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比例在哪看(要约收购后暴涨的股票)
内容导航:
Q1:上市公司 发起人,是指 的一个人,还是一起出资的原始股东,要约收购指出除发起人以外,
这个问题我还真不知道。
其实不是我不知道,而是咱们国家在这方面的定义(政策)经常变化,所以我后来就不看新定义新规定是怎么说的,所以不知道。但是它的意思还是知道的。
发起人就是发行股票的那个人。这个人可能是一个人,可能是几个人。在中国,这个人可能是一个人,可能是几个人,可能是一个公司,可能是一个集团,可能是国有企业。至于细节,比如说几个人的人数有没有规定,这个你自己查资料,网上查就有。我不查的原因是,知道这些没有用,它不是股票涨跌的原因,公司是否有前途是股票涨跌的原因。
要约收购前几天好像发生了王府井收购春天什么的,这是前天听同学讲的,具体怎么事我没看,觉得知道那么细没有用,但是王府井这只股票是我选中的几只大黑马的其中一只,所以同学来告诉我它的收购消息。它也提到了王府井30%、在港交所要约收购怎么事的,完后那支股票退市。我没仔细听,知道这回事就行了。因为,我记得(记得不一定准)1992年《公司法》规定的好像是达到90%时才能要约收购(我记得不一定准),可是后来的《公司法》好像又修改了,我没看,不知道新规定是多少,无非就是持股比例的数字变了,所以看了没有用,不一定哪一天又变了,所以不看,用到的时候先查资料也来得及。
Q2:持股比例30%一下可以发起要约收购吗?
晕死 怎么没人回答 我还想要一分答案呢 老师给我们一份 “沙钢杯”环保知识大赛的题 唉 俺又不会做 这不想上来找答案 没想到 竟然没人知道 希望有知道的速度回答楼主的问题 我就跟着沾点光 就不自己再问了
Q3:什么叫要约收购?是全面收够吗?
所谓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制度安排,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
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全面强制要约,是指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收购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美国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部分自愿要约的收购制度,而英国采用的是全面强制要约制度。
证监会于2002年10月8日颁布、2002年12月1日生效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国内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自愿要约和强制要约都进行了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即:
1、自愿要约,即收购方自愿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进而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2、强制要约,即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为保证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强制性的向全体股东发起要约收购的义务。
同时《管理办法》对豁免全面要约义务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收购人持股超过30%而又不符合监管部门豁免的情形,则必须向全体股东发起全面收购的要约。
《管理办法》还针对国内股权分割的市场现状,明确提出了分类要约的操作方式,即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规定了不同的要约价格确定方式,从而使要约收购在国内证券市场具备了可操作性。
Q4:问几个简单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问题 谢谢
1.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某一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以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为目的而取得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2.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Q5:要约收购为什么利好公司
说明有大资本看好公司啊。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约收购如果条件不够好,股东不买账不接受要约,要约收购就可能失败。发起要约收购的一方(大资本)就会蒙受损失。
当然这只是按常规分析,庄家完全可能利用要约收购炒作,最后炒作收益超过要约失败损失,庄家一样是赚到了。
Q6:为什么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要约收购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Q7:上市公司为什么会被停牌
您好,有重大事项没有公告的话就会被停牌。
本文由锦鲤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showinfo-3-867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