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更换主办券商(新三板更换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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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三板买入股票后如何通过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主办券商的不同营业部买卖股票。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办券商办理。 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票,须办理股票转托管手续。
Q2:原主办券商辅导一年后更换主办券商,辅导期还需要多久
这个是可以变更主办券商的,
为什么选好券商很重要?
新三板市场是众多民企参与资本市场所跨出的第一步,这教你走出第一步的券商,其责任十分重大。
首先,民营多多少少都存在经营不规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是小问题,有些是重大问题或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就需要负责任的券商帮你发现,并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一些重大问题,解决得好,就为今后资本市场的道路扫清了障碍,相反,解决得不好,就为今后的发展埋下了永久的隐患,这些隐患甚至存在不可逆,不可追溯调整,到那时候整改追溯已来不及。
其次,一家在新三板挂牌后,券商是终身辅导制,要求券商必须对挂牌的持续督导。因此,选择券商,就是选择一个长期的合作伙伴,这个伙伴选择得好,对发展来说非常重要。
最后,挂牌仅仅是和券商合作的起点,挂牌后一系列的资本运作,就非常考验券商的专业能力、服务态度和资源整合能力,即后续的增值服务才是给带来切切实实的帮助,券商的价值在这个时候体现得更为明显。
实际上,新三板市场是一个包容度非常大的市场,但绝对不能因为包容度大就可以对存在的问题不去整改和规范,甚至认为问题小就可以蒙混过关。我往往跟家朋友说,一定要求中介按照IPO的要求来做,改制规范必须要整改到位,规范只有问题而没有小问题,不能为了上新三板而上新三板,新三板只是的第一步,要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挂牌后,发现券商不好再更换到底好不好?
今年就有很多已经挂了新三板的主动找到我们,要更换主办券商,想我们为他们做后续的持续督导。在这里,我必须要清楚告诉各位家的是,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拒绝的!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前期的改制规范我们并没有参与,根本不知道其他券商做的活到底是粗还是细,有没有隐瞒什么问题,有没有埋下一些定时炸弹,所以就券商来说,一般不太愿意再去接手已经挂了牌的的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本身就是一件苦力活、费力活,券商收费不高,却要承担很多责任和义务。如果出了问题,股转系统首当其冲的要拿券商试问。所以,后期持续督导工作的权、责、利不匹配,大多数券商不愿意接手,除非特别优质的,我们还是可以考虑的。
另外,更换主办券商本身对来说就不是一件好事,需要去跟股转系统解释更换的原因,者心里也会打鼓:是不是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要去更换券商呢。同时,还要取得原主办券商同意更换的函,作为券商来说,一般不愿意去抢别的券商手里的业务,因为这在行业里是一件比较忌讳的事情。
Q3:新三板:公司整体变更股改时注册资本可以变化吗
目前在为企业挂牌新三板服务时,有的企业在进行股改时往往出现净资产审计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公司在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之前应调整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存在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情形。也就是说虽然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没有严格的财务标准,即使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也可以挂牌新三板,但是公司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情况。
多数公司设立时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准备登陆新三板或者IPO等与资本市场进行对接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时便会涉及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问题,为了能够使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得以连续计算,此时公司通常会选择公司原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而非评估值进行折股,否则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便不能连续计算,从而影响报告期的确定,耽误公司对接资本市场的时间。前述过程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股改”。
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公司以选定的股改基准日进行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的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然而,公司股改整体变更折股的过程是公司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过程,需要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大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在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则无法进行折股,从而影响公司股改。
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审计公司净资产只有800万元,企业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
一、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原因
在有限公司阶段,财务上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即“公司净资产”)包括如下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导致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关键性因素在于实收资本和未分配利润两项。
主要原因有三:(1)公司实收资本过低,即公司注册资本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该原因是最为常见,绝大多数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都是由于该原因所导致);(2)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即公司一定程度的亏损;(3)公司实收资本过低且未分配利润为负。
针对不同的导致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原因,为实现公司未来顺利股改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二、第一种方案:减资,减资完成后再进行股改或减资同时进行股改
