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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制度解读(新三板分层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解读(新三板分层制度)

内容导航:
  • 新三板交易规则有哪些
  • 新三板新的交易规则与之前相比在转让方式上有何区别?
  •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什么
  • 新三板的相关图书
  • 新三板详细的规则??
  • 新三板再分层怎么分
  •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 Q1:新三板交易规则有哪些

    1. 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15-11:30,13:00-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2.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3. 股价变动单位。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4. 有效报价区间。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Q2:新三板新的交易规则与之前相比在转让方式上有何区别?

    《股票转让细则》对转让方式的调整主要有:
    1.引入集合竞价转让制度1)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统一调整为实施盘中集合竞价配套盘后协议转让的转让安排
    2.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范围,具体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3)盘后协议转让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下限,并要求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2.集合竞价与分层制度配套,实行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基础层挂牌股票采取每日收盘撮合1次的集合竞价,创新层挂牌股票采取每日撮合5次的集合竞价
    3.完善做市转让方式允许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做市转让股票进行协议转让,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以及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直接成交;同时将收盘价按现行最后1笔成交价确定,修改为按最后1笔成交前(含最后1笔交易)15分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确定
    4.针对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情形针对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增加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渠道,具体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Q3:新三板交易规则是什么

    新三板市场风险:相比沪深股市,新三板交易极不活跃,投资者一旦买入想要获利的机会较少,尤其在企业基本面转坏的时候,很不容易套现离场。在操作时还需谨慎,
    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1000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
    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新三板股票交易时间与A股的二级市场交易时间是一致的。
    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遇到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开市。
    新三板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交到账时间:股份和资金将在T+1日到帐。
    市场风险:相比沪深股市,新三板交易及不活跃,投资者一旦买入想要获利的机会较少,尤其在企业基本面转坏的时候,很不容易套现离场。在操作时还需谨慎,

    Q4:新三板的相关图书

    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和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出版的直击新三板是国内第一本全面介绍“新三板”的实务书籍,兼顾了实务性和前瞻性两大特点,不仅从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角度和国内外场外市场对比角度详细解读了“新三板”,并深度介绍了“新三板”规则和操作实务,还对中关村现挂牌企业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推出了经典案例,同时,还前瞻性地就“新三板”的扩容、交易制度改革特别是做市商制度的引入、转板通道等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开放性探讨,即有助于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了解“新三板”,具有实务操作上的借鉴意义。也为有关部门改革、发展“新三板”提供了一些可贵的建议,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它的出版填补了场外交易市场专著缺失的空白,值得有关方面读者关注、阅读和参考。
    资金结算指定在建设银行相关授予资格分支机构,本地区域建设银行是否可以托管要去建设银行咨询,一般是冻结状态,使用时要预约。
    2007年12月31日,新三板有24家北京中关村挂牌公司,而且数量在不断的增长中,将扩展到武汉,上海,西安等全国各高新科技园区。 2006年,新三板推出在即,相关细则的制定也逐步明确。新三板交易市场已确立实施代办市场模式,并于6月1日起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行企业挂牌上市双主办制。
    监管层密集进行调研座谈,从中透露出的信息显示,监管部门已明确新三板交易市场的搭建是架构场外市场的最好途径,具体制度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和完善之中。
    双主办券商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据悉,该模式是以台湾模式为借鉴,通过双主办券商制有效实现利益规避,副主办券商应参与到项目的内核。
    “地方政府是地方企业的大股东,券商则是决定企业挂牌的机构,地方政府会尽力推动券商推荐本地企业挂牌。在此背景下,由本地券商推荐本地企业挂牌引发了业界对利益规避制度的思考。”监管层人士在厦门会议上表示,“这也是我们引入了副主办券商制度的原因。”(新华网) 新三板扩容,即国务院新批准的三个高新开发区的企业可以参与扩大非上市股份转让试点工作。
    2012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
    据介绍,证监会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逐步将条件比较成熟的园区纳入试点范围,为试点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等服务。根据新三板现行挂牌流程,申报材料报监管机构备案获准后,公司股份按规定通过深交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后,挂牌公司需要持续披露公司信息,可根据公司自身需求,通过主办券商进行私募融资。 新三板对于投资者的门槛规定春节前出台,个人投资者须有300万以上证券资产才可参与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也设有门槛500万元。
    不少股民通过网络表示,把小投资者拦在门外,就是把新三板变成“机构和权贵们的游戏”。武汉老股民陈先生表示,“适当设门槛是必要的,但重点应当是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与经验进行要求,新三板风险比股指期货还高吗?期货门槛也不过50万。”
    东湖高新区的国电武仪,已经首批在新三板挂牌,其董秘王鹏飞表示,“这个门槛肯定有点高,不过也能理解。”他称,管理层设定较高门槛,也许是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一是防止被爆炒而出现泡沫,二是新三板多数是小公司,本身的抗风险能力不强,投资风险的确高于A股公司。

