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性质及原因(债的特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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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债的产生原因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规定。实际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发生债的关系,例如遗嘱。因此通说认为,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二、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约束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五、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六、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Q2:债券的基本性质是什么?
债券有以下基本性质:
1.债券属于有价证券。
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债券有面值,代表了一定的财产价值,但它也只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在债权债务关系建立时所投入的资金已被债务人占用,债券是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债券的流动并不意味着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也同样流动,债券独立于实际资本之外。
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Q3:什么是债的本质,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有哪些
债的本质
债作为一种财产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财产让度或财产流转的。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题移转给另一个主题的移转过程。债这一法律关系的财产性质区别于人身关系的人身性质。债的财产性质决定了它与物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与物权关系又有区别。物权(在我国即《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经济职能在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其核心是表现占有的权利。而债的经济职能在于媒介财产或者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进而进入消费领域,其经济内容总是表现为转移己有归属之财产。因为债是反映财产流转过程的,而财产总是归属于特定人的,从特定人移转给另一特定人,而不会移转给一般的不特定的第三人,所以债只能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的主体只能是确定的主体。这里从债权的角度略论债的性质:
1.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是交换或分配各种经济利益时产生的权利,其给付须以财产或可以评价为财产(如劳务)的利益为主要内容。故从权利的内容看,债权与物权、知识产权同属财产权。
2债权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的协助,所以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从权利的作用而言,债权属于请求权。这与物权属于支配权不同。除请求权外,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还有代位权、解除权等,但以请求权的作用范围和普遍性最大。
3.债权是对人权所谓债权是对人权,并非指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支配权,而是指债权人对于其拥有的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权是对人权指债权人的相对义务主体的特定性而言。债权属于对人权又称为债权之相对权,从而与物权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对世权相对应。
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
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外的一类较为常见的债。
与合同之债相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由非法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之所以能够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券债务关系,在于它侵犯了国家、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上的合法利益,性质上属于不法。而合同之债则只能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引起。
第二,侵权行为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武官,受害人只是被动地受到青海。而合同之债则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引起,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须一致,这是合同之债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它的发生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均有法律明确规定,且不得预先以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合同之债一般为任意之债,法律多不作强行性规定。
第四,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害的作用。但因侵权行为包括对受害人人身或人格的侵害,故加害人的责任不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而合同之债的内容基本上都具有财产性质,债务人旅行债务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得到约定的利益。
Q4:债券的基本性质是什么
借贷关系
Q5:债券的概念是什么?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由此,债券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4.债券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债券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凭证,与其他有价证券一样,也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它是经济运行中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流通性,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此外,在企业破产时,债券持有者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者对企业剩余资产的索取权。收益性,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Q6:债券的基本性质是什么
借贷关系
Q7:什么是债券,它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1,债券,亦称“收益债券”。它是公司、企业、国家和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保证按规定时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凭证。债券上载有发行单位、面额、利率、偿还期限等内容。债券的发行者为债务人,债券的持有者为债权人。
2债券有以下特征:第一,流动性。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短则数月,长则十几年,到期前不得兑付。但债券持有者在债券到期前需要现金时,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将债券卖出,也可以以债券为抵押获取贷款,因
此,债券具有转换为货币的能力,即流动性;第二,收益性。债券持有者可以按规定的利息率定期获取利息收益,并有可能因市场利率下降等因素导致债券价格上升而获取债券升值收益。债券的这种收益是债券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的反映,是对债券人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补偿。第三,风险性。债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债务人破产不能全部收回债券本息所遭受的损失,因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债券价格下跌所遭受的损失,通货膨胀的风险。由于债券利率固定,在出现通货膨胀时,实际利息收入下降。第四,返还性。即债券到期后必须还本付息。
3债券的种类可以按不同的方式划分:
(1)按照债券的发行主体划分,可分为:
1、国债。是指由中央政府直接发行的债券;
2、政府机构债。是指由中央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
3、地方债。由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
4、公司债。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债券,通常也泛指企业发行的债券。
5、金融债。是指由银行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6、外国债。由外国政府、外国法人或国际机构发行的债券。
(2)按付息形式划分,可分为:
1、付息债券。付息债券是按照票面载明的利率或票面载明的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又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的付息债券通常在券面上附有息票,在规定的时期内以息票兑换方式支付利息。浮动利率的付息债券是指利率随着市场利率浮动的债券。
2、贴现国债。是指券面上不附息票、发行时按低于面额的价格发行,在兑付时按照面额兑付的债券。美国的短期国库券和日本的贴现国债都属于这种形式的债券。
3、转换公司债。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该发行公司股票权利的一种公司债券。如果不希望转换成股票,也可以继续作为附息债券持有。
4、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是在一定条件下该公司债券的持有者,可以按所规定的价格向发行公司请示认购新股票的一种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即使行使了认购新股票的权利,其债券仍可以作为普通公司债券。
我国目前发行的基本上是固定利率付息国债,到期一次支付本息。1993年曾对机构发行按年付息的国库券。
(3)按照有无抵押划分,可分为:
1、信用债券。亦称无担保债券,是仅凭债券发行者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抵押品作担保的债券。一般包括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2、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财产为担保而发行的债券。
(4)按照募集方式划会,可分为:
1、公募债券。是指以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为广泛募集对象的债券。
2、私募债券。是指仅向与发行人有一定特定关系的投资者募集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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