就该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等规定,如果没有新的资金弥补亏损应当减资。因为,根据《公司法》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等于认购股本总额(发起设立)或实收股本总额,根据96条实收股本总额不能高于净资产额,而现在公司净资产额却低于原注册资本额,最终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必然会低于原公司注册资本额,如果没有新的资金注入,将构成减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178条进行减资。
实践中,公司股改时一般都是以公司净资产进行折股。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一致的。因此,公司经审计师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换一种说法就是公司可以亏损,但是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如果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那就进行减资,将实收资本减少到低于公司的净资产,当然此种情况减少的注册资本实际是亏损的部分。该种操作,可以解决公司股改的问题,但是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持续盈利能力如何?如果企业是因为过去亏损造成的,但是报告期持续盈利,能够解释清楚的,此问题不会对公司挂牌新三板造成实质性障碍。
关于公司应当如何按照净资产折股,除了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一般情况下,折股比例不能低于1:1,即1元净资产折1股。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出于谨慎的财务处理企业会留一部分净资产进入资本公积,即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净资产折1股的方式折股的。
减资,也就是减少注册资本,从挂牌新三板业务角度来讲,减资的事情发生的情况比较少,毕竟这与挂牌上市并不吻合。但是,不常发生,但并不代表不发生,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并没有明确规定减资的情形和操作程序,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公司必须减资,也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但是对于新三板具体业务来讲,没有规定的往往是最难处理的问题。
减资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实质上的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名义上的减次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对于审计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改制折股时是否要履行减资手续的问题,对于IPO业务多有发生,但是对于新三板挂牌业务发生的比较少见。
这种情况,一般实务操作都是引进新股东弥补历史亏损或者原股东出资补齐差额,然后进行审计评估折股,整体变更或发起成立股份公司。像当年光大银行及多家券商股改都存在这种情况。
其次,当然也可以履行减资程序。东土科技改制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从而履行了减资手续,可以作为我们思考该问题的一个参考。
针对IPO证监会的审核情形,如果直接采用净资产折股低于原有注册资本,虽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不能上报,但却会得到特别关注。因为这种情况出现的本质是历史上存在大量亏损或营业外损失,虽最近三年效益较好(满足首发条件),但仍不能弥补亏损,在审核上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历史问题会高度关注,质疑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主营业务能力的持续稳定性。
另外,整体变更是我国在企业首发上市时为了连续计算业绩而独创的东西,它具有独立性,任何想与之一起进行的操作都有很大的风险,也不可取。在实际业务中,有客户出于各种考虑想增资和整体变更一起做,我们均建议不可取。但是,从理论而言应当可行。如果没有新的资金弥补亏损应当减资。因为根据公司法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等于认购股本总额(发起设立)或实收股本总额,根据96条实收股本总额不能高于净资产额,而现在公司净资产额却低于原注册资本额,最终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必然会低于原公司注册资本额,如果没有新的资金注入,将构成减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178条进行减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78条规定即释义: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资产的减资形式,其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减资虽然可能危及社会交易安全,但是却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预定资本过多的情况,从而造成资本过剩。闲置过多的资本显然有悖于效率的原则,因此,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就有机会将有限的资源转入生产更多利润的领域,从而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这是实质性减资的合理性所在。另一方面,公司的营业可能出现严重亏损,公司资本已经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资产,公司注销部分股份,而不返还股东,由股东承担公司的亏损,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相符,有利于昭示公司的真正信用状况,反而有利于交易的安全,这是形式减资的合理性所在。
对于注册资本的减少,原则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尤其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维持原则一般不允许减少注册资本,但也不是说绝对地禁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减少注册资本采取认可的态度,只是要求比较严格,限制性的规定较多。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以下几个程序: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减资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影响都很大,本法赋予了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但是,无论是股东进行投票,还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决定,因此,本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减资决议。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公司不依股东持股比例减资尤其是在注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减资直接引发公司股东之问的利益冲突。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一程序与公司增资的规定相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减资登记。公司减资以后,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公司合法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注册资本低于这一限额,公司就不再具备法定条件,应当变更企业形式。
