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有解除权吗(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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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方违约能否解除合同,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成本过高并且造成其严重损害时,允许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具体表现有几种情况:
1、解除合同的人违约,无故要解除合同,另一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2、被解除的一方存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也可以追究过错方违约责任。
3、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单方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的情况,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4、总则或者分则的法定原因解除,这些法定原因多半因为违约或违法产生,可以追究过错人违约。
而其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也是需要有依据的,依据之一就是法律对法定解除权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依据之二是公平原则
Q2: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合同犹如当事人之间的婚约,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即使相对方诉诸法院,法律也无法强制其按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最终手段,但该手段的落实必须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一方坚持不履行合同,相对方只能向拒绝履行义务一方主张违约责任。从法理上分析,就民事权利的作用划分,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负有应债权人的请求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客体即合同的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一致指向的对象是行为,即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抽象为“给付”。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关系的客体“给付”就是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买方有权请求卖方为交付货物的行为,卖方负有为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这一行为的义务。由于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另一方面,卖方有权请求买方给付货款,买方负有给付货款的义务,从这一角度出发,合同的客体“给付”指的是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 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和支配权不同,权利人不能直接对客体依其意志予以支配,债权的实现必须基于债务人的配合为“给付”,在债务人不为“给付”或“给付”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时,只能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要求其承担责任。合同履行的原则之一就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债权实现需要债务人的自愿履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法律无法强制其人身,即使作出裁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坚持不为“给付”,债权人的权利仍无法实现,这样的要求也没有实际意义。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条的规定也可看出,法律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并不是单一的要求必须履行合同,而是可以通过替代的承担违约责任为救济。一直以来大陆法系坚持的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在新的理念下颇受冲击,英美法系国家的“效率违约”实际上赋予当事人在比较履行合同所得收益和违约后可得收益的大小后有选择通过支付违约金而解除合同的权利,有人提出效率违约可能损害交易安全,可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英国和美国的市场交易未因冲击而延缓其高速发展经济的脚步,决定国家交易安全的关键在于交易当事人间的诚信和相关法规和制度的保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谁享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传统观念认为违约时只有守约方能提出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该权利,但从以上分析可知,违约方坚持不履行合同,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最终也无法得以实现,解除合同就成为必然,这一权利的行使主体不应以是否违约来区分,作为合同存在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和自愿,如一方不愿履行而强制其履行的话,不但不能维护合同应有的效力,反而容易引发不必要麻烦,且从交易的经济利益考虑也会浪费更多的资源,综合分析,在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时,许可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双方利益都是有效的救济,但应注意合同法立法的取向仍然是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并制裁违约行为,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是对任意解约行为的纵容,其必须付出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
Q3: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最实际在于它的价值很高,可以换的钱不是一点点.比银,铁,铜值钱多了.
Q4: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不可以
Q5: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一般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而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那么法院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有一个案例即为此种情形:
A公司为房产开发商,B为购房人,A公司开发出一楼盘后以商铺形式将该楼盘的一部分分割出售给B等购房人,另外一部分未出售并租给某百货商场经营,但该商城因经营不善遭人哄抢倒闭,随后时代广场在此开业不久又停业,造成整个大楼无法正常运营,同B一样的其他购房人纷纷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但是B不愿意解除合同,要求A办理产权过户,由于整个大楼处于闲置状态,A公司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将整个时代广场经营面积格局进行调整,包括B购买的商铺在内的面积全部重新规划,并准备施工。A公司两次致函B,通知其解除合同。随后A公司强行拆除了A的商铺的玻璃隔墙及部分管线设施,然后开始施工。B为此与A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退还房款及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经济损失。
本案焦点在于:
一般来说,违约方是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约束的一种承诺,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应该归为情势变更。如果整个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不仅
B到不得利益,而且A公司也将遭受巨大损失,必然会出现“双输”的局面。按照现行法律,违约方没有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而且法律也没有情势变更的规定。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官的智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判决双方合同解除,
A公司赔偿了B较高金额的损失,形成了双赢的结果。
本案违约方较高的姿态加上法官的智慧,使得这个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果这个案件中
个人认为:相对公平的做法应该是支持
A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也允许B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损失。这样能够使双方的利益大致平衡,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
Q6:违约方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吗?
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纵横法律网-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喻远军律师
Q7:民法典生效后,关于合同解除三个月异议期如何适用?
是 ~ ~ 除了排除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存在的民事实体权利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的,民事权利在法定期限届满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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