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持股比例(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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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请问“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三无”都是长期股权投资,那还有什么权益性投资不是长期股权投资呢?
【1】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控制被投资单位的权利程度分了四个等级: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三无;
【2】其中,每一种对对应着一种控制程度:
控制:占股在50%以上
共同控制:就是所谓的合营,占股刚好50%
重大影响:就是所谓的联营,占股在20%--50%间(包括20%,但不包括50%)
三无:就是参股性质(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区别在于:长投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不能可靠计量,但交易性有这些。同时,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二级市场取得,也就是股市,而长投一般是一级市场,所以没有可靠的公允价值,所以,三无中,有可能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Q2: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影响、极小影响这些概念在业务核算中确定的标准分别是什么?
这几个概念不是简单的就有什么标准的,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最简单的来说,如果光从股权比例来考虑,不考虑别的因素
占50%以上的股权可认为绝对控股;占50%一下,但是还是公司的最大股权股东是相关控股——这两个都可以称为控制
共同控制,比如两个股东各占50%,或者公司最大的两个股东占的股权比例一样
重大影响,不是大股东但是股权比例也不少,一般20%-40%的非控制股东可认为重大影响
20%以下可认为影响,至于极小影响很少这么说,一般也没有大概的股权比例,我觉得你可以认为5%以下的股权吧
实际中,还要考虑一些关联关系关联控股的情况,以及股东各方的合资协议或者章程的约定,以及董事会成员比例等等情况
Q3:为什么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就用权益法?
长投的核算是按控股比例来的,两头用成本法,中间用权益法,也就是不具有重大影响、实际控制和具有实际控制权时这两种情况都用成本法,而中间的控股比例,也就是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情况,都要用权益法。
不具备重大影响时(一般控股比例小于20%),用成本法是因为你对被投资的企业没有重大影响,因此你的长投账面价值不必也不能跟着被投资企业的损益表来跑;
而实际控制时,却也要用成本法,这是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旧准则是用权益法核算的)。这是因为对被投资公司已经有了实际控制权,相当于已经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这时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关系紧密,如果使用权益法的话,母公司长投的账面价值要随子公司损益表来调整,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也要相应随子公司的净利润来调整,这样非常容易造成利用调节子公司报表来操纵利润,于是新准则为了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规定了要用成本法核算;
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情况,需要用权益法,就很好理解了,因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因此投资公司的报表需要反映被投资公司的情况,所以用权益法来核算,让投资公司的长投和投资收益可以跟着被投资公司的利润表跑。
Q4: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吗?
一般的掌握口径是以准则第四条和《讲解2010》中的相关表述为准。也就是说: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这条是对的。关联方的定义说的有问题。
Q5:怎么区分长期股权投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区分长期股权投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方法为:
控制的持股比例通常情况下必须高于50%,但是具体判断的时候也要结合条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即如果某公司的持股比例仅为45%,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是其他约定该企业可以控制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那么虽然持股比例为45%,但是这里也是可以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至于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的比例,通常情况下认为持股比例介于20%和50%之间的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具体属于哪一种,还要看其他的条件,比如两个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都是50%,或是多个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相当,不存在持股比例明显多于其他股东的股东,那么这些股东就是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如果这里存在持股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股东的股东,那么此时持股比例相对较少的股东就仅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这里判断的时候,持股比例是一方面,有时也是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的,比如某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20%,但是持有被投资单位需要的关键技术,那么该公司也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Q6:持股多少属于控股股东?麻烦告诉我
【案情】老张系某机电公司的员工,同时也是该公司的股东。机电公司在1999年从集体企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老张持有其中
1.8
%的股份,其他小股东持股的比例和老张差不多,公司唯一的大股东是公司的总经理,占28%。
2005年老张退休,在持股的6年期间没有拿到过任何一分分红,既然已经退休老张也无所顾忌了,要求公司进行分红。大股东表示公司不分红完全是董事会的意见,自己虽然持股多一点,但也没有超过50%,控制不了董事会。06年经过
这个案件是非常典型的公司股东一股独大,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案件。在本案件中,该公司的大股东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留下了不少明显的侵占公司资产的证据,否则老张这些小股东维权之路恐怕是很漫长的。
虽然该公司的大股东拥有的是28%的股权,但其他小股东持股分散,人数众多,很难联合一致,大股东在操控公司上仍然占有绝对优势,符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控股股东的定义,虽然占据51%以上是绝对的控股,但不占数量上控股,只要相对其他的股东,股权占有的比例明显的高,比如该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是老张的10倍以上,并且实际掌握公司运作的,仍属于控股股东。
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在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时候,必须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侵害其他股东的方式主要有这么几种:一是指使公司和自己的关联人进行交易,以明显的低价售出资产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钱购入资产,即通过低卖高买的不公平交易侵害公司权益,从而间接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二是直接从公司借用、挪用公司的流动资金,体现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三是虚拟报销项目,利用财务报销侵占公司资产。四是许可关联人使用公司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甚至是有形资产的低价或者无偿使用。五是控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不进行分红或者少分红给小股东。
。说也奇怪,大颠也不回答,同样是扣齿三下。韩愈见状大笑道∶「哈哈,佛法原来都是一样的。」大颠问∶「你这麽说,难道明白什麽道理了吗?」韩愈说刚刚出师的道济和尚诊治。济公这时才十六岁,但对这位朝中佞臣早已心怀不满。他来到秦府,看也不看秦家公子,就大大咧咧地说∶「我和尚得吃饱喝足了,才能瞧病。」虽然此时济公出语鲁莽,可为了治儿子的病,秦相生怕怠慢了和尚,只好忍著气儿屈从,忙吩咐家人设宴招待。可是,酒足饭饱了∶「道理倒没明白,只是刚才首座对我也是这番举动。」首座
Q7: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按照投资比例不同分为两种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比例不同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 是按照投资时投资方的实际支付的价款核算包括公允价值和相关的手续费 一般采用这种方法 出资比例要么在大于或等于50% 要么低于20% 大于50%该投资可以被被投资单位控制 所以采用成本法 低于20%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为了简化核算采用成本法,当出资比例在20%到50%之间时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是重大影响但是不惧有控制权所以按照投资单位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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