公司减资对债权人的影响甚巨:公司的实质减资,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回收所投入的资本;公司的形式减资,也会减少应当保留在公司的财产数额,同样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因此,公司减资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对公司主张权利,公司可以将其视为没有提出要求。
1、减资完成后再进行股改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目前公司净资本只有800万元,可以减少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完成减资程序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公司再进行股改。
公司减资对债权人的影响很大,因此公司减资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减资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减资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影响都很大,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但是,无论是股东进行投票,还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决定,因此,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减资决议。
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公司不依股东持股比例减资尤其是在注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减资直接引发公司股东之问的利益冲突。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减资登记。
公司减资以后,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在法律上得到承认。
2、减资同时进行股改
公司在减资同时进行股改,此种方式在新三板及IPO中已有实际操作案例,以东土科技为例进行说明,公司在整体变更时减资的处理方式,其披露信息如下:
(1)2006 年 7 月 31 日,东土科技召开发起设立的股东大会,会议由全部发起人出席,并以代表公司股东100%表决权的表决决定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截至 2006年4月30日公司净资产7,603,915.94元折股,以760万元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3,915.94元转为资本公积金。
为该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完成的减少注册资本,东土国际于2006年8月8日在《北京晨报》刊登了减资公告。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出具《验资报告》(中磊验字[2006]0020号),验证截至2006年4月30日,李平及张旭霞已缴足注册资本760万元,均以净资产出资,发行人实收资本为760万元。
(2)律师对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
关于发行人2006年减少注册资本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律师核查,发行人减资已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06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 2006 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020万元变更为760万元;发行人于该次股东会后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就该次减资事宜通知了发行人该时的债权人;
2006年8月8日,发行人在《北京晨报》刊登了减资公告,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没有债权人要求发行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06年9月18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发行人该次减资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磊验字[2006]0020号《验资报告》;
2006年10月8日,发行人就该次减资事项在北京市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0001125176。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发行人该次减资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第二种方案:溢价增资
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补齐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是在实务操作中最经常使用的方式,也就是溢价增资,根据增资的主体不同,又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方式:
1、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对公司进行增资。
(1)原股东通过货币出资溢价增资,部分出资转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整体变更时,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以此种方式避免公司净资产不足注册资本的情况。
(2)引进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溢价增资。
(3)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对公司进行溢价增资。
2、原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
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会计处理表现为其他应付款转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但是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在实务操作中债转股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债转股所要履行的的程序:
(1)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债权合法有效;
b)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c)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d)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e)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b)《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债的形成依据、时间;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评估作价方式;协议生效时间;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3)专项审计与资产评估
