理了一些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与挂牌公司关系最直接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规则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法》2012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12.30修订
    4.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该企业的母公司。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担保。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租赁。
    代理。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Q5:新三板挂牌条件是什么?新三板挂牌条件有哪些?

    股票挂牌
    2.1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2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2.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申请文件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2.4 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签署挂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2.5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依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2.6 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2.7 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2.8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9 股票解除转让限制,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由主办券商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确认后,通知中国结算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Q6:怎样查询新三板交易行情

    新三板是协议价格 与上海深圳的集中竞价不一样 没有参考性

    Q7:新三板股票行情查询怎么查

    您好,新 三板股票行情可以 在全国中小 企 业股份转让 系统官网里查看。 或者在股票软 件转系统行情 栏 里 查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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