    Q5:新三板详细的规则??

    投资者如何参与股份报价转让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有着较大的不同,投资者应予以注意。股份报价转让各环节事项介绍如下:
    一、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在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前,投资者需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主办券商属下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户事项。该账户与投资者目前使用的代办股份转让股份账户相同,因此,已开户的投资者无需重新开户。
    申请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开户费用:个人每户30元人民币,机构每户100元人民币。
    二、开立股份报价转让结算账户
    投资者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到建设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股份报价转让的资金结算。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a href="http://www.gfzr.com.cn" target="_blank">www.gfzr.com.cn</a>)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查询建设银行目前可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服务的营业网点。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提供身份证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需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立结算账户的资料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个人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在开立的当日即可使用,机构投资者的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使用。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存入结算账户中的款项次日才可用于买入股份。结算账户中的款项通常处于冻结状态,投资者在结算账户中取款和转账时,须提前一个营业日向开户的营业网点预约。
    三、与报价券商签订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报价券商在接受投资者的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前,需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报价券商如认为该投资者不宜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可进行劝阻;不接受劝阻仍要参与股份报价转让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前,投资者应与报价券商签订股份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者在签订该协议书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股份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报价券商是指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股份提供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服务的证券公司。目前报价券商有: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江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等。
    四、委托
    (一)委托种类
    股份报价转让的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两类。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当日有效,均可撤销,但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则不得撤销或变更。参与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虚假报价扰乱正常的报价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1、报价委托
    报价委托是买卖的意向性委托,其目的是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的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报价委托中至少注明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
    投资者也可不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对手,而通过其他途径寻找买卖对手,达成转让协议。
    2、成交确认委托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向报价系统提交的买卖确定性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中至少注明成交约定号、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拟成交对手方席位号等内容。
    成交约定号是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时,由双方自行约定的不超过6位数的数字,用于成交确认委托的配对。
    需要注意的是,在报送卖报价委托和卖成交确认委托时,报价系统冻结相应数量的股份,因此,投资者达成转让协议后,需先行撤销原卖报价委托,再报送卖成交确认委托。
    (二)委托数量限制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投资者在递交卖出委托时,应保证有足额的股份余额,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三)委托时间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五、成交
    (一)成交确认委托配对原则
    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买卖双方向报价系统递交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包括交易款项及相关税费)和股份,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二)成交价格
    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六、交割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采用逐笔结算的方式办理,股份和资金T 1日到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担保交收,交收失败的(如买卖双方的资金、股份不足或被司法冻结将导致交收失败),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不能交收的风险。
    七、转托管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八、信息获取
    (一)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在报价券商处查询股份账户余额,在建设银行查询股份报价转让结算账户的资金余额。
    (二)行情信息
    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a href="http://www.gfzr.com.cn" target="_blank">www.gfzr.com.cn</a>)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Q6:新三板再分层怎么分

    排队层和退市层0.0

    Q7: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规
    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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