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以考查作为投资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没有其他权利负担以及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出资进行转让。
在公司所有股东能达成该笔债权折股比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不进行全面资产评估,只需对债权进行专项评估,否则公司将对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认新增的持股比例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注意:必须请专业的证券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否则还需要请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4)验资
(5)工商局变更登记
四、第三种方式:调整改制基准日
无论是增资还是减资,因其程序的复杂性都可能会导致公司改制基准日的延后,所以公司可以主动调整股改基准日(审计基准日),以时间换空间,即公司未来几个月预期能持续盈利的前提下,推迟股改基准日,待公司净资产审计值(预估)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后进行股改。
五、未分配利润为负时的处理方式
需要明确的是,此情形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缴,但由于未分配利润为负,最终导致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或未全部实缴,且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下文将单独予以讨论。
此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
1.无偿向公司赠与资产
既可以是公司股东无偿向公司赠与资产,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主体无偿向公司赠与资产。若是股东赠与,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若是股东以外主体赠与,将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公司利润。两种赠与均可以实现公司净资产的增加。
该种处理方式操作较为简便,时间上也较短,但赠与时需综合考虑赠与的具体数额,以确保赠与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
2.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扭亏为盈
通过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扭亏为盈,也可以增加公司净资产,从而最终实现公司净资产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为公司未来顺利股改奠定基础。
该种方式难度较高,且时间较长。
六、股改完成后,股改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值出错怎么办?(附案例分析)
实务中,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一旦确定很少出现差错调整,但凡事就是有个例外。2016年3月14日挂牌的大众生态(836043)就因收入确认方面出现差错而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调减净资产值。
大众生态全称为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苗木种植与销售及园林绿化养护的综合性园林绿化企业。
大众生态以2014年9月30日为股改基准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确认大众有限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为41,089,349.29元。2015 年 3 月 16 日,大众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将大众园林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大众园林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按1:0.4867 的比例折为2,000 万股,每股面值1元,全部为发起人股份,其余21,089,349.29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3月16日召开创立大会。3月25日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期后收到了蓬溪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蓬财评[2015]177号”《关于城河二期景观绿化 A 段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结果的通知》,确认蓬溪项目工程总投资为8220.726万元,较2014年9月30日预估的该项目收入8800万元低。因此公司结合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该工程预计收入进行了重新估计,预估该项目最终审定价在蓬溪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价基础上审减5%,即该项目预计总收入为7800万元。由于公司2014年 9月30日预估的该项目收入8800万元不合理,且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较大,该事项被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涉2013年、2014年1-9月期间的财务报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调整后的报表重新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810162号《审计报告》,确认截止2014年9月30日,大众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2257076.72元,较“信会师报字[2014]第810073号”《审计报告》调减净资产8832272.57元。”
201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整体变更折股比例等事项的议案》,确认由于上述调整,大众园林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比例调整为1:0.6200;同时包括《发起人协议》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相应内容应随本次调整事项相应调整。即: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保持不变,资本公积调减883万余元。
大众生态申报新三板挂牌材料后,股转公司针对此问题出具了反馈意见如下:“(1)请公司补充披露调整原因、前次审计预估收入的合理性、调整前后影响的财务报表科目及金额,并说明该事项是否构成会计差错更正,如是,请公司补充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情况。(2)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对上述事项的披露是否完整。(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针对该事项是否构成挂牌障碍发表专业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大众生态设立过程中的净资产调整事项不影响公司设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对本次挂牌不构成法律障碍。
