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送股和转股有什么区别(增股和配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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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票送股和转股有什么区别?
送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度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而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服本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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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请问股票送股和转增股有什么区别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Q3:送股和转股的区别
送红股的资金是来自企业的经营利润。从中也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而转增股的资金是来自企业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则多来自股票上市、增发时的超额融资或外来注资。不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然而无论是送股还是转股,都只是增加的公司的总股本,但不会增加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本金额,变化只是相当于将你手里的一张100元换成2张50元。
Q4:送股与转股有什么区别
1、只有公司有利润了才能送股,而转股则是用公积金来增加总股本。
一般来说转股比送股好。
2、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股相似。
转增股本与送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转增股本严格地说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送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比如:10送2股是在公司获得盈利的情况下,对股东的一种分红回报.
10转增3股则是公司不管有没有盈利,它使用公积金转赠股本,对股东来说,并没有实质的进行分红回报
3、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送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Q5:转增股票和配股 有什么区别啊?
看了以下我以前总结的,我想你应该就明白了.
区别:
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发行新股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配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
增发新股是指上市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增资发行股份的行为。
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转增股本和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转配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产物。国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或社会公众,这些法人或社会公众行使相应的配股权时所认购的新股,就是转配股。
Q6:请问分红的配股与转增股有什么区别?
股东个税如何扣缴
某上市公司4月初在股权分置及分红派息公告中称,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5股,非流通股股东放弃部分转增所得股份,转送给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安排,同时还按每10股派发现金0.60(含税)元及送红股2股作为2005年度分配方案。分红派息及股本转增已实施完毕,某股东共计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 问:根据公司实施的方案,该上市公司是否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及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并由支付所得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这里应予以说明的是,公司股利的分配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但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只能采用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这两种股利分配形式,在具体操作时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七种即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票股利、现金股利+转增股本、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转增股本、不分配。因此,在个税的征免及扣缴上应作以下区分。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从非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即通常所言的社会公众股),两种股票不同权、不同价、不同利,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为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从而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这里首先予以明确的是,对价支付不是分红派息,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支付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区别在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票和现金的来源是由非流通股股东来支付,不是从公司税后利润或资本公积金中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股票或现金来源是由上市公司利用其税后利润或资本公积金中来支付。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安排,放弃部分转增所得股份,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扣缴应作以下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现金股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也是最普通最常见的股利形式,派发现金股利时,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含税现金股利的20%。因此,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应缴纳600元[(100000÷10)×0.6×20%×50%]的个人所得税。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本公积金除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转赠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所属上市公司是以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所获得的15万股份[(100000÷10)×15],应依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缴纳个税1.5万元(15×1×20%×50%)个人所得税。 另外,以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主要用途为弥补亏损、转赠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派发股票股利应缴纳个税 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用股票的形式向股东分派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红股。上市公司以股票形式分配的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中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中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因此,根据所持有的股份,应扣缴0.2万元[(100000÷10)×2×20%×5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上市公司中的配股不是分红也不是送股。配股,一般是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追加投资,股份公司得到资金以充实资本,配股后虽然股东持有的股票增多了,但它不是公司给股民投资的回报,因而也不存在个税的扣缴问题。 配股是你要拿钱按照它的配股价和配股比例去参与买股,
Q7:送股和转股有什么不同
送股与转股的区别
送股与转增股本对一般投资者来说,统称"送股",实际上,两者具有本质区别。送股俗称"红股",是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而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公积金转到"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比例的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因此,转增股本不是利润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
(1)送股、转增股本的会计实质。从会计角度来说,送股实质上只是将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送股,实际上盈余公积的一部分也可送股。而转增股本则是将资本公积转入股本账户。股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同属股东权益类账户,都是公司的净资产,这些都属于投资者所有,也就是说,经过送股、转增股本后,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并没有改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产、总负债。可见,送股、转增股本行为本身只是会计上的转帐而已,当然上市公司不可能因为这种行为而使公司当年或以后获利,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权益当然也不可能因此增加。从另一角度看,送股、转增股本虽然使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发生了变化,但这种股票数量的增加于投资者权益无丝毫影响。这是因为股票数量是同比例增加的,每个投资者所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数的比例是不变的。既然送股、转增股本只是使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增加了,而没有改变投资者在公司中的权益,那么很显然的一个结果就是每股所拥有的权益同比例地下降了,并且,如果公司下年度的经营状况与上年度相比变化不大的话,则下年度的每股收益指标亦将同比例下降。
(2)送股、转送股本的负面效应。稳健、成熟的上市公司制定其分配政策是以公司的发展前景以及对后期经营业绩的预测为根据的,但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上市公司进入市场也还不久,因而部分上市公司制定分配预案的做法还不很规范。由于这些公司在发行新股时都得了较高的股票溢价收入,超过股票面值的这部分溢价收入被记入资本公积,因而尽管这些公司当年可借分配的利润可能不多,但都有较高的资本公积,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这些公司常用的做法。虽然转增股本能够博得目前的流通股股东的欢心,但由于转增股本与送股一样,都有摊薄每股收益与每股净资产的效应,势必会影响下年度的利润分配以及下年度的每股盈利指标。
总之,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来说,要辩证地看待送股和转送股本。一般来说,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比较喜欢用股票股利和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分配,以迎合投资者;而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较多采用现金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保证股东收益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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