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场外质押的平仓处置(质押平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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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股票质押平仓线?
股票质押的产生原因是,持有股票的股东或投资者,需要资金,就将手中的股票向券商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行为。在牛市之中,这种行为没有问题和风险,因为股价都是一直上涨,不存在平仓或爆仓的风险。但是,在熊市里面,股价都是一路下跌,做股票质押的股东或投资者,都会面临质押股票被平仓的风险,导致质押股票卖出,还款给券商或金融机构。
如何测算股票质押平仓线?
其实,不需要通过系统进行查询,而是自己可以掌握股票质押平仓线的测算公式,这样能够做到实时掌握股票的质押风险点。
举个例子,某股票的股价是10元,如果手中有10万股,股票市值100万元,将1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券商进行融资,假如融资50万元。那么,这笔股票质押的平仓线就是,用100万元除以50万元,质押品的比率是200%。如果质押品比率跌到150%的时候,也就是意味10元的股票跌到7.5元,这个比率就是股票质押的平仓线,不追加质押物或保证金,质押的股票就将被卖出。
这里不建议散户去做股票质押的融资,这是一件风险很大的事情,巴菲特告诉我们,炒股千万不能借钱。股价的波动,非常随机,股票也是具有很大风险的投资,融资和借钱就会将风险放大,那赔钱的可能也会放大。
Q2:朋友要处罚了,想知道场外质押处置是怎么样的
首先你是贷款人,如果你不还款银行会把你的个人行为上报至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从此以后,凡是和银行发生的贷款业务。基本上很难贷到款,包括房贷 车贷等等。全国银行都可查。也就是说在银行系统中你变成一个不守诚信的人,这是对你个人造成的无形中的也是最大的影响。其次,如果长时间不还。银行将会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你朋友母亲的房子。老太太会比较可怜。哎,楼主以后不要为别人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了。
Q3:股票场外质押和场内质押的区别是怎样的 我不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区别:
一、交易方式:
场内质押融资方直接向券商进行融资;场外质押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借定向资管+单一信托方式,对融资方进行信托贷款。
二、抵押品种
场内可交易的品种,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中对股票的要求: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2.非ST、*ST 股票;
3.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
4.非交易所长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上一年度没有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6.过去三个月累计涨幅不超过100%;
7.非法律、法规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质押西南证券600369;
8.无其他特别风险。
场外质押以股票为主,未涉及基金(ETF、LOF、封闭基金、债券)。
三、客户准入门槛
场内质押
初始交易金额50万及以上;场外质押3000万及以上。
Q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如何平仓
从融资人来看股票质押平仓怎么办:一般而言,在股价跌破股权质押警戒线后,融资人如果不愿意被平仓,一般有以下四种选择,
1、追加抵押证券;
2、追加抵押现金;
3、赎回质押股权;
4、除此之外,部分上市公司还会选择一种“擦边球”自救路线,也就是让自家公司股票进行紧急停牌,使其能够在账面价值止跌回升后,能够减小补仓压力。
Q5:股票平仓是什么意思
平仓(close position)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简单的说就是“原先买入的就卖出,原先是卖出(沽空)的就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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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价预警线和平仓线怎么算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目前,全国性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有一家,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中登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中登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权(表现为股票)均在中登公司进行登记,中登公司根据股票在证交所的交易情况,每日更新上市公司股权状况;非上市股份公司也可以选择委托中登公司进行股权登记。
Q7:股权质押和平仓怎么理解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经邦郑重指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1]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
股权债务
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应
一旦质押的股权,跌破的银行设置的平仓线,银行就会强制平仓,以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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