如果股改完成后,发现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确定的净资产值出现差错调减且调减后的净资产值低于股改完成时的股本,该怎么办?当时的股改还合法吗?无非三种纠正途径,一是认定当时股改不合法,撤销股改登记,恢复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从头再来一次股改;二是股份公司减资至调减后的净资产值(或以下);三是股份公司溢价增资,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调减的净资产值。
Q4:主办券商有何重要性
券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作用和好处
推荐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并不意味着主办券商工作的终结,恰恰相反,挂牌是主办券商工作的起点,挂牌后主办券商需要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服务,开展大量的孵化、培育工作。这主要包括:
1.督促挂牌公司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牢固树立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理念。具体包括培训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帮助公司建立完善内部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核挂牌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告文稿,特定情况下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等。
2.提供融资、并购方面的服务。报价系统建立了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定向增资制度,即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小额快速融资制度。与主板的融资制度相比,该制度程序简单、方式灵活、企业融资的自主性更强。通过定向增资,挂牌企业可以及时筹集资金投入市场前景好的生产项目,迅速扩大规模,抢占市场先机;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善其股权结构,提升治理水平,为其发展理顺上下游关系。通过购并,挂牌公司可以实现快速扩张,进行产业整合,提高在行业中的品牌和地位。
3.帮助公司股份合理定价,实现价值发现。具体体现为通过尽职调查对企业进行深入了解和价值判断,通过培育提升企业价值,通过转让定价实现价值。代办系统引入做市商制度,主办券商可更直接、更有效地实现挂牌公司股份的价值发现,并提供充足的流动性。 只有主办券商切实履行好上述督导培育功能,中小企业才能借助在新三板挂牌加速成长,才能真正插上“资本的翅膀”。而主办券商也可籍此回归证券中介机构的本质,做到“归位尽责”,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走出差异化¾营的道路,改变当前主要提供通道式服务、盈利模式单一的状况。
4. 挂牌公司经过报价系统的孵化、培育,达到相关条件后,主办券商可以充当保荐机构,推荐其进入中小板、创业板等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通过与挂牌公司的沟通,帮助其深入分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自身条件,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将精力集中在夯实企业发展基础上。以世纪瑞尔公司为例,该公司第一次申请中小板上市未果后,及时调整规划,在报价系统实施一次定向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资项目取得较好效益,收入与利润大幅增长,再次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审核反馈问题只有40余个,仅5个月就获得核准,而较其早半年申报的几家挂牌公司目前仍在审核过程中。这充分说明,挂牌公司应充分利用代办系统做大做强:一是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消除可能影响上市的财务、法律方面的风险因素;二是通过增资等方法扩大企业规模,使生产能力、收入和利润水平等跨上台阶;三是安排好公司的资金、资产负债结构以及募投项目,提高通过率。在各方面条件较为成熟后,再启动公开发行上市的工作,不要超越自身发展阶段急于求成。
Q5:原主办券商辅导一年后更换主办券商,辅导期还需要多久
这个是可以变更主办券商的,
为什么选好券商很重要?
新三板市场是众多民企参与资本市场所跨出的第一步,这教你走出第一步的券商,其责任十分重大。
首先,民营多多少少都存在经营不规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是小问题,有些是重大问题或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就需要负责任的券商帮你发现,并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一些重大问题,解决得好,就为今后资本市场的道路扫清了障碍,相反,解决得不好,就为今后的发展埋下了永久的隐患,这些隐患甚至存在不可逆,不可追溯调整,到那时候整改追溯已来不及。
其次,一家在新三板挂牌后,券商是终身辅导制,要求券商必须对挂牌的持续督导。因此,选择券商,就是选择一个长期的合作伙伴,这个伙伴选择得好,对发展来说非常重要。
最后,挂牌仅仅是和券商合作的起点,挂牌后一系列的资本运作,就非常考验券商的专业能力、服务态度和资源整合能力,即后续的增值服务才是给带来切切实实的帮助,券商的价值在这个时候体现得更为明显。
实际上,新三板市场是一个包容度非常大的市场,但绝对不能因为包容度大就可以对存在的问题不去整改和规范,甚至认为问题小就可以蒙混过关。我往往跟家朋友说,一定要求中介按照IPO的要求来做,改制规范必须要整改到位,规范只有问题而没有小问题,不能为了上新三板而上新三板,新三板只是的第一步,要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挂牌后,发现券商不好再更换到底好不好?
今年就有很多已经挂了新三板的主动找到我们,要更换主办券商,想我们为他们做后续的持续督导。在这里,我必须要清楚告诉各位家的是,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拒绝的!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前期的改制规范我们并没有参与,根本不知道其他券商做的活到底是粗还是细,有没有隐瞒什么问题,有没有埋下一些定时炸弹,所以就券商来说,一般不太愿意再去接手已经挂了牌的的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本身就是一件苦力活、费力活,券商收费不高,却要承担很多责任和义务。如果出了问题,股转系统首当其冲的要拿券商试问。所以,后期持续督导工作的权、责、利不匹配,大多数券商不愿意接手,除非特别优质的,我们还是可以考虑的。
另外,更换主办券商本身对来说就不是一件好事,需要去跟股转系统解释更换的原因,者心里也会打鼓:是不是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要去更换券商呢。同时,还要取得原主办券商同意更换的函,作为券商来说,一般不愿意去抢别的券商手里的业务,因为这在行业里是一件比较忌讳的事情。
Q6:请教,新三板是否取消了副主办券商制度
1、一家主办券商,无须副主办券商。2、推荐+直投,参见《推荐业务规定》第三十三条。
Q7:请问新三板的督导主办券商是什么?
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一是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是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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