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数期权开通的条件(期权交易开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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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指期货开户条件哪些是必需的
个人投资者(散户)开户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有:
通过适当性匹配测试。
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前连续5个交易日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在网上参加知识测试得分80分以上,并且全程录像。
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或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10天20笔以上。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禁止金融期货交易的相关情形。
Q2:股指期权怎么开户?
股指期权开户流程
1、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到期货公司;
2、期货公司办理股指期权开户手续
3、基础知识培训和测试通过
4、验证资金和其他资料
5、代码申请通过
请采纳。
Q3:股票期权如何开通 股票期权开通要具备什么条件
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就股票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当然,买方(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如果买方决定行使权利,卖方就有义务配合。
1、股票期权开户流程
(1)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到期货公司;(2)期货公司办理股指期权开户手续;(3)基础知识培训和测试通过;(4)验证资金和其他资料;(5)代码申请通过。
2、个人投资者股票期权开通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4)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6)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7)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3、机构投资者股票期权开通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4)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5)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6)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Q4:沪深300股指期权的开户条件要求高吗?规则常见问题有哪些?
一、沪深300股指期权的开户条件
首先,先跟大家分享一下沪深300股指期权的开户条件,这也是大家有所关心的,简单总结就是以下三个条件中满足其中一项就可以:
1、申请交易编码前,连续五个交易日,可用资金大于50万。
2、一年内有50日的的交易记录,包含其它交易所的交易记录。
3.之前能做股指期货的,可以直接交易股指期权。
二、八问八答,带你摸透规则
1、沪深300股指期权首批上市合约月份中,为什么从2020年2月合约开始加挂?
中金所结合期货市场合约挂牌的特点,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慎重选择,将2月合约定为最近月合约,给予交易者一定的适应时间,确保沪深300股指期权平稳上市、安全运行。
2、沪深300股指期权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0%,最低保障系数为0.5,做这一设置有何考虑?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保证金模式目前采用传统保证金模式,较符合中国境内市场的发展现状。从境外一些市场,特别是亚洲几个较为成功的新兴市场发展路径来看,在市场发展初期,大多先采用传统保证金模式。沪深300股指期权的保证金调整系数10%与股指期货保证金水平保持一致,最低保障系数0.5设置了虚值期权的最低保证金水平,约为股指期货保证金水平的一半,这一设置是出于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考虑。
3、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采取持仓限额的手段是出于什么考虑?同一客户某一月份的持仓限额为5000手的设置是出于什么考虑?
持仓限额是避免风险过于集中、防范市场操纵的有效措施。沪深300股指期权的持仓限额设置为5000手,与沪深300股指期货保持一致。
4、沪深300股指期权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15元,设置这一标准有何考虑?
目前的沪深300股指期权手续费设置相对较高,可一定程度防范市场过热。
5、上市通知中明确了做市商的持仓限额,做市商较其他投资者在沪深300股指期权上为什么拥有更高的持仓限额?做市商对沪深300股指期货所有月份合约单边持仓限额20000手是如何考虑的?
期权做市商是不以方向性交易为目的的,其主要义务是为大部分期权合约提供买卖双边报价、为投资者的询价提供回应报价,从而为期权交易提供流动性,同时引导市场合理定价。因此,为了匹配做市商的义务,通常在期权上给予做市商更高的持仓额度。
为便于做市商灵活运用不同月份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风险管理,做市商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上的持仓限额维度设置在产品上。整体上看,做市商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产品上的持仓限额水平与一般客户在沪深300股指期货所有月份合约合计后的持仓限额水平一致。
6、沪深300股指期权为什么对期权合约设置询价时间间隔约束?
对期权合约提出询价时间间隔要求是为避免投资者在同一期权合约上频繁询价,优化技术资源。
7、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执行较为严格的交易限额制度是出于何种考虑?
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执行较为严格的交易限额制度,管控市场热度,确保产品平稳运行。
8、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对深度虚值期权执行交易限额制度是出于何种考虑?
深度虚值期权价格较低,价格波动百分比较大,个别投资者对其风险的认识尚不全面。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对深度虚值期权执行交易限额制度,可避免投资者过度交易深度虚值期权,引导市场建立理性的投资文化。
Q5:沪深300股指期权的开户条件要求高吗?规则常见问题有哪些?
一、沪深300股指期权的开户条件
首先,先跟大家分享一下沪深300股指期权的开户条件,这也是大家有所关心的,简单总结就是以下三个条件中满足其中一项就可以:
1、申请交易编码前,连续五个交易日,可用资金大于50万。
2、一年内有50日的的交易记录,包含其它交易所的交易记录。
3.之前能做股指期货的,可以直接交易股指期权。
二、八问八答,带你摸透规则
1、沪深300股指期权首批上市合约月份中,为什么从2020年2月合约开始加挂?
中金所结合期货市场合约挂牌的特点,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慎重选择,将2月合约定为最近月合约,给予交易者一定的适应时间,确保沪深300股指期权平稳上市、安全运行。
2、沪深300股指期权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0%,最低保障系数为0.5,做这一设置有何考虑?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保证金模式目前采用传统保证金模式,较符合中国境内市场的发展现状。从境外一些市场,特别是亚洲几个较为成功的新兴市场发展路径来看,在市场发展初期,大多先采用传统保证金模式。沪深300股指期权的保证金调整系数10%与股指期货保证金水平保持一致,最低保障系数0.5设置了虚值期权的最低保证金水平,约为股指期货保证金水平的一半,这一设置是出于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考虑。
3、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采取持仓限额的手段是出于什么考虑?同一客户某一月份的持仓限额为5000手的设置是出于什么考虑?
持仓限额是避免风险过于集中、防范市场操纵的有效措施。沪深300股指期权的持仓限额设置为5000手,与沪深300股指期货保持一致。
4、沪深300股指期权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15元,设置这一标准有何考虑?
目前的沪深300股指期权手续费设置相对较高,可一定程度防范市场过热。
5、上市通知中明确了做市商的持仓限额,做市商较其他投资者在沪深300股指期权上为什么拥有更高的持仓限额?做市商对沪深300股指期货所有月份合约单边持仓限额20000手是如何考虑的?
期权做市商是不以方向性交易为目的的,其主要义务是为大部分期权合约提供买卖双边报价、为投资者的询价提供回应报价,从而为期权交易提供流动性,同时引导市场合理定价。因此,为了匹配做市商的义务,通常在期权上给予做市商更高的持仓额度。
为便于做市商灵活运用不同月份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风险管理,做市商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上的持仓限额维度设置在产品上。整体上看,做市商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产品上的持仓限额水平与一般客户在沪深300股指期货所有月份合约合计后的持仓限额水平一致。
6、沪深300股指期权为什么对期权合约设置询价时间间隔约束?
对期权合约提出询价时间间隔要求是为避免投资者在同一期权合约上频繁询价,优化技术资源。
7、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执行较为严格的交易限额制度是出于何种考虑?
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执行较为严格的交易限额制度,管控市场热度,确保产品平稳运行。
8、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对深度虚值期权执行交易限额制度是出于何种考虑?
深度虚值期权价格较低,价格波动百分比较大,个别投资者对其风险的认识尚不全面。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对深度虚值期权执行交易限额制度,可避免投资者过度交易深度虚值期权,引导市场建立理性的投资文化。
Q6:中金所股有帐户号买股指期权还需要开通吗?
有中金所的账号,做期权的话,需要申请一下交易权限,在期货公司的网上交易就可以实现,不必到期货公司的柜台办理。具体咨询所在期货公司的客服。
Q7:上证50etf期权的开户条件?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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