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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可以获得股权吗(公司融资股份怎么算的)

融资可以获得股权吗(公司融资股份怎么算的)

内容导航:
  • 如何获得股权融资信息?急急!
  • 股权怎么融资有哪些渠道?
  • 融资和股权之间有多少差别?
  • 融资股权怎么操作?
  • 商业银行可否用吸收的存款进行投资(股权投资除外),例如购买理财产品、基金、公司债、企业债等
  • 融资与股权比例应该怎么计算??
  •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 Q1:如何获得股权融资信息?急急!

    听朋友讲,上海投融资会议网 的 股权融资版块,都是股权融资会议信息。你可以去看看

    Q2:股权怎么融资有哪些渠道?

    股权融资渠道主要有:股权质押、股权转让、股转债等。

    Q3:融资和股权之间有多少差别?

    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是企业融资最为有效的两种方式。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务的方式来进行融资,企业需要为融资所获得的资金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本金。股权融资则是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引入新的股东)来进行融资,企业无需为融资所获得的资金还本付息,但新老股东将共同分享企业的盈利与增长。对比可知:
    (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企业需按时向债权人还本付息;股权融资则是获得资金的所有权,无需向股东偿还本息。
    (2)企业发债应考虑融资收益能否在一定时间内超出贷款利息,否则将面临财务风险;股权融资则可以考虑企业长远规划,不用过度担心投资损失。
    (3)债权人一般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亦不享受经营成果;股东则需要共担企业经营风险,同时共享经营成果。
    (4)债权融资因不涉及股权,有利于保持企业的独立性;股权融资由于稀释股权,老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减低,创始人存在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债权融资成本低于股权融资,因为债务性资金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而股票发行的成本费用和股利红利等不可在税前抵扣。

    Q4:融资股权怎么操作?

    01
    在写商业计划书的时候,要避免天马行空、洋洋洒洒,应该简明直观,明确告诉投资人项目的市场规模多大,因为市场需求决定了你未来的生意规模。
    02
    一定别忘记介绍自己的商业模式。什么是商业模式?商业模式就是你凭借什么东西、途径去盈利和创造价值。这是公司持续存在下去的关键。
    03
    搞清楚对标企业是哪家,如果国内没有,那么就拿出国外的例子来,作为公司创始人一定要具备国际化视野,学会从成功企业里汲取经验。行业方向确定后,还要介绍竞争对手,以及分析你在竞争中处于什么地位和状况。投资人不会相信某个领域只有你一家在做,他们希望看到创业者全面了解领域里的竞争对手,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04
    在选择投资人之前,要清楚自己目前所处的阶段。投资人往往比较专注、聚焦,比如有些机构专注投资天使轮,有些则盯着A轮。作为创业者,在融资时一定要清楚遇到的挑战有哪些,项目的进展怎么样。
    05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绝不是为了融资而融资,你必须要讲明为什么要融资,对融资有明确的支出计划。

    Q5:商业银行可否用吸收的存款进行投资(股权投资除外),例如购买理财产品、基金、公司债、企业债等

    不可以。

    Q6:融资与股权比例应该怎么计算??

    不考虑其他情况(如协商后给予新投资者较少的股份),融资后,新股东按照投入资金占新资本的比例确定股份,原股东进行同比例稀释。
    举个例子
    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一个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甲乙丙三人各出100万,一年后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公司召开股东会希望三位股东再一共增资到1000万,这时候甲乙表示愿意继续投资,但丙却表示不愿意追加投资了。这时候该如何重新计算这三个人各自所占的股份呢? 丙的股份被稀释多少呢?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在增资时候,是有两种方法的,即按原出资比例或按全体股东约定。
    结合案例来看,可以召开一个股东会,就增资事宜进行约定,如丙仍明确表示不愿意追加投资,应视为丙对于增资优先权的放弃,甲乙明确表示愿意增资,则甲乙可根据原先出资比例,按1:1的比例进行增资,即甲乙双方各增资350万元,增资后公司股权情况如下,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其中甲出资450万元,乙出资45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丙占公司10%的股份

    Q7: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7号)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第三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四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在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
    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近五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六条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对在北京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北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宜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现有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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